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光
摘 要:宋代官宅即指政府拥有产权的居住房屋,它有多种类型,包括中央与地方官员的官邸,兼具值宿功能的衙署官舍,皇帝或朝廷的特赐官邸,政府承租的公用官屋,以及安置灾民居住的公有住房等。各类型的官宅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为正常的政务运行提供了物质保障。宋代官宅的修建和维护有较为明确的原则,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政府都比较注重官宅衙署的修缮,并有多种经费保障,以往对宋代“官不修衙”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关键词:宋代;官邸;官宅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2-0115-07
中国古代官员任职期间,政府会提供住房给官员居住,古代官员在任期内的居所名称繁多,如官舍、官寺舍、官宅、官第、内衙、内宅、廨舍,最为常见的称呼是“官舍”。官舍所有权属于朝廷或地方政府,官员一旦卸任或调离岗位,则要搬出官舍。此外根据建造位置和居住人群不同,建在京城里的官舍称为“邸”,即“郡国朝宿之舍,在京者谓之邸”①。至宋代,宰执居所称为“府”,其余中高级官员的居所称为“宅”,而市民百姓的居所则称为“家”。目前学界对宋代官员住房情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宋代个别官员的私宅建设、普通房屋租赁、皇帝赐宅以及衙署修建情况,②缺少对各种类型官宅的具体分析。“官舍”一词可溯至汉代,《汉书》《后汉书》中均有记载③。魏晋时期,战乱频繁,政权更迭。但是,官员住房仍由国家免费提供④。唐代,中央职官制度渐臻完备,国家集权管理职能日趋繁杂,职能部门逐渐增多,在京供职人员数量大幅上升。据统计唐代供职京师的官员最多时已逾两千人⑤。此外,还有数倍于此的家眷、小吏、杂役、佣人等,若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官舍,将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因此,政府为官员提供免费住房的机会越来越少,转而以有偿形式供官员租赁,同时,官员住房形式日渐多样化,导致官舍与官署相分离,即官舍未必在官署之内。宋代政府机构不断增加,“使职差遣”制度盛行,官员队伍日渐膨胀,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交流任职日益增多,在此背景下,官宅制的实施则更加规范和严格,官员住房情况又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中央机构所属官宅类型
1.中央高级官员的专用官邸
宋初在京官员一般没有官邸,“国初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官亦僦舍而居”⑥。直至宋神宗熙宁时才得以改观。宋神宗于熙宁三年九月下令修建宰执官邸——东西府,三省、枢密院等宰执官员才有朝廷提供的官邸。史载:“作东西府,于掖城之南,凡八位,总千二百楹。东府第一位一百五十六阅,余各一百五十三间。明年秋八月,东西府成。”⑦“以居宰执,与右掖门相对”⑧。到哲宗元祐三年(1088)四月,右相吕公著以老辞位,宣仁太后改任其为司空、同平章军国事,并在“东西府置公廨,执政有所议,听就议”⑨。即在吕公著官邸内设置办公室。南宋定都临安后,“左右丞相、参政、知枢密院使签书府,俱在南仓前大渠口”⑩,即宰执大臣们的官邸朝廷统一安排在南仓前大渠口一带。到了南宋度宗咸淳时期,贾似道升任平章军国重事,“居西湖葛岭赐第,五日一乘湖船入朝。不赴都堂治事,吏抱文书就第呈署,宰执书纸尾而已”B11。当时人们讽刺这种状况说:“朝中无宰相,湖上有平章。”B12西湖葛岭的官邸就是宰相的专门官邸。
2.中央机构部分官员的居住官宅
宰执之下的众多京朝官,很少有独立官邸,他们一般在官署内或附近拥有宿舍,可供居住。如仁宗天圣七年三月曾下诏:“光禄寺屋宇拨并与崇因院,却以保康门里宫舍四十余间充本寺公宇。除合置贮管果子及银沙罗、匮食等库屋宇并架阁文书司房外,依司农、太府寺例,许本寺官属充廨宇居止。”B13类似的情况,司农寺与太府寺也存在。熙宁三年(1070)八月,判司农寺吕惠卿请增置司农寺丞一员,与主簿均为二员,“寻诏寺丞月添支钱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选人十千,无廨舍者月给宅钱五千”B14。说明了司农寺官员如果没有宿舍居住,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宅钱”。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司农寺官员一般是有宿舍居住的。但是如果官员离开京师赴外地就任,那在京师的宿舍就必须腾出,如哲宗绍圣元年(1094)三月诏令:“今后管军臣僚在外任者,更不许于在京指占营房、廨宇居止。”“令殿前司告示,限一月般(搬)出。”B15到了南宋,官员居住情况与北宋类似。如孝宗淳熙六年(1179)十一月,诏令:“临安府修葺六部架阁库屋,其主管官员居止,令就库侧充换廨舍,使朝夕便于检校,以防文书疎失。”B16
此外,为了保障司法审判的公平,防止泄露案情。孝宗淳熙年间,多次对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的官员住宿做出规定。淳熙七年(1180)五月十一日,因刑部尚书谢廓然奏请“狱情贵乎严密,评事散居于外,乞以本寺空地创廨宇”B17。淳熙八年(1181)八月二十八日,“诏临安府于大理寺修盖治狱正丞廨舍”B18。淳熙九年二月二日,孝宗下诏“大理寺于本寺内修盖断刑官廨舍”B19。淳熙十六年三月六日,又“诏大理司直、寺簿并就寺居止”B20。至此,大理寺的主要官员均在寺内拥有官舍。当然这些官舍仅是官员单身宿舍,不可以携带妻儿父母等家属居住。
类似大理寺的機构,还有秘书省,秘书省内因藏有重要的图书史册等,需要每天晚上都有官吏值班。秘书省内有“吏舍”,为秘书省官吏晚上值班的住所。高宗绍兴二年,秘书省迁徙于油车巷东法惠寺内,在寺殿作为秘书省。“南有屋三间,秘阁三馆书藏焉,东廊前为仓史堂,吏舍次之,省官位又次之。西廊前为吏舍,装界作次之,厨次之,厕又次之。”B21
3.中央机构官员的值宿居所
除以上两种性质的官邸官舍外,中央机构官署中还有供值班官员居住的处所,比如学士院等。因为需要一些官员值夜班,因此这些机构中专门建造了居所,这些居所并不是固定为某一官员的住所,而是当值者住宿,值班毕即离开。《两朝国史志》记载了学士院翰林学士起草内制的情况:“凡国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御内东门小殿,遣内侍召学士赐对,亲谕密旨,对讫,学士归院,内侍锁院门,禁止出入。夜漏尽,写制进入。迟明白麻出,閤门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B22又如宋真宗晚年病重期间,欲除授大臣,史载:“时真宗已不豫,出一纸文书视之,乃除拜数大臣。殊奏云:‘臣是外制,不敢越职。上颔之,召到学士钱惟演。殊奏:‘臣恐泄漏,乞只宿学士院。”B23晏殊请求住宿在学士院,以避泄密之责。于是真宗令晏殊与钱惟演一同“宿于学士院”B24。又如仁宗庆历二年(1042)七月,作为回谢契丹国信使的富弼因担心宰相吕夷简等私自篡改给辽朝的国书,于是在学士院起草国书时,“(富)弼宿学士院,明日乃行”B25。通过以上两则事例可知,除翰林学士需要值宿在学院内。仁宗至和元年(1054)八月丁未,又“诏学士院,自今当宿学士以故请告者,令以次逓宿”B26。说明学士院已经有了值宿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翰林学士夜宿的值班表。当然,学士院内提供给学士住宿的官舍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官邸,相当于今天值班宿舍。endprint
二、地方政府官员的居住官邸
宋代地方官员居住情况与京师一般官员要好很多,地方州县主要官员都有官邸居住,本地衙署是地方官员主要的居住场所。宋代地方各级主要官员官邸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首长官邸一般与官署为连体建筑,即前衙后邸,功能分区明确。一类是,其他重要官员一般不在官署内居住,而是另外在官署附近建造居所,如宣和三年(1121)严州知州周格重建州衙,“在子城内正北”,而“通判廨舍在遂安军门内街西”。B27通过《淳熙严州图经》的“府境总图”可知遂安军门与知州府治十分贴近B28。庆历时,欧阳修任吏部郎中、留守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时,其母“以疾卒于官舍,享年七十有二”B29,可知,州府长官的父母也可居住于官舍。当然,这是州府长官的居住环境,一般官员则享受不到如此待遇,如徽宗大观二年(1108)十二月侍郎方康曾言:“州郡尚有不置教官廨宇之处,尽室寓于僧院。”B30周勉仲为“蕲州司法时,以驿舍为官廨”B31。“司法”即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B32,是州府的重要官员,尚无专门的官舍居住。仁宗天圣八年(1030)十一月,诏:“闻诸处监当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多无廨宇,或借民舍而居,或即拘占馆驿,深为非便。自今量拨系官舍屋,令其居止。”B33从这道诏令来看在州县供职的许多官员都无官邸或宿舍居住,所以一些州府的“参议、机宜、抚干”等中下级官员“皆僦居于市”B34;州级的监押等官员“税务监官二员,一员廨舍在税务内,一员僦居”B35;台州“自倅贰以下咸有舍,惟兵官、监当官多僦民屋”B36。地方政府无力担负所有官员的住房需求,绝大部分中下级官员租住私有房无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甚至由京师被贬往地方的官员,居住条件也较差。真宗时宰相寇准被“谪道州司马,素无公宇,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B37。苏辙被贬雷州时,由于“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B38。仁宗景祐三年(1036),馆阁校勘欧阳修因上书论救被贬的范仲淹而被贬为夷陵县令,则“僦舍居城南,官不坐曹门”B39。显然不能与州县长官的居住条件相比拟。
三、政府所属的公用承租官宅
除了宰执等高级官员以及一些特殊岗位的官员外,京师的大部分官员则以租房为主。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十月判相州韩琦言道:“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兹乃常事。”B40此处的所言的“官、私舍宇”即是公用官宅和私营出租房产。元祐初,范祖禹为谏议大夫“僦居城西白家巷”B41。据《青箱杂记》载:“李昉、吕端同践文馆,后各登台辅。吕公赠李公诗曰:‘忆昔僦居明德坊,官资俱是校书郎。青衫共直昭文馆,白首同登政事堂。”B42可见李昉和吕端二人初到京师任官时,都是租房居住。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张涛自西外宗教授入为敕令删定官,携家人到都城临安,“未得官舍,僦冷水巷骆将仕屋暂处”B43。以上官员租房居住的例子,具体是承租的公用官宅,还是私营房屋,史籍没有明确记载。仁宗皇祐年间,苏颂担任大理寺丞、馆阁校勘,“月俸共十七千,赁宅养马已费三之一”B44,十七贯钱的三分之一即五六贯,当时养一匹马的费用大约每月两贯钱,B45可知苏颂当时租住的房子月租金需要三四贯钱,即苏颂的俸禄约为房租的五倍。至神宗熙宁三年(1070),神宗诏增置司农寺丞一员,“寻诏寺丞月添支钱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选人十千,无廨舍者月给宅钱五千”B46。可知,司农寺寺丞、主簿等官员除每月给予的添支钱(岗位补贴)外,如果没有官邸居住还可以领到5贯的住房补贴。哲宗元祐年间,御史中丞胡宗愈租住“周氏居第,每月僦直一十八千”B47,月租十八贯。当时胡宗愈担任御史中丞的职钱是100贯B48。胡宗愈的俸禄也约为房租的五倍,因俸禄高所以他能够支付较贵的房租。当然影响房租价格的因素也很多,比如房屋大小、地理位置、房屋装修程度等。
宋代官宅也可以低价租给市民居住,在宋代负责管理官宅的机构叫店宅务,其职责是“掌官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B49,宋初时称“楼店务”,几经易名到大中祥符六年(1013)又改回,以后一直称“左右厢店宅务”,汴京及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店宅务具体职能有三:一是负责征收官宅租金;二是管理没收的户绝房产为官宅,保障出租房产有充足房源。三是管理待赁官宅。店宅务的出现,使得官属房产租赁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其名下的官宅规模相当大,所收租金却不贵。《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五载:“天禧元年,两厢钱十四万九十贯:左廂八万五千八百八十贯,右厢五万四千二百一十三贯。天圣三年,两厢钱十三万四千六百二十九贯:左厢八万二千九百三十九贯,右厢五万一千七百贯。”“天禧元年全屋都管二万三千三百间,天圣三年屋二万六千一百间。”B50通过以上记载我们可以对天禧元年和天圣三年的每间官宅租金做一核算,天禧元年(1017),店宅务左厢课利即租金收入85880贯,右厢54213贯,两厢共计140093贯,天禧元年店宅务所辖官宅间数23300间,合计每间年租金为6.01贯,月租金500文。天圣三年(1025),左厢82939贯,右厢51700贯,两厢共计134639贯,天圣三年店宅务所辖官邸间数26100间,合计每间年租金为5.16贯,月租金430文。因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京师每间官宅月租金在四五百文之间。那么一般市民月收入是多少呢?苏辙《论雇河夫不便札子》中提及:“昨来京城雇夫,每人日支一百二十文省,则河上日支二百(文),已为过厚。”B51说明在京师雇用一位普通役夫一天需要120文,如果是河上的役夫则可以挣到200文,算是工钱较多的工种。朱彧《萍洲可谈》有雇人搬家的记载:“日给雇钱人二百(文),往往远指程驿,务多得雇钱。”B52可知搬运工一天收入是200文,这对普通劳动者来说也是高收入的工作。由此可知北宋中后期一般劳动者收入每天在120—200文之间,每月收入3.6—6贯,月收入是房租的7到11倍。这个比例相较前文提及的官员一般收入是房租的5倍要高一些,说明普通百姓相比官员来说对住房要求不高,不想在住房上投入太多。endprint
四、皇帝或朝廷特赐官邸
宋代皇帝或朝廷赐给大臣宅第较为常见,史籍中记载赐宅的事例较多,开宝七年(974)正月,赐枢密直学士窦捻浚仪县崇仁坊宅一区。开宝七年六月,赐宣徽北院使柴禹锡浚仪县宝积坊宅一区。开宝八年(975)三月,赐度支使陈崇信浚仪县宝积坊宅一区,户部使郝正昭庆坊宅一区。开宝八年七月,赐枢密院使王显开封府道德坊宅一区。开宝八年十二月,赐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吕蒙正丽景门宅,签书枢密院使张齐贤宜秋门宅,王沔崇德坊宅各一区。太宗淳化二年(991)八月,赐判四方馆王宝安远门外宅一区。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二十四日,詔赐枢密使陈尧叟安定坊宅一区。大中祥符元年闰十月,赐枢密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钦若安远坊宅一区。仁宗皇祐五年(1053)二月,赐枢密使狄青敦教坊第一区。神宗元丰四年(1081)四月二日,赐提举京城所宋用臣宅基一所。哲宗绍圣三年(1096)九月十七日,诏赐蔡确本家宅一区。徽宗政和八年(1118)七月四日,诏特进、知枢密院事邓洵武赐第。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一日,“诏以两浙转运司两廨舍充新除参知政事席益、签书枢密院事徐俯府第”。绍兴十五年(1145)四月一日,赐太师、尚书左仆射、魏国公秦桧第一区。B53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闰十月庚辰,枢密使“王钦若言所居第在太庙之后、后庙之前,出入宴处,皆不遑宁,请易赐官第。诏可,寻于安定坊造第赐之”B54。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发现在宋代几乎每朝均有赐宅,而且赐宅的对象也比较广泛。对此有学者探讨宋代赐宅的对象人群有四类:皇亲国戚、大臣、归顺者和宦官,并统计出具体人数,其中宗室诸王受赐宅者共4人,外戚15人,大臣59人,归顺者15人,宦官7人。B55这说明在宋代能够获得赐宅的人群较为固定。在宋代皇帝所赐之官邸一般情况是受赐官宦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如绍兴二十一年(1151)八月壬申,南宋著名将领、太师韩世忠薨于赐第。而仅过了一个月,朝廷就收回了韩世忠的赐第,在原址上“增筑景灵宫,用韩世忠赐第为之”B56。
除了特赐官邸外,宋廷还将政府所属的官有房屋借给部分官员家庭居住。如史载:李琪“尝请对,自言经事太祖,而京师无居宅,太宗以官第假之”B57。真宗咸平六年,杨嗣为“留其家京师,假官第以居”B58。相比于赐宅,朝廷将官宅借于官员及其家庭居住更具有临时性,官员对此官宅当然没有所有权。
五、宋代官宅的修建与维护
《宋史》卷一五四“臣庶室屋制度”载:“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监、曰院,在外监司、州郡曰衙。”“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B59中央各机构的衙署,一般只作为官员的办公场所,不能居住于此。“私居”指官员居住的宅第,其中一部分由政府修建提供,一部分由官员自建或购买的房产,并非全部都是官员个人的私有宅第。南宋定都临安后,中央机构主要官员住宅分布如下:左右丞相、参政、知枢密院使签书府,俱在南仓前大渠口,侍从宅,在都亭驿。东台官宅,在油车巷。省府官属宅,在开元宫对墙。卿监郎官宅,在俞家园。七官宅,在郭婆井。五官宅,在仁美坊。三官宅,在潘阆巷。十官宅,在旧睦视坊。六房院,即后省官所居处,在涌金门东如意桥北。五房院,即枢密院诸承旨所居处,在杨和王府西也。B60
京师居住的官员府宅在建筑格局上没有一定规则可寻。而在地方上,州县长官居住的衙署则有一定的建筑规则和标准,衙署前院办公理政,后院居住休憩,即前衙后邸的建筑格局。同样,州县衙署的建筑也体现出古典园林风格,衙署内一般建有亭阁水榭、假山雕塑,植有花卉树木等。《梦粱录》卷十对临安府衙有如下记载:“临安府治,在流福坊桥右,州桥左首。”“入府治大门,左首军资库与监官衙,右首帐前统制司。次则客将客司房,转南入签厅。都门系临安府及安抚司佥厅,有设厅在内。佥厅外两侧是节度库、盐事所、给关局、财赋司、牙契局、户房、将官房、提举房。投南教场门侧曰香远阁,阁后会茶亭,阁之左是见钱库、分使库、搭材、亲兵、使马等房。再出佥厅都门外,投西正衙门俱廊,俱是两司点检所、都吏职级平分点检等房。”“正厅后有堂者三,扁曰‘简乐‘清平‘见廉。堂后曰听雨亭。左首诵读书院。正衙门外左首曰东厅,每日早晚帅臣坐衙,在此治事。厅后有堂者四,扁曰‘恕堂‘清暑‘有美‘三桂。东厅侧曰常直司,曰点检所,曰安抚司,曰竹山阁,曰都钱、激赏、公使三库。库后有轩,扁曰‘竹林。轩之后堂,扁曰‘爱民‘承化‘讲易三堂,堂后曰牡丹亭。东厅右首曰客位,左首曰六局房,祗候、书表司、亲事官、虞候、授事等房而已。府治外流福井,对及仁美坊,三通判、安抚司官属衙居焉。B61通过上述记载可知,临安府布局结构合理,衙署空间错落有致,各个部门相对独立。基本上体现出前衙后邸的建筑布局,而且屋宇亭阁众多,因此,地方长官的住房条件要明显好于一般的在京官员。以往有的研究认为宋代有“官不修衙”的传统B62,其实这是对宋代政策的一种误解,如果对宋代诏令规定的深入解析以及诸多政府修建衙署的具体事例,可以看出其实宋代是比较注重维护衙署的。如太祖乾德六年(968)二月癸亥,诏:“官次所居,一日必葺,如闻诸道藩镇郡邑府署仓库等,凡有损庳,多不缮修,因循岁时,渐至颓圯。及僝工而庀役,必倍费以劳民。自今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知州、通判等罢任日,具官舍有无破损及增修文帐,仍委前后政各件以闻。其幕职州县官候得替,据增葺及创造屋宇,封书新旧历子,方许给付解由,损坏不完补者,殿一选,如能设法不扰人整葺、或创造舍宇,与减一选,无选可减者收裁。”B63这道诏令颁布于乾德六年,此时宋朝立国不久,地方州县的府署仓库等常年失修,这些传统做法显然来源于五代十国时期,众所周知,五代十国时期藩镇割据、军阀混战、政治不稳,无论是所谓的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愿将财政资金用于修建衙署官舍,此外也无心专注于此。所以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赵宋立国后的乾德时期。宋太祖颁布此诏令很明确地批评了这种做法,认为衙署等到严重损毁的程度再去修缮就会花费数倍的经费,造成不必要的劳民伤财;并规定地方各级长官在离任要将官舍破损情况以及新建屋宇记入在册,这样在前后任官员交接时就会责权明确,如果官舍损坏而未修缮的离任官员考核时会减一个选次授官,反之则增加一选次。这样官员的升降与官舍衙署维护结合在一起,官员们就不会掉以轻心。由此可知,宋太祖时期就已注重衙署官舍的修建和维护。endprint
真宗景德元年(1004)正月,诏:“诸路转运司及州县官员、使臣,多是广修廨宇,非理扰民。自今不得擅有科率,劳役百姓。如须至修葺,奏裁。”B64说明景德时期地方政府擅自修建廨舍的情况已相当普遍,该诏令颁布的目的是对地方修建廨舍进行限制,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才能施工建设,此外不得因修建而役使百姓。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七月,诏:“如闻州府公宇亦多损坏,以赦文所禁,不敢兴葺。自今有摧,但无改作,听依旧制修完。”B65再次明确地方州府衙署公屋如损坏可按旧制修缮。至仁宗至和元年(1054)九月,又诏:“比闻差官缮修京师官舍,其初多广计功料,既而指羡余以邀赏,故所修不得完久。自今须实计功料申三司,如七年内损隳者,其监修官吏、工匠并劾罪以闻。”B66此诏令说明了官舍修建存在虚报人力和工料的情况,并对京师官舍修建做了纪律规定。哲宗绍圣元年(1094)五月十三日,诏:“提举官并随所在旧来廨宇居住,不得创行修盖。如实损坏,方许随事修葺。”B67对地方提举官居住环境做了限定,除了不得修建新的官舍外,如果旧有官舍损坏,是可以依规修缮的。至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二十八日,又诏“川陕、成都、京兆府、京西襄邓州、荆湖潭州、荆南府、江宁府、扬州仰逐漕臣积聚钱粮,帅守修治城垒、宫室、官舍,以备时廵省观风俗。仍令务从俭约,勿致骚扰,三省、枢密院奉以施行”B68。即诏令三省和枢密院监督地方政府修建官舍衙署的行为,修建原则是俭约和勿扰百姓。
通过以上诏令可知,其实在宋代朝廷还是比较注重官舍和衙署的修建和维护的,总的原则一是凡原有官舍损坏的,要尽早修缮,中央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二是在修缮中要注意节约和不要劳扰百姓;三是如果确需修建新的官舍,需要上报朝廷批准。在具体的官舍修建实例中,苏轼所撰《滕县公堂记》一文常被学界征引,以此说明地方官员修建官舍的不易,然而我们仔细分析该文内容,再结合其他史料就会有不同的解答。“比年以来,所在务为俭陋,尤讳土木营造之功,欹仄腐坏,转以相付,不敢擅易一椽,此何义也。滕,古邑也。在宋、鲁之间,号为难治。庭宇陋甚,莫有葺者。非惟不敢,亦不暇。自天圣元年,县令太常博士张君太素,实始改作。凡五十有二年,而赞善大夫范君纯粹,自公府掾谪为令,复一新之。公堂、吏舍凡百一十有六间,高明硕大,称子男邦君之居。而寝室未治,范君非嫌于奉已也,曰:‘吾力有所未暇而已。”B69苏轼在该文中记述了滕县作为古县,一向较难治理,以往在任官员恐忙于应付,所以才未将精力用于衙署吏舍的修建上,所谓“非惟不敢,亦不暇”说明了修缮行为并不违规,只是无暇处理而已。天圣元年,滕县县令张太素对衙署进行了一次修缮。之后的元丰元年,范纯粹任滕县县令,对滕县的公堂、吏舍进行了大规模的建造和修缮,共116间,明亮宽敞。但是范君与家人的寝室反而未修缮,原因同样是时间有所不逮,范纯粹就升迁提举成都诸路茶场,B70离开了滕县。苏轼对范纯粹修缮官舍行为进行了褒扬,并“叹其廉”B71。此外,苏轼也亲自为修缮官舍奔走疾呼。他在上哲宗《乞赐度牒修廨宇状》中言:“寻差官检计到官舍、城门、楼橹、仓库二十七处,皆系大段隳坏,须至修完,共计使钱四万余贯。”“臣非不知破用钱数浩大,朝廷未必信从,深欲减节,以就约省。”“不即修完,三五年间,必遂大坏,至时改作,又非二百道度牒所能办集。伏望圣慈,特出宸断,尽赐允从。”B72苏轼任知杭州不久即上奏朝廷请求赐度牒和支用公使钱以筹集修缮官舍、仓库等费用,并建议州县为此做好工匠的征调,这也是遵循太祖时诏令的精神,即晚修不如早修,以尽量节约成本。在宋代地方州县请求赐度牒修建官舍官署的事例很常见,如元丰五年(1082)七月丁亥,由知州孙觉奏请,朝廷“赐徐州度僧牒五十,修城及官舍”B73。哲宗元祐四年(1089)五月癸酉诏:“再赐度牒一百,付永兴军修凤翔府上清宫。”B74后来名臣李纲在上朝廷的《乞给赐度牒紫衣师号变转修葺廨舍奏状》中亦言:“第修葺制造,庶几假以岁月,渐见就绪。”B75即奏请朝廷赐度牒等筹集修建经费。除度牒外,朝廷也会支取其他经费用来支持地方官舍的修缮等,哲宗元祐元年(1086)三月辛巳,诏:“给空名度牒一百道,修复郑州廨舍、仓库,特借二年公使钱,令转运司应副,余于常平钱内借支。”B76这是对某一地方修建官舍的具体指令,可知修缮经费来源除度牒专卖费外,还有公使钱、常平钱等项。此外,还有一种为节约经费而折算的方法,称“省钱”B77,如元丰元年(1078)八月丁巳,诏“京东路转运司,齐州章邱县被水灾,其所修县城、仓库、官舍,并给省钱”B78。地方政府有时为了节省经费则征调困苦百姓修建官舍衙署,如徽宗崇宁时宗回知蔡州期间,“岁饥,发廪兴力役,饥者得济,而官舍帑廪一新”B79,是一举两得之举。通过以上具体事例可知,宋代政府还是比较注重官舍修缮与建设的,前提是不能擅自兴创,不要劳扰百姓,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如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杭州知州薛映被人告发“在司擅增修廨宇”,朝廷派御史台官吏调查,因此薛映被贬为“连州文学”。B80又如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五月庚午,汝州知州李寿朋因在饥馑时节“令郡人献材木,修廨宇亭榭,重为劳扰”,被侍御史朱处约弹劾,受到降知荆门军的处分。B81徽宗元符(未改元)三年(1100)九月,因无为军、河北、京东路转运司、齐州等地乞修官员廨舍,朝廷下诏:“如委实损坏,仰转运司因旧补葺,即不得别有创增改易,及搔扰民户。”B82再次明确宋代官舍修缮的两大原则。
六、结语
宋代官邸的类型多样,在京师有专门为宰执大臣所建的“东西府”“左右丞相、参政、知枢密院使签书府”,还有高级臣僚的“侍从宅”“卿监郎官宅”,而一般官员则没有独立的官邸,一般普通官员有的租住在店宅务的公用官邸,有的则租住市民的房屋,散居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一些需要值宿的机构,如学士院、大理寺等机构,因工作需要会在机构内部辟有部分官舍,以供值宿官员个人居住。由于宋代中央官员调动频繁,央地交流任职十分常见,所以大部分官员的居所并不能长期固定。此外,由政府所属的公用官邸还可以租给普通市民居住,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实现经济效益。在地方上,州县政府衙署的建设格局是“前衙后邸”,州县长官与家人居住在衙署的后邸(也称为内宅)中,前衙与后邸功能明确,界限清晰,一般官吏不得随意进入长官居住的内宅,其居住环境要好于京师一般官员。宋代官邸的修建和维护有较多规定,要求节俭修缮、提倡尽快修缮,严禁侵扰百姓,在修建经费方面有多種筹措渠道。总体而言,宋代比较注重衙署官邸的修建和维护,以往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当然作为对官邸制的研究,尚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宋代官邸的适用范围、官员品级与官邸规模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官邸的建筑规模、标准和形式,地方各级政府官邸的差异性以及官邸的政治功能等,这些也是笔者以后进行研究的课题。其实,通过宋代官邸制的深入研究对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官邸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endprint
注释
①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二《邸驿》,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第3159页。
②汪圣铎:《宋朝官方调控房租》对宋朝政府施行的“按比例减”和“临时性减”房租以及减房租引起的相关矛盾做了简要论述,《衡水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胡建华:《宋代城市住房政策研究》探讨了宋代城市官房出租和房地买卖的若干规定,《史学月刊》1993年第5期。魏华仙:《宋代赐宅简论》对宋代享有赐宅的特殊人群以及赐宅的来源,赐宅对宋代国家与社会的影响等做了论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毕玉姣:《宋代房屋租赁业研究》对宋代住房需求和租房的居住条件作了简要论述,河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班固:《汉书》卷七七《何并传》,中华书局,1964年,第3268页。范晔:《后汉书》卷二七《王良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933页。
④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六《陶侃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769页。
⑤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七,中华书局,2011年,第1359页。
⑥叶梦得:《石林诗话》卷中,《百川学海》本,中国书店,2010年,第20册,第11页。
⑦王应麟:《玉海》卷一六六《熙宁东西府》,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第3058页。
⑧王安石:《王荆公诗注》卷二八《张侍郎示东府新居诗因而和酬二首》,李壁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93页。
⑨B14B24B25B26B45B46B47B54B73B74B76B78B80B8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9965、5198、2197、3287、4272、6405、5198、10073、1802、7895、10299、9033、7122、1431、4509页。
⑩B60B61吴自牧:《梦粱录》,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210、210、210—211页。
B11佚名,王瑞来笺证,《宋季三朝政要笺证》卷四,度宗丁卯咸淳三年,中华书局,2010年,第327页。
B12刘一清,王瑞来校笺考原:《钱塘遗事校笺考原》卷五《似道专政》,中华书局,2016年,第164页。
B13B15B16B17B18B19B20B22B30B33B49B50B64B65B66B67B8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9335、9336、9339、9339、9339、9339、9339、3179、9336、9335、7251、7254、9334、9335、3799、9336、9336页。
B21陈骙:《南宋馆阁录》卷二《省舍》,中华书局,1998年,第9页。
B23孔平仲:《谈苑》卷二,《宋元笔记小说大观》第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252页。
B27B35陈公亮:《淳熙严州图经》卷一,“宋元方志丛刊”第五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4288、4289页。
B28陈公亮:《淳熙严州图经》序,“宋元方志丛刊”第五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4282页。
B29B39欧阳修:《欧阳修全集》,中华书局,2001年,第394、121页。
B31洪迈:《夷坚志》乙志卷第五《周勉仲》,中华书局,1981年,第225页。
B32B38B48B57B58B59B70B79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85年,第3976、13713、4112、9509、9017、3600、10279、13581页。
B34张淏:《会稽续志》卷三,《宋元方志丛刊》第七册,第7122页。
B3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五《公廨门二》,“宋元方志丛刊”第七册,第7316页。
B37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前集卷四《丞相莱国寇忠愍公》,《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74页。
B40韩琦:《安阳集》卷三五《辞避赐第》,《宋集珍本丛刊》第六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537页。
B41晁补之:《晁氏客语》,《全宋笔记》第一编第十册,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27页。
B42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五,中华书局,1985年,第51页。
B43洪迈:《夷坚志》乙卷第八《骆将仕家》,中华书局,1981年,第859页。
B44苏颂:《苏魏公文集》附苏象先《谭训》卷六,中华书局,1988年,第1159页。
B51苏辙:《苏辙集》卷四六《论雇河夫不便札子》,中华书局,1990年,第812页。
B52朱彧:《萍洲可谈》卷一,《全宋笔记》第二编第六册,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136页。
B53以上赐宅事例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四之二二至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9340—9344页。
B55魏华仙:《宋代赐宅简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B5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八月壬申、九月丁巳,中华书局,2013年,第3078、3081页。
B62刘越藩、刘明泉:《宋代“官不修衙”的制度安排》,《决策》2013年第12期。
B63佚名:《宋朝大诏令集》卷一九〇《政事》四三《令外郡官罢任具官舍有无破损及增修文帐诏》,中华书局,1962年,第696页。
B68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〇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66页。
B69B72苏轼:《苏轼文集》,中华书局,1986年,第377、842—843页。
B71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一二,中華书局,2005年,第774页。
B75李纲:《李纲全集》卷七三《奏议》,岳麓书社,2004年,第759页。
B77所谓“省钱”,《容斋随笔》三笔卷四《省钱百陌》载:“太平兴国二年,始诏民间缗钱,定以七十七为百。自是以来,天下承用,公私出纳皆然,故名省钱。”第470页。
责任编辑:王 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