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军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文物保护引入社会力量再一次成为热门话题。实际上,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很多省市在文物保护领域都曾经做过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有些因为监管不力,对文物造成破坏而被叫停;然而也有一些地方通过改制实现了文物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此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有一定的现实背景的。
众所周知,我国文物资源浩如烟海,保护任务繁重。据了解,目前全国有传统村落2500多个,包含1500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6600多处是传统民居,而大量属私产。这些私人产权的传统民居中有三分之二的保护状况较差。从山西的情况来看,山西目前拥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其中13405处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余40470处文物近一半无人看护,其中有一大部分又遍布在乡村,这些建筑早已失去原有的功能,非常不便于管理和利用。按照我国《文物法》,被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由于这类文物很难得到财政补助,长期以来主要靠当地百姓自发保护,一些地方还成立了村民理事会,承担保护职责。社会资金难以进入,私产文物建筑得不到必要的修缮,处于长期失修状态,破败不堪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次,从机构和人员配置上看,文物博物馆系统的行政、事业机构设置与承担的繁重任务极不相称。根据相关数据,全国省局中只有4个正厅级的文物局,14个单独成立机构的副厅级文物局,还有13个加挂文物局牌子的文化厅内设机构。全国2853个县中单设文物局的很少,大部分为文广新、文广旅或文广体局,由一位副局长兼管文物,近三分之一的县没有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博物馆、县文管所代行文物行政职能。还有一部分县连一个文管所都没有。再看从业人员队伍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国14万6千多文物工作者中,多数都集中在省市一级的文物部门、文保事业单位和博物馆,而基层文管所、县博物馆的人员很少,并且结构不尽合理,专业人员比例很低。因此,基层文物单位无论从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情况来看,都很难满足当下基层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
再次,从投入的资金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财政支持,近年来,省级政府对文物保护越来越重视,文保经费投入比较大,国保、省保的保护状况相对比较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也由本级财政负责,对市县重点项目有的省会给一定的支持。但是有大量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即普查的文物点,其责任归属在县一级,而该级保护经费多数难以落实。许多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同时也是贫困县。目前有近11万余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4万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保护投入力度不够,许多文物保存状况极差。
最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全球文化事业的发展趋势,有着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例如,法国在推动社会力量修缮、使用国有文物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活跃着一类商业性质的文化遗产管理公司。这类公司通过聘用文物保护、艺术史、文化遗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修缮、维护、管理、使用文物,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下,发挥文物的文化和经济——社会价值。这类公司通过法国法律体系下公共服务委托合同,广泛介入国有文物保护与经营活动。特别是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确保了私人的投资收益,在国有文物的修缮使用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缓解了政府在古迹修缮维护上的财政压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国家需要社会资金进入到文物保护领域,另一方面国家也需要社会智囊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那么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呢?现阶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有着巨大的潜力,关键在于积极的引导和有利的监管,总结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舆论宣传,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提供思想和群众基础。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巨大潜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多元主体、多种要素、多样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发挥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潜能。比如山西晋东南古民居保护中所体现出的,借助乡村宗族和属地居民的力量,做好古墓葬、古祠堂、古庙宇等古代建筑的保护。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居民参加文物古遗址保护,并发展相关产业,开发相关扶贫项目,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引入民间力量,倡导文物保护认领制度,实行一对一保护,同时建立文物信息网络,及时反馈各地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情况。
2.法律措施的出台和执行。制订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捐赠、民办博物馆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形成以《文物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增强可操作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落实好文物安全。依法利用文物,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关键所在。通过借鉴上述法国等西方国家先进的理念,对文物保护与经营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强化监管和责任追究。在文物资源的经营利用过程中,注重提升文物旅游、文物会展、文物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比重。
3.鼓励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在文物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更关键的是,要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从体制和机制方面入手,制定社会组织、行业专家、有识之士参与博物馆运行、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过程的参与、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公益事业公众参与的格局,在重大决策、日常运行、群众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文物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社会参与的最终目的就是永续传承大家共同的财富。只有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监督,文物保护的事业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4.落实好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是实现文物保护的一支宝贵力量。落实各项政策,使民办博物馆享受到和公办博物馆同样的优惠和支持。充分整合公办和民办博物馆的资源,促进公办、民办博物馆优势互补,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同时,要努力打破制度障碍,支持文创企业、科技企业、文化企业等社会力量与文博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增强文物保护、文创开发、文物旅游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5.设立地方文物保护基金,吸纳民间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文物的,加大奖励力度;对捐赠资金的,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享受与慈善捐赠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解决当下我国文物保护尴尬境地的有益尝试,要不遗余力地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仍需进一步因地制宜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要找准切入点,形成关注点。要不断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法律建设,开源辟流,疏通渠道,在文物保护维修、博物馆建设、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为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政策支持。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加入到文物保护的队伍中来,趟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现中华文明的永续传承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