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鸣,迟亮,宋洪远
(1.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2.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北京 100083)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不仅颁布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外,还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以期引导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建设。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此外,从产业链角度来说,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也有着深远影响。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走质量兴农之路”,“加快推进农业提质增效”等要求,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也将2018年确定为“农业质量年”,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之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较为丰富,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探讨。整体上来看,关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问题、消费者的认知与行为、国际经验与总结等方面。
第一,探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如郑风田和赵阳[1]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并认为农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是制约的主要因素之一,农产品质量的改革方向与制度框架都应基于此现实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冯忠泽和李庆江[2]基于微观农户的实证分析,认为样本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没有较强的农产品可追溯意识,农产品的投入品滥用和不规范等导致农产品质量不高。通过分析个体的异质性,得知农户的年龄、收入和受教育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具有不同程度的显著影响。陈彦彦和范亚东[3]以黑龙江垦区的现代化农业为例,分析了规模化农业发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并认为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显著的影响。此外,周小梅和范鸿飞[4]、石腾飞[5]、崔丽和胡洪林[6]、詹帅和霍红[7]也做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国外学者Goldberg[8]早在1985年从系统理论的视角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之后Angelos等[9]对西方食品安全与安全框架进行了研究,Al-Busaidi等[10]从农产品供应链视角下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以消费者的认知和行为为视角进行分析探讨。如冯忠泽和李庆江[11]基于7个省份的消费者调查,分析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认为消费者的个体异质性有相互的影响作用,且政府提供的农产品质量信息更容易被接受。费威[12]分析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政府、消费者和市场三者的博弈情况,并认为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悖论”现象。对此,应该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主体,构建市场与消费者的信任机制,健全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并采取必要的政策手段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聂文静等[13]基于南京市和武汉市的消费者情况,分析了消费者对不同质量属性的苹果的采购意愿,并认为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购买次数和安全认知对消费者偏好都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此外,卢强和李辉[14]、刘瑞峰[15]和杨建辉[16]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国外学者较早地基于消费者的认知和行为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Stiglitz[17]研究了完全和不完全信息竞争市场中,具有较高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的消费者会获得高质量安全农产品;Variyam等[18]研究普通农产品与优质农产品之间的消费需求关系;Loader和Hobbs[19]指出消费者愿意为优质食品支付高价。后期国外学者关于此类的研究更加深入,如Pawelczyk和Szczygie[20]认为食品品质的信任度会受到污染问题的影响。
第三,基于国际经验的视角探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修文彦和任爱胜[21]从可追溯制度的视角,对比分析了不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追溯制度的情况,结合我国状况提出了我国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王爱兰和蔡玉胜[22]基于监管和法律法规的视角,分析发达国家在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与养殖卫生、风险防控等管理,总结了不同国家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并认为我国应该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监管体系。樊红平等[23]以美国为例,分析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并进一步介绍了美国农产品认证体系情况,并基于美国的成功经验,给出改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体系的相关建议。此外,还有张翔宇[24]、张志英等[25]、张晖[26]、田新霞和赵建欣[27]、雷勋平[28]基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析和探讨了相应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做法和经验。国外学者也做相关研究,如King等[29]认为食品安全必须是全球粮食安全的推动者,Pandit等[30]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随着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这会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更多的关注,Govindan[31]指出当今消费者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由跨国农产品供应链导致的。
综上可知,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从前人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学者主要关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和完善建议等。尽管有部分学者总结分析了一些国家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验和做法,但这些学者仅从某一个视角来探讨,鲜有学者全面的分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经验和做法。为此,基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例,结合作者近几年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地考察和学习的认识,从多个维度总结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验和做法,理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体系、检测与监测体系、可追溯系统和相关补贴政策等内容,探讨和分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经验,从中寻求对我国的启示,为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政策与法规提供参考。
第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大多以国家基本法案的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规定,同时以地方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形成了一套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该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完善的法律基础。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是美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坚实基础。早在1906年美国就颁布了《肉类检查法》和《食品和药品法》,而目前美国共有相关法律法规有三十余部,如《食品质量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涉及农产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2)各部门分工明确。随着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的颁布,美国农业部全权负责国内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1930年农业部重组后,随即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以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主,各下属管理局或服务部为辅的管理体系,共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3)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补偿政策。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补偿政策,其重点是扶持有机农产品生产与农业资源保育,美国政府不断提高有机农业的补偿力度,如《2012年农业改革、粮食与就业法》,其重点支持有机农业的发展。
第二,科学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与认证体系。1)认证标准内容详细。美国目前实行分级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最高级别的是美国农业部(USDA)、卫生和公共服务部(HHS)和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共同制定的国家标准;其次是由民间团体制定的行业标准;最后是由农场主与贸易商制定的企业标准。在美国,与农产品有关的认证类型有十余种,可以按照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划分。自愿性认证主要服务于消费者与农产品进口,由各国政府、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开展,其主要作用是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强制性认证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评价和员工福利提升。2)认证体系条理清晰。美国依托于联邦和州的法律,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条理清晰。首先,综合性法律不仅规定了对农产品生产投入品的标准(例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而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进行了制度化完善;其次,通过单一性法律对某一类农产品或农业生产特定环节的认证做出规定。例如,《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针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标准、认证标准、标志管理工作以及各个分管部门职责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使得生产和流通的每一步都有法可依。
第三,完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与溯源系统。1)完善的监测体系。联邦政府依据农产品市场准入与市场管理的要求,针对不同产品种类建立国家级专业质量监测机构。同时,不同州也建立各自的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并与国家级机构责权分明。此外,监测系统对于风险管理还具有评估、通报等功能。2)健全的预警管理部门。根据农产品种类的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具体由以下部门负责:美国农业部是预警系统的核心,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警各项详细规定提供法律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各项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同时提供农产品的预警信息;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属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国家环境保护局(USEPA)等机构主要负责消费端的预警工作。3)成熟的可追溯系统。美国可追溯系统应用于三个环节: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环节。三个环节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追溯方式,目前该系统已经形成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可以实现任意生产环节的追溯。
第四,协调高效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1)健全的监管部门。美国各州有一定自主行政权力,联邦政府根据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实际需求,建立了一套政府分级、部门协作的管理制度。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署(EPA)、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HS)等机构根据农产品种类进行监督管理;各州具体开展监管工作,由各州政府以及相对应的部门负责。不同农产品监管针对性强,对于重要品种实行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各个部门都设置相应的派出机构,共同保证农产品安全。2)完善的支持和协调部门。为了更好协调各级政府与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工作,设置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辅助机构来配合协调、联系工作。在此基础上,美国食物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还设置了国家食品安全系统工程、美国疾控中心(CDC)、农业研究服务局(ARS)、农产品推广服务局、风险评估协会、全国卫生所等部门来负责协调和支持工作[32]。
第一,多方参与协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监测体系。1)相互连接的预警监测系统。2004年依托《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基本纲要》,在全国范围建立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机制。为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信息联络窗口。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通过完善的信息交互制度,各个部门可以进行快速确认,并及时沟通作出决策。2)完善的检测体系。根据农林水产消费技术服务标准,日本建立了完善的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都由农林水产省统一负责[33]。中央与地方部门分工明确,政策制定工作由中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地方农业机构负责。农林水产省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构成了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农林水产省全面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系统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其受政府或其他单位委托独立开展工作,检测结果受法律认可。
第二,专业的认证与标准体系。在认证体系方面,日本的农产品认证体系与相关法律体系、技术标准体系配套,共同构成专业的认证体系。日本的农产品认证体系遵循自愿的管理理念,通过产品认证表明生产者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要求,其产品具有品质保证,并可以借此建立品牌效应。中介机构是日本农产品认证的主要责任方,以日本有机农业标准(JAS)为例,该认证是农林水产省对农产品最高级别的认证,具体认证工作均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审核与监督。该制度不仅提供更为便捷的认证服务,还节省政府投入、提高工作效率。在标准体系方面,日本的农业标准覆盖各种类型农产品,且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比较完善。标准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与相关法律衔接,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第三,分权负责的管理系统。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三个部门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机构包括化学、生物等评估小组;厚生劳动省下设负责质量安全检测机关与农产品安全部门;农林水产省下设消费安全部、消费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33]。政府相关部门分权负责,产业链每一环节都有相关部门与之对应。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主要是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委员会主要工作有: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对其它两部门工作。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管理、投入品管理,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建设、进口检验检疫,消费环节中消费者信息收集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环节的管理。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个主要机构基础上,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相关监督机构辅助参与,共同构成了责权分明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机构。
第一,优质农产品生产补偿政策。优质农产品生产离不开高素质的农业从业者。为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欧盟高度重视农业生产者的培养,不仅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和生产补贴,还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新技术,以期全面提高年轻农业从业者的素质水平。按照从业类型不同,生产补贴主要有两类,针对种植业从业者,按照产品标准,对优质农产品生产者与符合欧盟标准的标准农产品生产提供相应生产补贴;针对饲养畜牧从业者,为其因采取高标准饲养而增加的部分成本进行补贴。
第二,统一的质量认证与监管体系。1)认证标准体系健全。按照涉及内容重要程度不同,认证标准体系分为欧盟指令和技术标准两种,欧盟指令对人体健康、产品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进行规定,技术标准对具体技术内容和相关规范进行规定。2)统一的监管部门。欧盟是多国组织,各国都有独立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为了确保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管,还统一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来协调欧盟各个国家的工作开展,以此更便于建立欧洲层级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32]。
第三,全产业链的监测系统。欧洲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十分严苛,各国都实行严格的监管。根据欧盟及各国法律,其主要措施是按照不同行政区域与产品种类实施监督,并建立国家级综合检测机构配合执法,与得到官方认可的私人检测机构共同构成了欧盟全产业链的检测系统。欧盟各国根据国情也分别建立各自的安全监测体系,严格把控市场准入与质量安全。同时,在国家支持下,政府指定和私人自愿等形式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可以做到对农产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进行严格检测。以英国为例,配备了专业设备和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检测机构与实验室遍布全国,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全面支持。
第四,相对集中的管理系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其管理权力相对集中。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职责是提供科学指导建议,辅助政府在面对相关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时做出合理决策;其次是作为信息收集、交换、分析平台,联系欧盟各国相关组织,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并整合、公布相关信息[32]。下属欧盟委员会在相关法律制定、成员国之间政策协调等工作用亦发挥重要作用。
综观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发展历程与主要做法,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方面具有以下几点共性和优势。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和日本,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备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该体系分工明确、结构健全、组织完善。各国依据本国农产品特色和农业发展情况所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模式虽然各不相同,但仍有共性,欧盟采取的是相对集中制的体系模式,日本和美国采取是分权制体系模式。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表明,尽管由多个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但无论是分权负责,还是相对集中管理,管理机构都以农业部门为核心,有一个专门机构、部门或委员会对管理过程进行协调,即使在交叉领域都有明确的职责权限设置,最终形成了高效且统一的,各机构和部门密切协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管体系上,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积极采取了强有力的政策和做法。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监管模式上,将强制性的国家层面的监管与民主的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管有机结合。同时,发达国家依赖于明确的法律法规、健全的监管机构、强大的法律执行能力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建设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并将其纳入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中,有效确保了管理机构和部门高效的开展工作,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建设完善的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市场监管需要和农产品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了多层面、分区域、完善的,涉及到“从田间到餐桌”多环节、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检测和认证体系。该体系提供了有效技术手段来保障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农产品。
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且立法领域广泛,并以此为据,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障该法规体系的有效执行。总结国外发展历程和做法,在该体系上存在三点共性:一是该法律法规体系核心明确、外延清晰、逻辑清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般是紧紧围绕着国家层级的基本法律法案,以此为核心,最终形成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相互配合、有机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该体系涉及面广,覆盖了各种农产品品类,也涉及到农产品产业链的各环节和流程。三是法律法规体系处在不断创新和完善过程中。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多注重科学性、透明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性,明确农产品产业链各企业主体的责任权限,以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利和利益。同时,各国也根据本国发展目标和资源约束,本着实用的原则不断调整立法重点和方向。
为了规范化和标准化农产品质量,进一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在标准体系上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专门制定了一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和创新,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处于可监控的范围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该标准体系的建设上存在五点共性:一是该标准体系涉及的农产品品类繁多,并且囊括了农产品产业链的各环节,如农产品源头生产、资源环境污染、生产质量、流通质量、进口农产品、转基因等方面均有明确标准。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法律化,与法律、法规衔接好,系统性好,这类标准由政府机构制定,具有强制性。三是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国际化程度高。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系列标准,不断地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既考虑本土市场实际情况,又充分结合国际化市场需求,以不断增强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四是国外标准体系公开透明强,社会参与程度高。标准体系在制定过程充分发挥了社会各界组织和部门的力量,积极听取、采纳和尊重多方意见。五是国外紧密结合本国实际来建设有针对性的标准体系,考虑了消费者市场需求、质量安全属性、生产属性等,而且不断与时俱进。
农产品全程可追溯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和地区积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已将其作为新时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经验和做法,除了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外,第三方机构、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力量也在积极参与和推动。发达国家在可追溯系统建设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侧重于可追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实现,以高效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第二阶段政府和组织借助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来实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追溯发现虚假不安全的信息,并以此为据对其实施严格的惩罚,以有效监管农产品(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近年来,国外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安全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事故处理等问题也因此越来越受到国外的关注。国外建设了及时响应的风险预警系统,能大量收集、分析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事件,并及时预警,迅速做出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起到重大作用。
整体上,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具体体现在监管、检验检测和认证三个方面。在监管体系上,目前我国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等多个机构和部门共同监管。但该监督体系缺乏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未明确设置主体部门,未清晰界定职责和权利,导致各部门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从事机构、组织和人员不断增加,检测能力不断提升,高效检测设施和手段不断发展,已经初成体系。
但目前该体系建设存在以下问题:缺少足够的财政投入,研发和管理经费不足;缺少完善的、与之配套的管理和责任制度;专业和对口的机构和人员仍缺乏,专业检测能力不足。在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上,我国起步较晚,虽已经建立了“三品一标”认证,但这些认证不够完善,无法覆盖所有农产品种类,且都是经营者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缺乏国家强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
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我国目前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已形成质量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但目前该体系一方面缺乏规范设计,其协调性和统一性不强;另一方面该体系缺乏系统规划,不够完善、健全;另外,创新性和适应性不够,无法解决新环境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以上问题导致我国利用该体系无法明确农产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更好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系统的实施提供法律基础。
随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日益重视,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少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初步建成包括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标准的标准体系,覆盖了农林牧副渔等方面。但该体系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够完善和健全、层次不清晰、各类标准之间相互重复和交叉、整体水平不高等,尤其缺乏针对农产品全链条的标准体系。
体系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组织化和标准化过低,限制了先进工艺、技术和标准的投入使用,阻碍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同时,我国标准体系的不完善也导致了监督和执行各项法规的成本增加,很难高效的做到违法必究,严重阻碍了我国相关机构和组织对农产品产业链各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目前在可追溯和风险预警管理上开展了一些工作,如逐步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了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相对成熟追溯技术,但在机制、制度、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仍不够健全和完善,仍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和阶段。
目前我国追溯和风险预警系统典型特点是缺乏资源共享、缺乏组织合作、缺乏实施动力。没有完善的可追溯和风险预警系统,导致我国无法完全实现农产品市场透明化,再加上目前规模小、不集中的农产品产业链特性,更加剧了链条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没有完善的全链条的可追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我国农产品经营企业常乘机以假乱真,消费者也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来识别农产品质量,进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问题频发。久而久之,消费者对国内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度和认可度降低,不利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大力推进和建设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为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做法,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强调预防为主,领域要广泛,强化综合立法,也要注重衔接、配合与弥补。
重点强调对农产品源头生产质量的控制,用法律法规体系引导、约束和规范农产品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层级和流程的经营活动,努力构建健全、完善且涉及农产品全链条的法规体系。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和某些特定因素,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更新配套制定和出台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措施、评估与预警、产地环境管理、可追溯等各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并适时对其进行调整和修订。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该结合实际,积极制定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标准体系,让该体系成为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依据。该标准体系可以结合我国农产品特有属性,考虑源头生产环境、流通加工、消费者健康、营养品质等因素,可具体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组织标准。
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可以实施动态管理,以时效性为重点,不断修订各类标准,及时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简化审查过程,强调认证环节控制和衔接,必要时可以考虑颁布实施一些强制性的技术标准类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应积极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对农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等级的划分,继续推广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更高品质和质量的农产品认证,重点关注农产品源头生产环节的认证,进一步通过对农产品全程的质量标准认证来规范和保障全链条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我国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体系建设,明确监管对象、目标,设计有效技术监管实施手段。打造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产业链全过程的监管和执法体系,依据各类法律法规和标准认证来监督和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为了严格保障农产品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业生产投入品、农产品生产标准、产地环境、流通环节、消费市场等监督和检查。
在监管和执行体系过程中,要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的要求,同时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重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纵横向协调合作机制。在明晰质量安全违法者的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借助严密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提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成本”,逐渐加大安全执法与监管力度。另外,还应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进行监督,积极带动企业自我监管,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的局面。
我国应从组织、手段、途径、能力上入手,加快建设和完善检验检测制度和标准,积极创新应用先进而有效的检验技术。重点围绕高质量安全风险农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和检验检测,并及时对外公布抽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逐步改变完全由政府主导的检测机构负责制,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不断完善自我检测机制,合理推进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鼓励建立专门的、具备高技术水平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推广农产品环境污染监控计划,积极开展农产品源头产地环境监测。可以将农业生产源头的生态环境列为重点检验检测和监测内容,对农田、草地、林地、养殖场等农业源头的基础设施、空气、水、土壤等进行重点集中和实时监测,并及时存储和分析监测信息,有效推动农产品源头产地环境污染级别划分,确保农产品生产地生态环境安全。
通过完善各类农产品质量信息档案,制订一套统一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可追溯信息标识和编码,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可追溯系统。努力保障各类农产品在全产业链的生产、流通、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环节上的质量信息透明化且可追溯,并保证各环节信息的连续性。
在农产品风险预警体系建设上。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事故,有效地对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进行实时监控预警,我国可借鉴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和美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预警体系。加大信息网络、二维码、条形码、射频识别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力度,通过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信息化追溯和风险预警系统,构建集成网络数据库的信息化平台,实时高效地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服务。
本文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例,结合作者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地考察调研和学习研究,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可追溯与风险预警系统等角度,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提出了完善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对策建议。
通过研究发现,美国农产品质量的衡量标准较为严格,认证体系较为健全,此外,其管理和可追溯体系也较为完善,这保障了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本在农产品监测和预警管理方面较为突出,且其分权管理有利于对农产品质量的管控;欧盟主要是以农业补贴为激励手段,以集中管理为基础,全产业链监控农产品生产质量,这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我国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借鉴可取的国际经验,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基于宏观视角总结分析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因此,微观层面以及机制机理方面的分析尚不足,这将是接下来将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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