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月辉
(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5)
传统村落作为民间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极大地吸引了游客的目光。传统村落通常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远离城市,因此一些村落得以较完好地保留下来,成为游客们旅游观光的好去处。传统村落不仅是遗留下可以看见、甚至可以触碰的古迹建筑,更是延续了千年的精神文化遗产:各种民风民俗文化活动。根据调查,游客们对目前的传统村落展示的内容和方式并不十分满足,本文为进一步提升游客的体验感提出了一些建议。
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体,传统村落具有较高的文化、历史、社会、经济价值。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用地不断扩大,传统村落正在衰落减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社会处于大力发展工业的阶段,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传统文化遗传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较为薄弱,没有足够的资金可以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1950年[1],中央颁布了有关文物保护的政令,同年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行政机构。
198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对古镇、古村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从这以后,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古迹的保护采用划区的方式。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加强对名城保护的执法监督,并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多方面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充分的指导:基本方针、保护措施、总体目标等。同时200多处小镇、村落被列入保护名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旅游局提出,加强对已开发村落和未开发村落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对历史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逐渐得到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和实施,让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加速了保护工作的进程。2012年,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传统村落确立指导,并且扩大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2013年和2014年,陆续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国务院通过的《“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计划》提出了旅游业应该以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前提,促进旅游业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扩展旅游发展的新领域。
缺乏资金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一个重大难题,因传统村落中还有不少居民居住,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对传统建筑、传统风俗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还要为居民发放保护资金,但近年来由于资金不足,直接影响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传统村落的保护难题在于,它的现状非常复杂,首先是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工作配合,其次是传统村落保护可供借鉴的中外经验有限,导致传统村落的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加之宣传和普及不到位,许多居民对于文化遗传的保护并不了解,甚至出现了违建、乱建的现象。
当前传统村落的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破坏性”的商业开发和“无序性”的民房自建。为了建立商业区,对传统村落采取强制性的拆除再建,导致原有的建筑全部被破坏,而一些居民由于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擅自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造,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缺乏专家,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盲目地迎合市场的需求,失去了本身的内涵。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政府的过度干涉和社区的参与度过低,对于传统村落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保护措施,忽略了村落固有的文化传承者。
传统村落的旅游形式,最开始是大众观光旅游。1984年的周庄成为古镇旅游开始的标志。接着,许多古镇旅游渐渐发展起来。游客对于古镇的游玩,大多还处于走马观花的阶段,简单地观看古色古香的建筑、品尝特色小吃、观看民俗表演等,简单的观赏内容就能满足游客的要求[2]。
随着游客需求的提升,传统村落的旅游逐渐发展为休闲度假形式。游客不再满足于单调的观光旅游,对于度假休闲的要求不断增强,于是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开始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商业经济”的形成,促使越来越多的外来商人进入,原住民数量相对减少,传统的民风、民俗由此受到一定冲击。游客的需求逐渐呈现出个性化、差异化,传统村落为了适应游客的需求,提出了个性化体验新形式,给传统文化的融入提出了新的思考,强调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以当地独特的历史文化来吸引更多的游客[3]。
传统村落的旅游业发展,同样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人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另一部分人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导致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随着外来商人、游客等的涌入,物价上涨,传统村落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居民生活受到打扰。
3.2.1 原真性
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其保护或者开发过程中,首先要将原本性和真实性放在首位,这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所提出的,也符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的理念。坚持文化遗产的原本性、真实性,不仅要保护该文物本身,同时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原真性保护,以消除潜在的威胁。
3.2.2 可持续性
对于传统村落的旅游开发,应该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策略。在围绕传统文化遗产开展旅游业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其进行保护。完好地保存传统村落的原始状态,是实现传统村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4]。对于传统村落的整修、维护也应该做到修旧如旧,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3.2.3 文化延续性
要想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就要适当将其融入现代文化当中,在保证其原真性的前提下,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让其能够顺应时代的进步而流传。各区域应充分挖掘自有的、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机制,提升传统文化的吸引力和增强传统文化的创造力。
3.2.4 辩证统一性
大多数学者认为,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之间属于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促进。游客在传统村落要体验的核心内容就是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核心资源,同时旅游开发又为传统村落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旅游业的发展是实现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因为只有这样,传统文化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空间,才能得到社会的重视。同时,为了保留传统村落的氛围,应该让原有居民依然保留自己住所,保护村落的原真性。而适度地进行旅游开发,又有助于传统村落的更新,为村落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传统村落原有的特色。因此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有利于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文化空间等,实现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协调发展。
国家虽然颁布了关于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力依然比较薄弱。因此,为实现对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传统村落的保护法律,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详细的建筑维修方法,对违法乱建的居民,要进行有效的惩罚,以法律法规作为保护传统村落的有力保障。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其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要发现任何违规行为,都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并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地向居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采取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例如张贴海报、进行视频学习、开展讲座等[5]。
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利益看:政府、旅游公司以及当地的居民,所以如何实现三者利益的共享,非常重要。
首先,强化村社的治理能力,提高社区的参与度,目前多数村落多采取“自上而下”的保护方式,政府作为主导,但不少居民因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极易造成与政府部门矛盾的形成。因此,应该强化村社的治理能力,从群众利益出发,更好地进行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强化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广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传统村落可以适当允许外来企业的加入,一方面,允许旅游企业在当地的合理开发或者是房屋的租借,以合理地运用村落闲置的房屋,增加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可对破损的房屋进行修正,极大地节约了政府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当地居民获利以后,也会更加支持政府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现了三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了实现传统村落游客体验的提升,就要基于原真性,对传统村落的传统文化、风俗进行最大限度地保留,传统村落的保护程度越好,游客的体验感就会越佳。同时,基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前提下,可采取强化法律制度、实现利益共享等方式,做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提升游客体验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