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颜妹
易某在A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2017年3月25日,易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A公司收到易某的离职申请后对其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某剧院的音响工程调试工作。
易某对公司的态度未予理会,此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A公司因此未向易某支付2017年3月的工资。
于是,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的工资。
庭审中,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称因易某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辞职离开,导致公司为顺利完成易某负责的某剧院音响工程调试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应急,故A公司要求易某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聘请专业人员完成音响调试工作的费用计22000元。
易某认为,2017年3月25日之前,其为公司正常付出劳动,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赔偿A公司的损失。
A公司认为,易某作为项目工程师,承担着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最后的调试、验收等工作,其突然离职的行为,给施工项目的完成带来了困难,为如期完成验收,公司额外支出了专业调试人员的临时聘用费。这些损失都是由于易某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故易某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3月的工资尚不足以抵扣公司的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易某当日突然离职后是否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易某在2017年3月提供了劳动,其工资当然应足额发放,扣除该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无需任何理由,但前提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易某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临时聘用专业人员调试音响设备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人员支付报酬的凭证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由于易某的当即辞职行为,确实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易某未提前30日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然,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即离职,并非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