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婉
目前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受到我国社会各界人们广泛关注,全球很多国家都开始参与到治理生态环境中,并在质量中全面发挥了公众参与作用,并获得良好的治理效果。随着保护生态环境逐渐推广,全国各地区深入开展了建设美丽乡村战略,但美丽乡村、美丽中国的建设既需要政府发挥主体作用,也需要公众积极参与其中,只有各方主体都参与其中,才能真正实现美丽中国、美丽乡村的成功建设,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水体污染特别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很多污染情况严重的河流不但影响了农村牲畜的性命安全,而且也直接影响着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我国一直都高度重视治理水污染问题,但水污染情况越发难以治理状况下,必须要加大力度进行治理,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是在制定水污染控制措施中要考虑各种因素,政府单方决策可能出现决策不准确。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能够让政府更加了解实际状况,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决策奠定坚实基础。如:在重大型水污染解决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和采纳专家与公众的意见,进而可以很好克服政府一方主体决策的失误,大大提高决策的有效性。
二是完善政府管理部门缺位的不足。从我国水体污染实际情况来讲,每个行政职能部门都普遍出现着交叉、权利重叠的情况。我国在管理水环境中是遵循水土所属行政区原则来划分的,也就是多个地区共同管辖同一流域;与水体有关的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矿藏等等工作牵涉到环保、交通、地矿、农业很多部门。在水体受到污染后,每一部门都从自身立场上入手,各部门很难有效协调,再加上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当整体利益与环境保护出现冲突时,造成“无利互相推卸、有利互相竞争”的局面。政府在项目中不但扮演着执行者、监督者、决策者的角色,而且还具备制定法律法规、监督权以及执行权三项智能,会弱化控制能力,造成虚化监督权情况。只依靠政府这一主体是无法改变这样现状的,还需要寻求外部机制约束,而公众参与便是构建外部制约机制最好方式。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既能够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也能够很好的避免职能部门出现腐败行为,有利于完善各大职能部门缺位现状。
首先,公众参与体现了我国的民主性。社会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中,这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我国的民主性。提高公众在参与社会事务中的积极性,可以推动人们取得更好的发展,大大提高政治效率,形成富有专业知识、活泼的、积极的、可以胜任公共事务的社会公众,所以在制定与公众参与水污染制度也在大大体现我国民主性。参与制度是促进民主政治进程的实际需求,也是多元立体主体享受社会地位与权利的现实之需。所以,制定完善的、科学的公众参与流域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其次,公众参与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其他国家对比而言,我国生产模式很落后,粗放式的发展模式造成我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大力保护。我国用水量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等,但人均GDP却不如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约平均为0.55,而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达到0.8。可见,我国过于滞后的生产理念与方式,造成水力资源利用率太低。为了从之前的粗放型生产模式转变成为集约型生产模式,并且用水模式要符合新的集约型发展战略要求,在改进技术的基础上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最近几年来,农民越发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自身生活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但很多只是停留在观念上参与层面,却没有积极付诸于实践。缺少公众参与的顶层设计、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保障不健全等等成为了影响了公众参与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一大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日益推进,为了可以达到绿色发展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提出了很多有关于构建生态环境的战略,但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却有很多实际问题。其中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顶层设计的不完善问题,应该是最需要解决的,政府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以便更好的治理农村环境,早日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目标。
社会公众在参与政治中,所形成的带规律性的模式被称之为公众参与机制,其涉及参与范围、方式、主体三个基本要素。在治理农村生态环境过程中,很多环境政策议题专业化水平要求很高,导致很多文化水平低、文化素养低的农民难以真正理解,影响了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很多政府官员不作为,影响了农民参与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再加上参与渠道的不顺畅,导致农民参与治理污染环境领域受很大局限。虽然近些年来农村出现了听证与公示制度,大大激发了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欲望,但这些制度却没有真正落实,影响了在参与环境决策中农民实际作用的全面发挥。
目前农村很多基层领导与农民对公众参与治理农村生态环境这一实际问题缺乏必要性的认知,生态意识欠佳。很多基层领导盲目的追求经济利润,忽视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这种盲目的行为再加上环境保护意识不足,造成忽略了农民主体权益的合理保护。在此基础上,因为农村社会经济条件比较落后,导致很多农民对当地生态环境无法正确认知,阻碍着农民更好的掌握环境保护知识。所以,大多数农民都并未真正意识到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真正作用,也没有明白自身才是建设生态文明农村的主体,农民认知不全面,必然会影响着治理水污染中参与的积极性。
一是,先让农民对公众参与的关键性有所了解,唯有切实意识到节水的重要性,才能在实际生活中做到合理用水,才能真正参与到水污染治理中。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在观念意识引导下所进行的。因此人们的环保意识将决定着人们采取怎样的行动来保护环境资源。二是,加大力度进行宣传和教育,大力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水资源意识,拓展社会公众参与途径,采用多种途径来普及合理用水知识,确保合理用水意识深入人心。三是,应意识到培养社会公众道德与环保意识对于他们积极参与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应找寻各种机会来大力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和道德意识,促使他们能够真正积极的、主动的参与到水污染治理中,真正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健全的正常参与机制既能够充分实现公众环境权益,也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而农村不完善的政治参与机制,很难达到农民环境利益诉求多方面需求,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在体制外寻求解决措施。在这一实际状况下,就会危及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为美丽乡村建设增添了很多不安全因素。所以,大力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的途径,构建完善政治参与机制刻不容缓。首先,对有关于农民参与水污染环境的制度大力完善,如:民意调查制度、听证制度等等,在听证公开与调查民意中,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制定生态环境政策体系中,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合理性,最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其次,成立起一个与农民有着密切联系,也能履行政府职能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基层组织。此组织要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密切关注,能够随时向政府传达农民的诉求,并及时将政府的回应传达给农民,以最快的速度来解决众多实际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要切实注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侵犯农民权益,真正从各方面上体现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进而拉近农民与政府的距离,共同在治理农村水污染问题全面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在社会公众参与管理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已制定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却没有真正落实,在执行中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猪整体构建。法律法规要因地制宜的规定,注重制度设计的合理化、具体化、规范化,保护公民的参与权利,确保社会公众在参与保护水资源中真正做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形式、参与内容、利益诉求机制等等都符合具体规定。在诉讼主体上不能与案件有直接的联系,任何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对不履行职责的流域管理机关或者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各环境法规与政策制定之前,应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并征询社会群众的建议,对公众的建议要深入分析,对于较为合理的意见应及时采纳,对于不合理的建议及时给予回复,这样才能提高人们参与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热情,才能促使公众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制定的政策在公众参与后,其会更贴近人们日常生活,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在执行中也自然更加方便和快捷。
总而言之,水污染这一实际情况,不但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大力推进,而且也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大力提高。但我们需要明确意识到,水污染治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等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其中,尤其是社会公众,必须要充分发挥自身治理农村水污染的主体力量,切实的、有效的参与到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中,进而有效解决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这一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