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 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与完善

2018-01-23 21:40李天康
检察风云 2018年2期
关键词:复查办案检察

李天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要在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协同配合的同时也要落实法律监督。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到控告申诉部门就是要通过严格办理各类申诉案件来实现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活动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迈进。

刑事申诉案占比高的特点及原因

通过分析研究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检察院控申科近三年以来办理的各类申诉案件,不难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在其中占绝对比重,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比例较高且适用法律相对集中。二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所占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但抗诉少,复查率低。三是被害人申诉案件增多,且息诉难度较大。

综合分析各方因素,产生上述状况的原因在于:

1.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除绝对不起诉经检察长决定外,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均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对不起诉案件把关愈发严格。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从严掌握,使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增多。

2.随着普法教育的逐步深入,人们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对执法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人员水平不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等问题越来越敏感。除部分嫌疑人在被不起诉处理后为了洗清自己,免受纪律处分,“消除影响”“挽回声誉”而提起申诉外,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愿望也愈加强烈,面对公诉部门不起诉决定容易产生不满,进而引发申诉。

3.新刑诉法扩大了不服不起诉、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条件增多了。刑事申诉的申诉范围增大,势必会造成刑事申诉的数量不断地增加。对新刑诉法修改的三种情形中,最易引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即申诉人对法院认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有异议或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诉时提出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证据而没有排除的情形,申诉人在实践中最易以此为由来申诉。

4.经过近年来的检察改革,控申部門的队伍和基础建设虽有所改善,但办案力量不足,权力配置不充分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是举报、申诉、赔偿三合一的体制,控申部门除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外,还承担着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及对性质不明、检察长交办案件线索的初查任务,多数控申部门人员紧张,难以完全适应当前控申工作的需要。加上近年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越来越多,牵扯了控申部门很大一部分精力,致使对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投入的工作力度不够,造成对此类案件抗诉少,复查率低。

5.办案程序不规范,与法院的沟通不畅、工作关系未理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申部门对于初审后的案件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按照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案件只有初审的权力,对于提出抗诉意见的案件不再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而是直接将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只有经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才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公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这一规定造成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凡是需要提出抗诉的要由控告申诉和公诉两个部门,分两个阶段分别完成,这种重复劳动不但延长了办案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也影响了控申部门的复查积极性。另外,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对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态度不积极、配合不主动,经常发生阅卷、调卷难的情况,人为地增加了复查案件的难度。

打开思路 寻找对策

为了应对和解决现阶段刑事申诉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应当打开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寻找对策,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针对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集中适用的法律条文要充分理解掌握,把握法条在细节处的具体含义,尤其是涉及证据证明、罪名成立、情节、量刑等方面的标准要充分明确理清,以求在适用中能够严格依法办案,解决分歧疑点,使案件事实对应法律情况清晰明了,有助于根本上做到准确办案,从而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是在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起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协同息诉等横向联系机制。建立起常态化的沟通衔接机制,改变对内监督刚性不足、顾虑大、包袱重的现象,以公心促公正,不护短、不怕得罪人,勇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办案过程中就争议、疑点问题及时向原承办人调查核实,了解始末;案件办结后,注重案结治源,及时通报,当面剖析,综合治理。通过回头审视,吸取教训总结规律。同时,对可能诱发群众申诉的重大各内设部门要提前预警,风险评估,及时通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三是建立不起诉案件“事后处理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本,积极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利用听证会,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展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好法律宣传教育解释工作,诠释对案件作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让他们了解不起诉的法律含义,尽可能心服口服。同时,可建立“不诉回访”制,与发案单位建立“不诉信息反馈卡”等“事后处理机制”,以彰显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价值。endprint

四是进一步做好不起诉案件申诉的复查工作。一是要进一步端正复查指导思想。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如果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确有不当,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公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复查,坚决纠正,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以减少重复申诉、越级申诉。进一步加快复查速度。要提高工作效率,快查快结,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影响大的不起诉引起的申诉案件,要优先复查。通过改革复查方式,坚持事实公开、依据公开和证据公开的原则。不起诉案件的复查应实行公开审查、公开质证、公开听证,增强申诉案件复查的透明度、说理性和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公平,从而达到息诉之目的。

五是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调查取证的权限。可考虑赋予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补充侦查权,并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内部的程序规定中,细化该部门调查,加强与法院协调,共同解决办案难点,理顺相互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来沟通解决调卷难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改变畏难心理,主动解决难题,可考虑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会议纪要,彻底解决当前制约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复查办理的阻碍因素,不怕困难,灵活处理,因地制宜,强化沟通,为解决问题形成合力。

六是检察院控申科可以尝试与法院就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达成共识。通过和法院的协商,可考虑建立可量化操作的量刑畸轻、畸重、过轻、过重、偏轻、偏重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使复查案件的承办人易于作出判断,向申诉人释法说理时也有理有据,有实际效果。同时转化思维,拓宽监督渠道,探索构建以抗诉为中心,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等方式并用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值得考虑运用,建议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功能。检察建议灵活便捷,而且为法院指明了自查自纠的途径,感情上易于为法院接受,有利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七是在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还要从整体把握,善于发现问题,如申诉人反映的法院裁判不公背后可能隐藏着的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敢于监督,实现全面有效的法律监督。

总的来看,以审判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要求就是要在将工作重心放在法庭审判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面有效监督。刑事申诉检察承担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的双重职能,通过掌握刑事证据、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并从多维度上建立沟通协调、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实现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程序效率,对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大有裨益,也深层次的体现出现代法治的精神实质内核。相信在落实好上述举措的基础上,我院控申科的刑事申诉工作能够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取得更加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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