王景龙+王子琪+王子豪
定时轮养来回奔波难承受
案例:刘大爷的两个儿子均学业有成。大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小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广州工作。前几年,两个孩子就刘大爷及其老伴的赡养问题,专门召开了一次家庭会,确定两人轮流赡养父母,每人赡养一个月,负责父母的一切生活费用。可随着年岁越来越大,两位老人有点折腾不起,最后和两个儿子协商,把居住地定在了北京。
说法:赡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單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可以协商签订赡养协议,也可以协商变更,这是法律支持的。
分项包干女婿没有赡养义务
案例:吴老太和老伴一共育有3个女儿,大女儿和女婿在农村种地,二女儿和女婿在城里开服装店,三女儿在医院药房工作,女婿是医生。吴老太和老伴在农村独居,三个女儿根据各自的条件与两老协商达成如下赡养协议:大女儿负责吴老太和老伴吃的粮食、蔬菜、烧的柴火;二女儿负责吴老太和老伴的穿戴;三女儿负责吴老太和老伴的医疗费用;零花钱则由老两口解决。前些日子,二女儿不幸因车祸去世,吴老太的大女儿、三女儿要求二女婿继续履行赡养协议,二女婿予以拒绝。
说法:女婿和岳父、岳母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协助义务,在其妻去世后,有权选择是否赡养岳父、岳母。如果二女婿对岳父、岳母承担了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可以要求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
代位继承可不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何大妈和老伴均已年过七旬,需要他人照顾生活。前不久,他们和已成家立业的3个子女就赡养问题协商,达成了一切生活费用由他们平摊的协议。3年后,二女儿和何大妈的老伴先后去世,二女儿刚参加工作的儿子代位继承了何大妈老伴的部分遗产。现在何大妈的儿子和三女儿要求何大妈二女儿的儿子代位履行赡养协议,对何大妈尽赡养义务。
说法:对赡养费用,全额平摊是可以的,但不能搞成“买断”。代位继承在法律上有规定,《继承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孙辈代位履行赡养协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何大妈可以由她的儿子和三女儿赡养,二女儿的儿子可以不履行赡养何大妈的义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