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2018-01-23 00:11李莉娜
中国市场 2018年2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金融创新可持续发展

李莉娜

[摘 要]发展绿色金融,促进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这是“十三五”规划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转型与发展。近几年,我国经济虽然持续增长,但也引起了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尽可能消除这些问题所引起的不利影响,我们需要转变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绿色金融完美结合了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两大因素,将社会资源引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领域,促进环保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尚处于绿色金融探索阶段,存在某些制约因素,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全面推进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绿色金融;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金融创新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2.065

1 绿色金融概述

1.1 核心概念界定

环境金融与可持续融资是绿色金融的别称,就是金融行业把生态环境相关指标纳入金融可持续发展体系,在普通的金融业务中,环境成本、收益和内在风险都成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将资金合理分配到环保产业、生态产业,将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以未来的生态经济巨大效益反哺金融行业,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长此以往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必定早日实现。

1.2 传统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对比

绿色金融需要考虑的因素较传统金融来说略多。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传统金融往往强调经济利益,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其经营及整个金融活动更多地以经济利益作为主要考量标准,而绿色金融通过一些规定准则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人类的生存环境是它们的利益出发点,这一点与传统金融恰恰相反。绿色金融追求环保、金融与生态平衡三者的和谐,以此为基础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3 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

国内的许多研究已经详细地评估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在2015年我国发表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部分北方城市的PM2.5即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每立方米远高于100微克,我国城市的年平均每立方米浓度也只是65微克,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第二阶段标准。要想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环境,除了依靠强有力的环境治理措施之外,还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在客观上应该刻不容缓。因此,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

2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

2.1 政府推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都在以传统经济模式进行发展,即“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这种经济模式需要进行转变,进行结构优化升级,这时需要对政府的某些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约束,尤其是地方政府,建立良好、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实体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变,并严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由于绿色金融投资项目在前期的资金投入很大,投资期限长,且风险相对而言较高,所以不少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动力不高。当前政府颁布的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以限制约束污染性金融政策为主,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行业的激励性措施比较少,应加快制定并实施更多的正向激励机制。若不构建健全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那么绿色金融的发展就容易上热下冷,将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2.2 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绿色金融的开展,市场对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有法可依才是根本的制度性保障。我国现阶段涉及绿色金融监管、奖惩、操作实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力,责任归属不明,尤其地方保护主义过于强烈。中国虽制定且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标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保政策体系。但是,现有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职权交叉和机构重复,政府相关部门关系不明确,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在内容上大相径庭。因此在绿色金融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法规规定被不断弱化,降低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很难对破坏环境的恶意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严重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2.3 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不完善

绿色金融的开展需要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多个机构进行协调和配合,但是在现实中,金融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宣传力度不够,企业为了推卸责任而虚报或者隐瞒自身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的整体情况缺乏充分的了解,因此发布的环境违法信息缺乏时效性和针对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向环保部门反馈环境信息使用的情况,没有做到数据共享。由于金融机构、环保部门及企业等各部门就环境信息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在资金发放、环境评级、绩效审核等都存在较大的偏差。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2.4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

我国发行的绿色金融产品还比较少,虽然国家相关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了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信貸等绿色金融产品,但这些产品主要还是属于原生性绿色金融产品,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始发行绿色金融衍生性产品。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主要内容依然是绿色信贷,在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领域宣传力度不足,对其资金投入也不大,这也同样制约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的数量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而且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有推出一些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不断创新的绿色金融产品来说,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仍然不足,技术含量低,产品依旧显得单一,有待研发。

3 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

3.1 健全绿色金融约束激励机制

当前政府进行绿色金融发展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但是绿色金融项目期限长,投资大且回报慢的特点使得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主动去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这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endprint

在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的激励方面,要在财政政策上向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方向倾斜,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贴息、坏账自主核销、税前计提拨备等鼓励和扶持政策,提供风险补偿与设立担保基金等措施,也可以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项目的贷款资本金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方面的作用,政府还可以考虑鼓励节能减排项目,大力支持。除了激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以外,政府也要对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等项目和企业采取多种约束政策,金融机构也可将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的先进理念与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产品设计和流程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制定有利于发展绿色金融的激励、考核和约束机制。

3.2 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机制,推进绿色发展

我国虽然相继发布一些绿色金融的相关规定和条例,但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证绿色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立法确定相关约束性指标,内容涵蓋行业标准等方面,从而使绿色金融依据具体明确的规章法规,避免因违法造成失误和损失。

要提高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赤道原则”,并以此为标准持续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部门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在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正、生态平衡等基本性原则。对于环境责任相关问题,可以在对绿色金融相关立法文件进行改良时,适当加入“绿色”元素,尤其要对环境责任追究问题进行重点说明,对于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要具体明确地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并且还要对这些高污染企业采取一些严惩措施,例如,限制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等。

3.3 建立信息披露共享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沟通是促进合作的充分条件,只有企业提供了真实完整的环境信息报告,资本市场就可以选择性地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绿色企业。因此需要修订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企业相关环境信息的机制,而且要具体明确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报告的内容,使资金流向真正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领域。

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金融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联合会议、征信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此平台,环保部门可以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名单和各个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这份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名单上传到该平台供其他机构借鉴,这样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参照此名单拒绝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若某企业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金融监管部门甚至也可以直接严惩该违法企业,同样,证监会可以批准环保绩效好的企业优先上市或发行债券,而对环境违法企业,即使该企业财务效益较好也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权。

3.4 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完善金融创新引领机制

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主要内容是绿色信贷,但相关产品数量不多,产品结构单一,很难满足绿色金融市场服务对象的需求。因此,政府应大力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层次研发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政策法规。要想创新研发新型绿色信贷产品,可以在结合市场需求和绿色金融基础的情况下,重点研发支持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绿色运输等绿色信贷类产品,促进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除了绿色信贷领域,还应大力开展绿色基金业务,健全绿色保险制度,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刺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出碳远期、碳期货等衍生品,不断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市场。还可将一定税款买入基金,一方面确保基金投向环境保护领域;另一方面还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总而言之,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应该秉持着由基础到创新的原则,不应急功近利,逐步研发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绿色金融产品,并推动其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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