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志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战略部署,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随后全国开启了创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行动。本文通过W县S村的新农村建设个案实例管中窥豹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乡土建筑文化生态传承与发展的对策。
S村位于W县南部,距镇政府所在地约9公里,距离W县城50多公里山路,是该县偏僻的边远的潮客小山村。村有三个3个自然村,9个村民小组,全村总户数365户,人口1807人,主要以郑、曾、陈三姓为主,郑姓为该村第一大姓,郑、曾两姓,占总人口95%。该村现有耕地面积518亩,山地面积8184亩,属丘陵地带,村年平均气温为20.8℃,年降雨量约为1663毫米,亚热带季风气候特征明显。山多田少,粮食作物有水稻、番薯、芋头等;经济作物有橄榄、龙眼、柑橘等水果,其中橄榄种植面积较大。中心村靠山面,民国时期村庄布局有所规划,形成上巷、下巷、中心街三大格局,巷道曲径通幽,现遗存炮楼、潮汕建筑风格的厝屋、客家围龙屋、宗祠、古井、庙宇、民国时期古民居等众多乡土建筑。潮客风格建筑交织错落,构成了整个潮客交融的文化景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2016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启动了“相对贫困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美丽乡村行动”,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为切入点,大力开展村容村貌整治的基础性工作,整体提升贫困村人居环境水平,开展创建美丽乡村行动,着手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一美化”1,推动农村发展。W县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了“五村连片、十村联动”创建美丽乡村行动,S村作为省定贫困村之一,被列入“五村连片”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之中。S村在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残垣断壁危旧房、废弃猪牛栏及露天厕所茅房在毫无疑虑被拆除的同时,极具特色的炮楼和一座体量庞大的民国时期古民居也被作为“三拆除”对象,进行了拆除。可以看出,S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十分薄弱,在推进村庄整治的过程中,存在认识上偏差,忽视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要性,错误地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村容整治中,罔顾地域特征和文化传统,对一些自认“无用”的乡土建筑进行大拆。另外,综观W村规划,其规划则是不结合实际,忽视W村特色,未将错落于村内的潮客风格的乡土建筑以及村落肌理、空间纳入规划,去进行修复和保护,而是盲目照搬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方案,盲目“求新求洋”,将S233线两侧的民居墙面进行重新喷涂土黄色,盲目建设文化公园和广场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景观日益庸俗化和同质化。
按建筑材料来分,建筑可以分为木质建筑、土质建筑和砖石质建筑。而几千年来,木质建筑是我国古代建筑的发展主流,以木结构为主干,结合生土结构、砖石结构等主要的分支,也就成就了众多乡土木质建筑。木质建筑相对于土质建筑和砖石建筑而言,除了物质自然的老化作用之外,还极易遭受风、雨、雷、火、地震、蜂虫等自然破坏力的破坏,这些自然破坏力持久地、不断地、时刻地侵蚀着木质建筑。在日常无人管护的情况下,气候变化、阳光照射、风雨侵蚀、微生物的生长繁殖等自然破坏力常年累月直接破坏建筑材料由表及里,慢慢积累,最终导致建筑遗产毁灭性的损毁。S村内乡土建筑均为木质宅居建筑,木质建筑易朽易坏的特性及乡民宅居理念的变化造成的人为弃置等因素,造成一些古民居日渐破败,岌岌可危。
W村遗存的乡土建筑多为宅居,这些乡土宅居建筑一般由最小单元“间”和“堂屋”构成。血缘村落中住宅的“堂屋”为族产,具有共有性,“间”为祖产,具有私有性。这样使得乡土建筑产权分散,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甚至上百户,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在传统社会,宗族对村落的管理都是很严格而且细致的,宗族提倡的一般都得到支持和维护,这使得村落乡土建筑得以保存和延续。而今宗族式微,财产私有化法,对于宅居私产“间”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在此情况下,村民自发形成的村民理事会,募资修缮的部分往往也只是“堂屋”。有些建筑早已人去房空、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即便日益破败,也只能无助叹息。
自改革开放以来,原来封闭的乡土社会正慢慢发生嬗变。农业的机械化和城市的工业化使大量农民从赖以生存的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城务工,摆脱从土里刨食、温饱不足的困境。他们在城市辛勤创造财富的同时,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在他们身上也正悄然地相互碰撞。另外,现今的信息化、智能化,也拉近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距离,使得农村不再闭塞,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留守农村人的原来生产生活方式。可以说,这些外部环境不可避免地对乡民的思想理念、价值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生活方式、宅居理念也逐渐趋向城市化,原来的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悄然消逝。正是乡土建筑传统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乡土建筑原有的生存土壤不复存在,乡土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在外部环境的侵袭下,逐渐失去了昔日的封闭条件,乡土社会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造成了传统建筑在功能上的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促使人们不断加快对新事物的接受速度以及对传统建筑的淘汰过程。2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我国颁布实施文物保护事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2003年《实施细则》废止,被《实施条例》取代。但是,我国乡土建筑种类繁多,现实中许多乡土建筑并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不论是《文物保护法》还是《保护条例》,其条文内容的出发点并没有放置在乡土传统文化层面,现实的所有权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回应,核心的乡土文化传统价值并没有得到应有揭示,乡土社区的现实生产生活、社会发展问题,均找不到合理回应3。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一些地方性专项法规不能完全满足保护需要,造成非文保的乡土建筑保护领域的空白,使得村民往往任意拆除、改造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乡土建筑,造成许多珍贵的传统乡土建筑面临随时被拆毁的境遇。
现实中,村委是执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村两委对新农村建设内涵及乡土建筑价值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态度、决定了该村的新农村建设的走向及乡土建筑的命运。日常应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内涵的解读和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增强各级政府与村委保护乡土文化遗产的意识。其实人的认识有个提升的过程,只有不断进行宣传、解读,才能唤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觉醒后的文化自觉必然驱使他们科学、理性地把握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进而自觉地保护传统乡土建筑文化。
乡土社区集体或个人是乡土建筑权属所有者,“任何越俎代庖都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拥有农村文化,享受农村文化的是农民自己而不是别人。”4可以说,乡土建筑遗产如何保护,决定于它们的主人,他们与乡土建筑的关系是真实而直接的,也是涉及现实利益、有权承担责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这一规定就充分认识与尊重他们在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在乡土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民众个人或村民理事会的主体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乡村自治规范,促进乡土建筑保护工作良性发展。如果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权和解释权仅仅掌握在政府部门或专业人士手中,如果当地民众因为没有获得话语权而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持沉默,如果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不能得到当地居民的充分理解,如果当地居民认为文化遗产保护与他们的生活改善没有关系,那么,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将难以呈现美好的前景。实、最率真、最生活化、最富有人情味的一部分。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大力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同时,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须及时正确认识、理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与方针,正确认识乡土建筑的价值,积极妥善处理乡土建筑的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关系,保护好传统历史文化和乡土建筑。只有这样,美丽乡村建设才不会走偏,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过程中,才能留得住乡愁,守得住传统文化。乡土建筑才能持久地为乡村振兴提供文化内涵和精神灵魂。
乡土建筑源自乡土社会民间匠师的技艺,这些建造技艺没有明文规范,靠的是匠师们的历史经验,并通过师徒的言传身教、口耳相传来实现代代延续。可以说,抓好民间匠师技艺的传承才能为乡土建筑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及时注入新鲜血液,乡土建筑的保护才能走得更远。随着老匠师们的年事已高以及社会的变迁,民间匠师的日益减少,应及时运用录像、笔录等方法做好记录,建立起乡土建筑技艺数据库,将来为乡土建筑的保护与修缮提供技术支撑。
乡土建筑是乡土生活的舞台和物质环境,它是乡土文化中最普遍存在的、信息含量最大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建筑最朴
注释:
1 “三清理”即清理村巷道乱堆乱放、乱拉线;清理房前屋后杂草杂物、卫生死角;清理沟渠池塘小溪河淤泥、垃圾。“三拆除”即拆除残垣断壁危旧房、废弃猪牛栏及露天厕所茅房;拆除违章建筑;拆除各种非法违规商业广告、招牌等。“一美化”即美化绿化村庄庭院。
2 张政伟.乡土建筑遗产自治保护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28.
3 同上,86页。
4 苏东海.新农村·农村文化·生态博物馆[N].中国文物报,200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