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亮亮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代。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各州部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所属各郡进行监督。唐代设御史台,并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宋代律法给予监察官可以任意弹劾官员的权力。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监察御史虽直接受命于皇帝,却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明代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清代监察机构仍设都察院,监察权高度集中,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的监察制度是一种以权制权、纠举不法的政治调节和制衡机制,在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不难看到,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在维护君主专制的大前提下发挥了整饬吏治、肃政惩贪的积极作用,具备了能有效发挥权力制衡的功能。
清乾隆年间,广州作为外国商船来往的最重要通商口岸,使当时的粤海关税额丰厚,责权重大。为此粤海关逐步健全了税收、统计、财务、稽察等各项管控制度,对约束关员、统一管理、优化职能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粤海关的监察制度先后形成了督抚稽查、税收考核、三簿册考核、禁令规定等制度。
乾隆七年(1742)圣谕:“朕思督、抚有稽查通省之责,凡属地方利弊,何一不当留心剔厘,而关税弊窦若此,朕在京尚有所闻,督、抚身在本省,岂竟一无所闻见乎?……倘朕再有所闻,或被科道指实参奏,朕惟该督、抚是问。”*(清)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 卷1,《皇朝训典》,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页。清政府通过将督、抚所报清册与海关监督所报清册进行核对,防止各关舞弊,如果发现海关有舞弊行为,可以随时参奏。“凡粤海关税务,着督、抚一体稽查,倘有情弊,即随时参奏。其每月到关船数若干,所载货物粗细各若干,详细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报户部。俟一年期满,户部将督、抚所报清册与监督所报清册核对,如查有不符,即行参劾。”*《粤海关志》卷14,《奏课一》,第281页。这是通过督、抚复核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乾隆二十二年(1757)规定:“如户部核对税册,经征数目果属相符,即行准销。有未符者,再为指驳详查。至督、抚并不实力稽查,及有扶同徇隐情弊,查出参处,仍将短少银两,着落按数分赔。”*《粤海关志》卷14,《奏课一》,第292页。雍正七年(1729)圣谕:“各关例有部颁号簿,以便稽查。”乾隆七年圣谕:“伏思各关刊揭木榜,胪列应征税则,俾商民通晓,并设立印簿,逐日令商按则输税,即据实亲填。如有遗漏不令亲填者,将收税官参处。”*《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第165页。道光四年(1824),户部制定新的关税短收赔补章程,即“各关分赔章程,着各督、抚就近察看情形,应否照旧匀摊,或仍遵新例,各按各任赔补之处,妥议具奏”。*《粤海关志》卷14,《奏课一》,第303页。清政府对税收稽核后数目不实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惩戒规定,用以防错纠弊。
清代粤海关不仅负责广州一口通商的管理,还负责广东全省沿海水道贸易的管理,不仅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还征收国内贸易的商税。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将“四口通商”改为“一口通商”后,至道光二十年(1840),除粤海关的关税呈逐年递增状态外,其余关口税收皆趋减额。这期间,粤海关年均关税收入为一百零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二两白银,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年均关税收入分别为二十六万零八百二十四两白银、八万三千三百四十五两白银、七万二千五百五十两白银,粤海关关税收入已成为远远超过闽、浙、江三关关税收入的总和,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海关博物馆广州分馆编:《粤海关史话》,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年,第49-50页。
清政府对各关口的征税官吏的考核一直侧重于关税总额,即以关税定额为量化标准对官吏进行考核评估。如,在康熙八年(1669)规定:“关税欠不及半分者,罚俸一年;半分至一分以上者,降一级;二分以上者,降二级;三分以上者,降三级;四分以上者,降四级:皆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光绪《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八六·关税》,转自任智勇:《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制为中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页。这种“关差考核法”,只有在关税总额完成和溢额时,官吏才能保住官位或者升职,否则轻者亏赔,重者罢官。雍正七年圣谕:“各关例有部颁号簿,以便稽查”。
又如,粤海关实行“匀摊分赔” 的税额亏欠赔补办法,将一年的缺额总数除以该年度的日数,求得每日应赔补之额,再将此额乘以各任监督的经管日数,即可得出各任监督应赔补之款。自雍正年间,朝廷逐渐建立了盈余税款上交的税收考核制度,粤海关税收虽时有盈亏但增长趋势十分明显。雍正四年(1726),粤海关关税十二万九千八百五十两;乾隆十五年(1750)之后,粤海关关税收入基本保持在每年五十余万两白银左右;乾隆二十二年(1757)一口通商后,粤海关关税几乎逐年递增,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首次突破百万两大关,并一直保持到乾隆六十年(1795)。*《大清会典事例》卷188,《户部·关税》。参见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一篇《粤海关》,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6-114页。嘉庆五年(1800)规定了严厉的追赔办法,赔款数在1 000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1 000两至3 000两者,“限一年”;3 000两以上至5 000两者,“限二年”;5 000两以上至10 000两者,“限三年”;10 000两以上至20 000两者,“限四年”;“均以接到部文之日起限,如仍不依限全完,即行革职。若革职后能于半年内全数完缴,准其开复”*光绪《清会典事例》卷106,《吏部·处分例》。参见《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66-114页。。嘉庆十七年(1812),赔款时限较以前有所延长,数量在300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300两以上至1 000两者,“定限一年完缴”;1 000两至5 000两者,“定限四年”;5 000两至10 000两者,“定限五年”;10 000两至20 000两者,“定限六年”;20 000两以上者,“再加一年,以此递增”,至10万两限15年为止。如逾限不完,现任管关人员,由户、工部查明参办,“外任者,旗员、汉员均由该督抚咨部查参”*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102,《关税·关税盈余赔项》。参见《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66-114页。。
清代前期通行于全中国税关的账册有三种,即亲填簿、循环簿、稽考簿。这三种册子户部都颁有“册式事由”作为基准。监督在每个奏效年度到期(通称为“满关”)之前,依户部的“事由”刊刷装订,在封面加盖粤海关监督的关防,派遣“请领印簿”的粤海关巡役送到户部加盖户部的堂印,然后再送回本关,供下个奏销年度使用。
税册必须事先由户部加盖堂印,目的是在控制税册的数目。因为户部对税关征收数额的核算完全依据监督送到的账册;如果监督能随意使用税册,必然会发生作伪的情事。因此,税关在新的奏销年度开始前一段时间必须送册盖印。这项工作通常在粤海关未满关前九个月时进行,也可以提得更早。如果该送册的时间已到而未送册,或者关期已满而新的税册尚未送到本关,不得不使用未加盖户部堂印的账册临时登记,则监督必须受到参处。*嘉庆《大清会典》卷16,第7页;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90,第25页;《皇朝食货志》,《食货志六·关税十五》(台北故宫博物馆藏稿本)。转自《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 第70页。
亲填簿由商人亲书于册,册内须填明输课项目与税额。关员就单查验,通过之后,将税课数目算好,当堂设柜,令本商亲自将所纳的数目填写入册,同时将税银亲手投入柜中。*嘉庆《大清会典》卷16,页7上及页8;《粤海关志》第1030页,转自《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70页。由于规定必须由商人亲填,不准海关人员代写,因此理论上加盖过户部堂印的亲填册子所记载的数字应该是可靠的,而户部就是依照这个逻辑来稽核粤海关的税收。
循环簿即红单存根册,红单由关员填写,一给商人做收据,一做存根,有两册,“一留署(监督官署),一发关(税口)”“循发则环留,环发则循留”,以便司官者“随时计度而钩考之”。每半年将此循环簿送交户部审查,如果商人纳税亲填的数目与收据红单的数目不符,或者关员不给红单,商民均可首告。*嘉庆《大清会典》,卷16,页7及页8,转自《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制为中心》,第32页。
稽考簿即关税汇总册,它“以循环所书一岁征收之数,分记而总结之,亦按次月日,备书于册,一送部,一存关,一自收执”*吴建雍:《清前期榷关及其管理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参考其有关论述。转自《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制为中心》,第32页。。户部主要依此清册与督、抚每月所造送的另一种清册磨勘核对,藉以确定监督的报告是否属实。*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70页。乾隆十六年(1795)时,粤海关监督苏楞额只向户部造报洋船货物税数清册,未造各口收入清册,结果遭到户部驳查。*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72页。
从清政府的角度出发,亲填簿是为了防止关员舞弊,也是了解征税统计的原始记录;循环簿是刊合,也是初步的统计;稽考簿是统计结果并按月日作出流水账。这三簿册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榷关进行考核,以防舞弊的重要依据。康熙八年(1669)条记载:“至商税不令亲填簿册及不给红单者,罚俸一年;如将部颁税簿用关差印填送或将税簿红单不按季报部者,罚俸半年。”*光绪《清会典事例》卷237,康熙八年条。转自《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制为中心》,第33页。康熙二十五年(1685)规定:“商人亲填簿、单令各监督任满亲身带回,缴送科部查核。”*光绪《清会典事例》卷237,康熙二十五年条,第33页。雍正十三年(1735)规定:“着该督、抚将如何裁革禁约之处,详造细册,报部查核。倘奉旨之后,仍有不实心奉行、暗藏弊窦者,朕必将有司从重治罪,该督、抚并加严谴。”*《粤海关志》卷1,《皇朝训典》,第6页。乾隆五十二年(1787)规定:“各关需用收税册档……(依路途远近)佥差赴部印发……倘有请印迟延,以致擅用本关簿册登填者,照例严参。”*光绪《清会典事例》卷237,乾隆五十二年条,转自《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制为中心》,第33页。
雍正十二年(1734),时任粤海关监督毛克明有一个奏折,是这样说的:粤东海关,地面辽阔,事务繁多,洋商、胥吏一级地方势豪引诱串通,弊端百出。监督一官难于稽查防范,不若就近归于督、抚兼管,则通省文武军民均受统属节制,不敢欺公玩法;再令京员掌管监督印信,监收钱粮,则税务肃清而弊可杜。*《粤海关志》卷7,《设官》,第115页。这些意见获得雍正皇帝的同意,基于同样理由,乾隆十五年(1750)复设监督,交代两广总督共同办理。乾隆五十七年(1792),粤海关改由监督专管,不过督、抚仍负稽查粤海关行政之责,并且每个月要将粤海关进出口的货色,造具清册、密行咨部,以备期满时与海关的账册做比对。
后来制定的禁令,主要包括内、外部两方面。商贩禁令,在于约束和管理客商漏匿或逗遛的行为,而官吏禁令则主要在于管理官员徇玩或苛勒的行为,这就是对于内、外部执法和管理活动禁止性和惩戒性的规定。《礼记·王制》曰“关执禁以讥”,则关之有禁尚矣。“于是缘其职贡,以通其货贿;立之期会,以均其劳逸;宽减税额,以丰其生息;厚加锡予,以作其忠诚。而又核验官符,严诘奸宄,张弛互用,畏幕滋深,此我朝市舶之所以盛也。”*《粤海关志》卷17,《禁令一》,第336页。乾隆四十三年(1778)圣谕:“务实力奉行,勿以空言塞责,仍不时留心访察,如有胥役等受贿私放者,立即重治其罪。”*《粤海关志》卷18,《禁令二》,第357页。对舞弊行为进行了从重惩治的规定,同时,对监管业务选派专人进行监督以保证官员的廉洁自律,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选派廉干之员监看稽查……务使交易公平,尽除弊窦。”*《粤海关志》卷25,《行商》,第492页。
综上所述,清前期粤海关的监察制度在制度建设、监督法令、纠举不法、严惩腐败、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当代海关监察机制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