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希忠,刘烨南,刘 敏
(1.天津市静海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 301600;2.天津农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与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助于完善法律,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成员权,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资格认定标准及规则,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得集体经济組织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日趋复杂,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冲突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农村和谐发展。因此,综合各地实际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势在必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目前依然属于立法空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但成员资格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郝锐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组织方式、法律地位、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而影响到成员资格的认定,提出应从集体及经济组织的名称和组织体系、法律地位、法人地位和制定统一章程等角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杜国明等从立法角度分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并提出立法建议。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身份认定标准,如周元根据出嫁女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案例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标准。义乌市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认为审理阶段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执行困难等问题,提出要依据村民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林苇、陈晋等从征地补偿纠纷视角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岳子凡通过山东省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应管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诉讼。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学者提出这是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需要,是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以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有学者认为是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需要,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扩大内需的需要,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需要以及不断实现依法治国和实践法治的需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首先要确定认定的标准。孙远方提出要明确成员的主体以及成员资格的得失标准,刘蓉蓉指出成员资格标准包括基本保障标准、集体自治标准、与本集体经济生活关系密切程度标准、还要有成员自治与司法干预相结合的标准。
关于成员身份认定的实践,应注意不以单纯的户口作为标准,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学者提出实行农龄标准和户籍标准相结合,要考虑到住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以及成员自治因素。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户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因素。
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唐景明等共同提到主要依靠原始取得、法定加入、部分特殊情况取得三种方式,那艳华等从理论方面将资格取得概括为户籍说、居住说、折中说。关于成员资格取消方式,孙承毅等认为主要包括人口死亡、全家迁入市区,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官等 。夏婷认为包括成员死亡、成员 “农转非”、加入其他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或解散等4种情况。
关于成员资格认定面临的困境,孙远方认为主要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模糊、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权利内容与法律不完善以及司法解释不充分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标准为具有本集体户口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集体或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集体土地,是否具有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原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年颁布《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规定成员资格基本标准为在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具有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诸多学者立足于某个地区提出界定标准,如吴兆明探讨了扬州市农村集体成员界定与股份量化问题,石敏基于对广东省3个村的调查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逻辑以及村民乡土逻辑的影响,陈水乡基于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与劳动工龄统计方法。综上可见,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具体的明确标准,致使各个省份受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身份认定有着较大的差别。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适用的法规还未出台,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政策指导性较弱,定位不明确,导致部分农村地区操作不规范,认定工作开展参差不齐,停滞不前;二是相对于产权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北京等地,其他农村地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方面的相关研究较少,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研究,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理论研究水平,推动立法,同时为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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