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荟萃

2018-01-23 07:13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宅基地农民改革

打造城乡融合发展的“潜力板”

瞿长福

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清远考察时再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要求下功夫解决城乡发展二元结构问题,力度要更大一些,措施要更精准一些,久久为功,把短板变成“潜力板”。总书记的指示,高瞻远瞩,切合实际,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明了发展方向和路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这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但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征程中,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农村地区还存在几千万贫困人口,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四化同步”的最大“短板”。

这些年,随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精准脱贫攻坚的不断推进,农业农村农民活力不断得到释放,农村贫困人口正以每年一千万以上的脱贫成果精准推进,农民收入增速连续多年快于城镇居民收入,乡村水电路厕等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全面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呈现融合发展之势。

巩固和发展这一良好态势,就需要我们更加自觉地在城乡融合发展上下功夫,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使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互惠一体,促进一二三产业均衡发展,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增强农村发展后劲。

当然,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农村改革和城乡融合发展面临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更需要我们真正沉下心来想办法,拿主意,扎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把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统一起来,靠深化改革不断破解发展难题。只要一任接着一任抓,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代接着一代干,积小胜为大胜,最后必将取得全面胜利,把农业农村“短板”变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潜力板”。

(来源:《经济日报》)

有序规范发展农村租赁住房市场

李国祥

社会上对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租赁住房的认识存在着很大分歧,有人反对或者质疑,有人则支持或者认为值得探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经突破了过去的城镇化才是现代化的认识,其中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吸引人口到农村居住,既可以说是逆向城镇化,也可以说是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双轮驱动,相得益彰。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租赁住房,必须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助于让全体农民分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要深化农村产权改革,明晰开发的是租赁住房,而不是小产权房,更不是私人庄园,不仅房屋是集体的,而且占用的土地及其配套用地也都是集体的。必须有序发展,要找一些条件成熟地区先行试点,根据试点进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再上升成制度或者政策。特别要避免滥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租赁住房并造成耕地红线突破的情形发生。

(来源:《农民日报》)

农业规模经营要适度也要多样

黄祖辉

农业规模经营除了要重视规模适度性以外,还应该注重农业规模经营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仅以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作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唯一度量标准。

农业的规模经营也可以通过农业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服务的途径来实现,即每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可能不一定很大,但是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服务规模,如统一育秧、田间管理、统一收割、统一营销、统一品牌等的服务规模却可能很大,这将是中国农业竞争力提升和中国小农融入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

农业的规模经营还可以通过农作制度的创新途径来实现。这种农业规模经营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农作制度的创新,形成复合型、立体式的农业规模经营。

总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多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要追求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统一。

(来源:《中国农村科技》)

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的理想组织形式

朱启臻

家庭农场与一般农户都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市场交易成本问题、市场价格波动问题、农业品牌建设问题、农业社会服务问题等,难以通过农户或家庭农场自身力量得到解决,而是需要更高层面的组织才能实现。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更高层面的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把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联合起来,与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起,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从微观上看,在于分散的小农户缺乏合作的愿望和积极性,特别是兼业农民视农业经营为鸡肋,影响了现代农业组织的形成。从宏观看,合作社没有形成更高层面的联合,分散的小合作社与分散的农户一样对农业风险无能为力。因此,合作社发展要在微观上培育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可以激发农民的内在合作需求,解决合作社微观动力不足问题。在宏观上,要解决合作社规模问题,农业的规模效益要通过合作社规模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大规模流转土地实现。鉴于中国文化传统和行政体系,以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以村落为单位的村社一体合作组织应该成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联合社形成全国合作社网络。农业的供给侧改革、特色农业、品牌农业、融合农业、可持续农业以及农村多元化产业等农业形式只有在组织起来的框架下才是有效的。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

唐 健 王庆宾 谭 荣

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速度存在差异,宅基地制度改革一定要对该地区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摸底,才能够“有的放矢”。同时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建立可持续的农民收益机制,避免“被上楼”带来的问题。

第一,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村集体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农民有序退出宅基地。政府部门应当发挥整体统筹的作用,适当提高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村集体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宅基地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在保留传统宅基地用益物权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农房抵押机制和宅基地指标交易机制,探索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宅基地的资产属性。目前,农房抵押机制仍未完全解决逾期无法还款的资产处置问题,这也是影响农房抵押市场的关键,宅基地指标交易是解决该问题且进一步释放宅基地财产权的有效路径,需要进一步培育宅基地指标交易市场,构建宅基地指标交易平台。

(来源:《江汉论坛》)

对农村宅基地不能有“非分之想”

乔金亮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独特制度安排,既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体现。宅基地改革绝不是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

近一段时间,关于放活农村土地市场的讨论很热。有观点提出,农村土地市场再放开些,也乱不起来。有些人对宅基地的期望是,取消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到农村去买房置地;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期望是,破除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笔者认为,要警惕对农地的不当期望,即使放开也要有底线,不能对农村宅基地有“非分之想”。

守住底线才能稳步向前。农村土地上有两个权利是只有农民才能拥有的:一个是耕地的承包权,另一个是宅基地的申请权。新时期,农村改革的主线依然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无论怎么改,农地改革都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总体看,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制度约束和利益关系调整,相关改革应十分慎重、试点先行。现阶段如果放开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从短期来看似乎是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渠道”,但从长远看容易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埋下隐患。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好中央提出的“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让闲置农房成为乡村振兴的产业载体、农民增收的鲜活资源。实践中,各类资本可以租赁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养生养老等农村新产业。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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