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谢娟
文物档案是文物普查、修复及日常管理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档案资料,对于文物保护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的文物档案管理始于1961年。在国家推行文物保护政策的背景下,文物档案管理工作逐渐被人们重视。在近60年的发展历程中,文物档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文物档案管理获得了更多的先进技术。
1961年我国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科学的档案记录。这是从法律层面对文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的最早规定。1982年,我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1987年我国颁布的《档案法》,虽然没有明确划分文物档案的范围,但许多条款依然适用于文物档案管理工作,如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进入21世纪,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网络规制较为落后,文物档案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需要“互联网+法律”对文物档案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其中《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引入文物档案管理工作中。如2017年的“山寨兵马俑”一案,不法分子不但制作假的兵马俑,还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西安档案馆的相关文物资料。尽管兵马俑属于有数千年历史的文物,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但文物档案资料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因此可以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
文物普查属于文物调查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目的是发现一些未知的文物,或者复查已登记文物的保护现状,为文物作用与价值的发挥提供科学的资料[1]。文物普查档案作为普查工作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普查过程的整体情况。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开展了多次文物普查活动,成为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其中1956年、1981年、2007年的全国文物普查,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同时产生了一大批文物普查档案。自2003年开始,国家文物局针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档案报备工作,并要求各单位开展文物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形成“互联网+管理系统”的良好局面[2]。截止2017年底,我国除了西藏和青海之外,绝大多数的省市自治区都已经全面推行文物数据管理系统,录入了数量不菲的文物普查档案资料,使文物普查档案管理与互联网紧密相连。
我国的文物修复档案始于21世纪初。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下,许多文物保护单位采用先进手段开展文物修复工作,形成一定数量的文物修复档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兰州档案馆、济南档案馆、武汉档案馆相继开始应用文物修复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互联网+修复系统”的管理模式,将文物修复时的一些纸质档案资料录入数据库,方便了此类档案的管理。2007年,河北省开始推行文物修复档案三级管理制度,即县级文物修复档案需要报备市级档案馆和省级档案馆,形成三级管理模式,这为该省的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3]。2013年,四川乐山市档案馆首创了文物修复档案的分卷管理模式,即每一件修复的文物都设立一个单独的案卷,记录修复日期、时间、负责人、修复前后的状态、保存地等相关信息资料,使文物修复档案变得更加具体化,建档过程也越来越正规[4]。
无论从法规文件还是从学术定义看,当前的文物档案概念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在称呼方面比较混乱。其中“文物普查档案”和“文物修复档案”两个称呼最常见。前者是全国文物普查中所建立的档案,后者是对损坏文物进行修复时所构建的档案。此外,还有文物记录档案、文物藏品档案之称。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文物档案的类型划分依然比较模糊,直接影响到文物建档的规范化。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档案法》并没有规定文物档案的具体范畴,而《文物保护法》仅仅指出文物建档的重要性,对于如何规范文物档案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信息的互通互联,文物档案作为一种非主流的档案形式,应适应“互联网+”大环境,解决概念不统一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文物档案互联网管理工作的发展。
文物普查档案和文物修复档案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文物档案。后者属于前者的一个分类,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联。但实际上相关工作人员通常会分开管理,很少注意到它们的关联情况,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一是在文物普查的过程中,虽然也关注到一些修复的文物,但在建档时缺少与文物修复档案的关联,导致两类档案之间存在脱节现象,使得文物普查档案缺少文物修复前的相关情况。二是文物修复大多是文物管理单位的个体行为,尽管文物修复档案已经纳入到互联网管理系统中,但依然有一定的孤立性,仅仅是作为对该文物的一个补充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体现出文物修复档案的价值[5]。事实上文物修复档案应是文物普查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修复后的文物虽然不等同于原始文物,但同样拥有借鉴的价值,能够为文物普查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互联网+”环境下的文物档案管理需要一定的技术,但当前的文物档案管理大多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技术方面缺少创新。由于文物建档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从文物出土到鉴定、转移、修复、收藏、普查等环节,都有可能形成相关的档案资料[6]。因此从理论层面看,各类文物档案应得到系统的整理,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鉴定、修复、普查这三个环节中所形成的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甚至不同单位,如果进行系统的整理,显然有较大难度,这就需要引入新的管理技术,如信息管理系统、精细化管理技术、6S管理技术等。当文物档案管理技术缺失的时候,整个管理工作将缺乏层次性和制约性,不能适应内外部持续变化的环境,工作人员的管理逻辑容易变得混乱,甚至有可能出现内外部脱节的现象,极大地影响到互联网环境下的文物档案管理。
针对当前文物档案概念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相关部门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例如,可以在《档案法》中加入文物档案的具体条例,或者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文物档案的概念,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标准,不断提高“互联网+”环境下的文物档案管理水平。如果在正式法律中修改有难度,也可以考虑出台一些与文物档案概念相关的法律解释,无论是法定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文物档案概念得到规范。其次,文物普查、文物保护及与此相关的单位应有一定的协作意识,在文物档案概念方面能够形成一致的认识。文物管理局、档案馆、各单位的档案部门、文物普查组织等,都需要具备如何统一文物档案概念的意识。他们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交流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物档案命名的官方标准。再次,档案界、文物界及相关学界的学者,应致力于文物档案概念标准的统一,通过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关联知识,广泛开展文物档案概念标准统一化的研究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从而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依据。总之,在“互联网+”环境下统一规范文物档案概念标准,属于一项协调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倾力配合,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文物保护实际情况的文物档案概念标准。
文物普查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通过一定的普查工作,才能将相关文物纳入到保护范围。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有着较大的指导性和权威性。而文物普查时发现残缺或者已经损坏的文物,可以根据相关的典籍资料进行修复工作,一般由文物归属部门自行解决,所产生的档案是整个修复过程的详细记录[7]。因此,文物普查档案与文物修复档案应有密切的联系。但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脱节现象较为严重,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文物普查组织在建档时,需要加强与文物修复档案之间的关联,增加文物修复情况的记录,使文物普查档案的互联网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国文物普查对于文物保护有着重大意义,而文物修复作为文物保护的一部分,应在文物普查档案中得到体现。其次,文物归属部门在修复文物的过程中,应积极与文物普查组织进行联系,所产生的档案资料能够为文物普查提供一定依据,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从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文物修复档案的价值。
在“互联网+”环境下,先进的管理技术是文物档案管理创新与发展的有力支撑。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有利于文物档案管理走出传统模式,进一步提高文物档案管理水平。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大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力度,开发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文物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管理系统在文物档案管理工作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一套合适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减轻档案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量,能使文物档案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相关部门要引入精细化管理技术,解决当前文物档案粗放式管理的问题,使管理职责层层到位,整个管理流程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形成有组织、有纪律、有方向的管理局面[8]。再次,相关部门要引入当前流行的6S管理技术。该技术涵盖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环节,在各大企业有着广泛的应用。将该技术引入文物档案管理中,有利于文物档案的全面整理,能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养,确保档案储存的安全。总的来说,“互联网+”环境下文物档案管理只有具备更多先进的管理技术,才能使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