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萌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中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不断发育成长,目前总数已达到290万家,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制度基础的普通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面。规模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在短期内不可能代替小农经济。截至2016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约为356万个,经营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农户超过1077万户,分别占2.3亿承包农户总数的1.55%和4.7%,绝大多数生产主体仍是平均经营规模不足10亩的普通农户。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看,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达35.1%,考虑到部分土地并未流转入规模经营主体,可以推测,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小农生产占有耕地仍有7成左右,以粮食为主的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由中国小规模农户提供的。
从我国国情、农情分析:一是由我国农地资源禀赋和土地资源状况决定,一些地方难以实现规模经营。我国人多地少,山多平原少。目前我国拥有基本农田15.61亿亩,以2.3亿承包农户计算,户均承包耕地面积6.8亩,并且我国地形地貌中山地占33%,丘陵占10%,高原占26%,盆地占19%,平原只占12%。我国人多地少的农地资源禀赋下推进农业现代化,众多农户耕种小块土地的状况不可能短时期内得到改变。这样的土地资源分布状况,决定了我国农业不可能全面实行规模化经营,小农生产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二是相当一段时期农业农村仍是农民就业重要领域,存在大量需要依托农业的普通农户。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即农民家庭中,年龄较大的父母留村务农、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的模式,从城市回乡的年龄较大的农民返乡务农,就可以有农业就业和收入。农业现代化不是进城农民不能返乡的现代化,数以亿计的农民家庭还需要依托农业来提供就业机会与收入。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村仍将有数以亿计的需要依托农业的家庭,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未来很长一个时期仍然会存在小农户生产。经营土地依然是农民主要的谋生手段。三是农耕文明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必有内涵,普通农户承载传承农耕文明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史中,小农户生产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我国小农生产具有丰富实践,隐藏无穷智慧,传承着顺应自然、精耕细作、循环利用的农耕文化精髓,遵循自然变化来安排播种、收获,留下了二十四节气这样的珍贵文化遗产,还有梯田系统、稻田养鱼、庭院经济等成功范例,这些都需要依靠普通农户传承。
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是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安排是由农业自身特征决定的,也是被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生产绩效严重下降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土地规模小,而是由于市场和服务的不健全造成的家庭交易地位低下,科技应用能力和获取市场信息能力差,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从而难以实现农业生产由传统到现代的自主接轨。
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可能只是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换句话讲,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生产将长期并存、互相融合补充、协调发展,共同为我国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普通农户显然不应排斥在农业现代化以外,甚至农业现代化必须以这2亿农户为主要针对对象。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如何处理规模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为迫切的现实问题。
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纵观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适度规模化是绕不开的趋势。二战后欧洲主要国家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不足20公顷,目前已发展到40-50公顷。美国作为头号农业强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160公顷以上。客观来讲,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带来的规模经营效益,是提升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率的重要路径。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目标,应能够达到与我国将来作为一个农业强国地位相符合的生产力水平。
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手段。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多方面动能共同汇聚的结果。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有效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可以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的作业能力,降低生产作业成本;可以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农产品品质。经营规模化带来农业生产集约化、机械化、品牌化,助推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因为历史具有延续性,制度具有惯性,目前的生产力状况、社会组织状况、家庭观念等方面都有小农经济存在的基础与理由。所以,适度规模经营将是一个逐步演进历史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同时,在中国推进规模经营应有阶段性。第一阶段着眼于保收入、保效益,使从业者感到农业有奔头,提升农业的吸引力,第二阶段应着眼于提升竞争力。
在实践中,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特征明显,定位精确,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其各自优势。家庭农场在大田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种养业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纽带作用;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生产优质品牌农产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不断改造着传统农业,增添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动能。
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农业经营结构将会持续发生变化。其中,小农生产与规模经营之间,并不是一个完全零和博弈、此消彼长的过程,而是融合补充、协调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正在不断联结越来越多的小农户,将其逐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实践中,为普通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各类组织,绝大部分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化经营及服务主体。传统观念中,通过土地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途径。但我国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完全实现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近两年看,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让普通农户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和需求,选择服务组织提供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既能满足农户参与生产、从事家庭经营的愿望,又能将一家一户小生产融入到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之中,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比如说山东济宁、河南商水等地积极探索,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当地合作社、服务公司等为当地普通农户提供耕作、播种、收割等系列化生产服务,把越来越多的分散农户纳入到了规模经营的体系中,搭上了规模经营的快车。可以说,这种通过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实现的服务规模经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家庭经营的制度优势,在农户小规模经营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促进普通农户的发展壮大,让小农户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一道,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建议现代农业支持政策导向更多关注普通农户。以实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为抓手,打通政府、市场、服务主体、农户之间的通道,将支持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导向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机制更好地传导至市场、农户和服务主体,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服务、农户参与,共同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良好格局。同时,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培育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市场,加快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打造成战略性产业,形成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