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傣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

2018-01-23 07:44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8年9期
关键词:西双版纳州医药产业化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景洪 666100)

傣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藏医药、蒙医药以及维医药并称为国家“四大民族医药”[1]。2011年,傣族医药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为活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源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傣医药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其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傣医药发展得最好。当前,世界医疗科技日新月异,全球医药行业飞速发展,傣医药产业化发展趋势明显。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傣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加强傣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 傣医药产业化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切实加强傣医药产业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针对傣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与访谈。从调查数据与访谈情况来看,多数调查者支持傣医药的产业化发展,且表明期望地方政府成为主要的推动力量;当前傣医药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知识产权归属难以及利益分配难界定等难题。

1.1 傣医药知识产权归属难界定

实现傣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不仅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与法律支持,更需要医院、科研所、高校以及企业的研发与推广。但在其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对于傣医药知识产权的归属方面却很难界定。一是医院方面,西双版纳州傣医医院受访者认为,在与企业合作研发傣医药的问题上,针对合作方提出的对傣药进行免费开发的要求是很难接受的。因为在合作研发中,傣医医院在前期投入了大量资本,且合作研发的时间和投资的程度很难把握,因此对由院方承担投资责任、知识产权归企业的划分的要求很难认同。二是科研院所方面,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以下简称“药植所”)受访者表示,因缺乏前期的相关约定,在与高校联合研发的过程中,出现了“由药植所负责具体研发工作,高校负责经费管理,从而导致经费管理存在困难”的问题,以及“经费支出源于高校,药植所的作用较难体现出来,从而引发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难以界定”的问题。三是傣医药企业方面,企业人员表示,当前傣医药处于发展初期,知识产权保护仅是为保护而保护。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属问题成为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1.2 傣医药利益分配不明确

在傣医药的产业化发展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缺乏明确的界定。首先,合作方式的不同影响利益分配方式。在对药植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中发现,在项目合作中,科研院所所需的经费与完成的工作量呈正比关系。国家的合作项目一般按照这种形式进行合作与分配。而如果科研项目属于横向项目,无论政府或是企业,其投入及获得项目成果的比例则需要双方在项目前进行商定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同时研究院所需提供详细的项目预算。其次,财务问题。因部分科研单位执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缺乏独立账户,且未严格执行国家、省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致使项目合作中出现权益不明、利益分配不明确的问题。最后,科研失败导致的管理费与税费退费问题。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主要有水电、间接绩效以及管理费3大部分。一旦实验失败,间接费用存在退回难题。傣医药发展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不明确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傣药的发展。

1.3 傣医药制度不完善

与藏、蒙、维族三大民族医药相比,傣医药的整理与研发起步较早,但当前产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却远远落后于这三大民族医药。除了受人才、资金、观念等影响外,主要在于傣医药制度不完善,如,傣药材的国家标准未能确立。近年来,由于傣药材没有国家标准,致使现有的傣药研究成果未能得到充分的开发与利用,医药资源浪费严重。如西双版纳州傣医院研发的43中傣药制剂品种都是经傣医院专家科研人员从上千种傣医单方、经方和秘方中精心筛选出来的,临床疗效好,极具开发前景[2]。受国家药材标准影响,这些傣药制剂只能在西双版纳州傣医院使用,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另外,傣药作为民族医药具有地域特性,虽吸引了较多国内外商家前来考察研究,但由于缺乏傣药国家标准致使商家不敢贸然投资。相关医药制度的不完善对于傣医药的研究和开发极为不利。

2 傣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关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也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发明权、著作权与专利权等,是国际通用的保护科研成果的法律制度。目前,它已经成为我国民族医药企业在产业化发展中最重要的保护伞。因此,发展傣医药、做好傣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2.1 重视知识产权归属的界定

傣药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界定亟须得到解决。

一是了解高校及科研所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3]。一方面,若科研合作形式是纵向课题,即国家或政府出资进行的研发项目,则知识产权归属高校与科研所,但是国家对科研成果有一定的支配权利;另一方面,若科研合作为横向课题,即企业出资的形式。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如果是委托开发,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归属确认;如果是合作开发,则研发双方共享权利。这一规定对研发合作中合同细则的确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是各科研主体之间的归属争端解决方案。科研结束后,如果各合作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仍难以解决问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加以完善:一方面,若各方对知识产权归属存在异议,可以由合作中的某一方出资购买合作成果;另一方面,若研发各单位之间存在争端,但没有任一单位愿意出资购买,则可以通过第三方转让的方式解决。但购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而需要合作研发机构派驻人员对第三方进行免费培训。

2.2 提升合同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医药产品的研发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因此对各方之间的责任与利益分配需要明确[4]。

一是合作单位之间应签订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傣医药产业化过程中,合同应针对研发产品市场发展前景、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投资回报率等问题都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是明确项目负责人。部分项目涉及多家合作单位,一个独立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牵头人。通过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经费以及后续的考核等进行统筹安排,有利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保障科研产品产生经济效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三是科研管理细化。虽然进行科研合作的各类主体之间通过合同进行了相关责任与利益的划分,但科研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若实验失败则涉及退费问题,而科研过程中涉及的管理费以及税费已经投入科研与上缴,实施退费难度较大。因此,科研管理要把横向与纵向分开,建立科研档案、流程以及制度,避免合作研发中出现类似的经费纠纷。

2.3 加强西双版纳州地方立法

由于地方针对傣医药发展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傣医药的产业化发展。

一是对部分药品加强地方立法。西双版纳地区的部分医药经过长期的研究与实验发现,其安全性以及药品疗效均有一定的保障。但此类药品并未取得国家的认可。推进傣医药的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依据提供的相关安全数据,设定地方条例,允许医药在西双版纳地区长期试用。

二是地方立法应相对宽松。受交通以及人才的影响,当地引入医药企业存在一定的难度。除了引进医药企业发展傣医药外,可以通过设定相对宽松的法律条例来促进研发产品的转让,从而收取转让费用,在促进傣药发展的同时,提升地方税收。

2.4 完善傣医药标准体系

政府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傣医药进行保护,这一措施能够有效阻止医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我国对医药的行政保护,主要涉及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3个方面。但是,由于傣药材标准不够完善,致使傣药保护和使用受到了影响。几年前,西双版纳地区开始重视傣药标准的制定,对珠子草、紫色姜、地不容等16种药材进行质量标准的制定工作,且强调了傣医药品种的增设[5]。专家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这16个傣药材品种标准开展认定工作,调整完善升为国家标准。当前,西双版纳州对于傣药材标准的研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研究制定了104种傣药材标准并颁布实施,告别了傣药没有标准的阶段,进一步完善了傣药标准体系,为傣药生产与经营提供了制度保护,为傣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2.5 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在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与泰国等地都较成功的经验。例如,印度利用数字图书馆对药用植物建立数字信息库,有效防止了侵权事件的发生。泰国通过完善立法来保护传统医药,如制定《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将传统医药处方分为国家处方、私人处方和普通处方3种来进行有效保护,且针对处方注册来降低收费,从而降低了处方保护成本。纵观国外的民族医药保护,政府对此发挥了极大作用。

3 结束语

傣医药历史悠久,但是傣药产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实现对西双版纳州傣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把握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利益结构,利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傣医药标准制度,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西双版纳傣医药发展的可行性保护措施,使傣族医药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猜你喜欢
西双版纳州医药产业化
持续接力奋斗 推动山西农谷产业化发展
非织造材料产业化新进展
《云南医药》杂志征订启事
我国蒙医药法律保护的意义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档案文献展在西双版纳开展
魔芋产业化,打开致富新大门
富硒有机缓释肥产业化迈出大步
西双版纳州:传统茶产业焕发新的生机
《中国当代医药》来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