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娟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脱贫攻坚”战略正进入决胜关键期,扶贫相关部门有必要了调动包括旅游产业在内的一切有生力量,集中攻克那些导致“建档立卡户”深度贫困的问题根源。《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指出,要“加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扎实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亦指出,要“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大力推进旅游扶贫”。近期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旅发〔2018〕27号)明确要求,要“持续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促使乡村旅游产业与脱贫事业深度结合,完善乡村旅游脱贫良训运行机制。乡村旅游业具有效益综合性、产业关联性的特点,利用乡村旅游产业内生的产业联动作用和强劲的造血机能,可以确保“精准扶贫”战略的切实落地执行。
乡村旅游产业是旅游产业向纵深发展中诞生的新形式,通过促进“一产、三产”有机融合的方式来带动贫困地区农户从经济上全面对接现代产业系统,彻底脱贫致富。但由于贫困农户长期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缺乏对旅游产业的必要认知,缺乏针对游客心理来开发适销对路旅游产品的能力。这就导致了部分先行的乡村旅游项目缺乏特色发展的能力和资源,其结果是“农家乐”、“摘野果”活动群起而上,由此产生的恶性竞争问题降低了乡村旅游项目运营者的收益水平,进而衍生出“坑蒙”游客的系列恶性事件。从精准扶贫角度分析,乡村旅游项目运营商长于商业运作而短于扶贫能力和扶贫理念,不排除部分项目运营商借助扶贫政策红利来满足其谋求更多商业利益的逐利性诉求。这就导致众多乡村旅游项目运营商更愿意一次性流转建档立卡户的农地、林地而不愿意与贫困农户分享乡村旅游红利。运营商的此等行径,既遏制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导致贫困农户断绝财产性收益,为其今后“返贫”埋下难以避免的隐患。
经过多年努力,扶贫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并令多数贫困农户彻底摆脱贫困。当前的乡村旅游扶贫正步入攻坚克难阶段,剩余贫困农户处于深度贫困之中,其致贫根源各不相同,但主要体现在既有贫困农户整体素质无法有效满足包括乡村旅游产业在内的现代产业体系对人力资源的基本要求上。以服务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为目标,各部门在面向贫困农户实施教育扶贫的过程中,勉励的首要难题在于精准教育扶贫对象的广覆盖上。乡村旅游产业链的打造要多元化旅游专业人才。但是,旅游行业、产业能提供噢乖的培训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旅游产业扶贫对多元化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难以实现“专业聚焦、广度覆盖”的预期培训目标。再者,现有职业教育体系的学制与贫困农户的学习时间之间存在冲突,各类职校讲求专业培养、硬性学制等正规化教育模式,这与贫困农户期望以弹性学制学习更具针对性的乡村旅游相关知识与技能的诉求相去甚远。面向贫困农户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乡村旅游人力资源供给能力,进而妨碍旅游产业的精准扶贫能力。
以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为手段来推进精准扶贫落地执行,是扶贫攻坚战略在产业扶贫领域的有益探索。部分乡村旅游产业扶贫仍停留在一次性买断乡村旅游资源的传统市场化运作层面,缺乏建立有助于贫困农户获得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机制。这种买断式旅游产业扶贫模式是一种“输血式”扶贫,不能有效提升贫困农户“造血机能”,只可解除贫困农户一时之困而无法杜绝这些贫困农户再度“返贫”。再者,在一次性获取大额资源售卖款后,贫困农户易于放弃劳动创造财富的朴素作风,滋生懒病,增加返贫几率。与乡村旅游项目开发者相比,贫困农户在谈判能力、价格博弈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必要知识与能力来维护自身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中有权获取的合理利益。虽然通过引入行政力量可以有效平衡乡村旅游产业投资过程中的企业方强势力量,但也易于形成基于“权力与权威”的过度行政干预,阻碍贫困村乡村旅游产业的市场化进程,降低优秀旅游企业投资贫困农村的意愿。
其一,以“农耕文明”重塑乡村旅游特色产业。考虑到当前深度贫困地区通常也是传统农耕文明受到现代文明冲击最小的地区,而地理的偏远性则直接影响了对这些深度贫困地区进行现代化改造的成本。但是,深度贫困地区所谓落后的各类旅游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在那些长期生活在都市“喧嚣”中的游客看来,却可以充分满足他们失去已久的“田园梦想”。为此,扶贫决策部门需要结合文化特点和地理特征来制定精准旅游扶贫策略,适度保留深度贫困区的农耕文明特征,以此来打造迥异于其他现代化旅游景点的乡村旅游“卖点”,为都市游客群营造一个理想层面的“桃花源”。各地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要充分结合本地特色民风民俗来开发乡村旅游新产品、新项目,让传统民风民俗与乡村旅游项目有机融合,令“农耕文明”中内蕴的自然古朴风格重返都市游客身边。
其二,以民俗文化开发创新乡村旅游产品。针对当前乡村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同一化的问题,扶贫和旅游部门需携手开发新的乡村旅游产品,丰富乡村旅游产业开发模式。乡村旅游运营者可以将景区周边的民间工匠集中于一地,在游客旅游线路中开设民俗文化遗产旅游环节。乡村旅游运营者需要考虑到民俗节庆活动的周期性和游客旅游时间安排的一致性,以节庆活动为载体来向游客集中展示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本地民俗文娱活动在内容及表达方式上的单调性,举办方可以适度引入异质性外来民俗表演,但同时应保有本地民俗文化表演的主导地位,同步汲取时尚艺术元素,以创新方式来为贫困地区民俗文化传统注入时代新精神。
其一,从强化乡村旅游产业链人才角度创新旅游扶贫人才培养模式。乡村旅游产业需以产业链方式来展开运作,制约贫困农村发展乡村旅游产业链的核心障碍在于缺乏可覆盖乡村旅游全产业链的人才体系。为此,扶贫主管部门可与旅游企业和高等院校就教育扶贫和旅游扶贫问题加强合作,通过开设全脱产班、利用“三支一扶”政策实施入村培训等方式,创新乡村旅游教育扶贫模式。在旅游教育扶贫方面,扶贫主管部门要特别实施对重点贫困村村干部、乡村旅游经营农户、驻村工作队队员的专题培训。以提升乡村旅游重点带头人的专业素质的方式,实现乡村旅游产业链的“以点带面连片”式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人才培养的目标直接指向帮助建档立卡户变革经济思维,提升旅游产业相关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
其二,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公益性培训。为确保乡村旅游产业的顺利推进,旅游部门应当鼓励旅游行业企业参与“旅游专家下乡”活动,建立旅游扶贫专家库,从专业层面为贫困农户提供旅游服务公益性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各类乡村旅游专家要因地制宜的结合贫困村的旅游资源特征来设计培训方案,帮助贫困户设计特色凸显、内容丰富的旅游扶贫产品。通过乡村旅游扶贫公益性培训,贫困村可依托其自然风貌、传统民居特色来发展一批特色农家乐,旅游产品品名要突出特色,例如水岸人家、森林乐园、葡萄庄园等,其旅游业务要重点发展农作劳动、果蔬采集、野外垂钓等互动性乡村旅游特色项目。
其一,完善乡村旅游产业收益回馈贫困村及贫困户的机制。乡村旅游产业扶贫效能最终要体现为产业收益能否顺利回馈给旅游景区所在地的贫困农户群体。为此,乡村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在经营收益与村民利益间构建利益链接机制,形成稳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贫困村委会将景区用地资源作为资产入股,籍此获得财产性收入,形成景区对驻地贫困村的长期利益回馈机制。同时,乡村旅游应重视健全生态旅游效益回馈机制。经营者需引导贫困村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规划中,使其洞悉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成果与增进己方利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调动贫困村民参与生态旅游开发的内在动力。
其二,建立乡村旅游扶贫投资平台。构建乡村旅游扶贫投资平台的初衷是以制度化方式来形成乡村旅游利益回馈贫困农户的长效机制。平台建设应在充分发挥政府扶贫办主导作用基础上,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来打造一个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协同扶贫攻坚的大联盟。从旅游产业扶贫的一般规律而言,作为强势一方的乡村旅游项目投资方企业会在经济人的利己激励下有意或无意侵害农户利益。平台的构建可为处于弱势方的贫困农户群体提供一个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贫困农户和投资方企业提供利益博弈的基础空间,从而有效确保贫困农户可从乡村旅游项目运营过程中获取长期、稳定利益回馈。再者,平台可以为贫困农村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相对政府扶贫攻坚项目运作的规范性和长周期性而言,以乡村旅游产业为支撑的平台系统可在贫困村基建项目投资方面采取更为灵活的策略,大幅压缩从发现贫困村需求到完成项目投资的周期,提升旅游扶贫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