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康
浙江省实施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其自身的一套独特的做法,制度顶层设计周密,有理有据,能够说清道理,特别是在改制时搞清楚集体资产是怎么来的,与哪些人员有关系。所谓股权确权,就是为这些集体资产形成、积累作出贡献以及有延续性关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并从集体资产处置中获益的一个操作过程。宁波市江北区在实施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与制度创新。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文件规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原有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原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江北区改制的除109个村经济合作社之外,还延伸到农牧(渔)场等5个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探索建立的里夏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全省也是少有的。里夏自然村于1985年因宁波大学整体征地,而农民全部农转非成了居民,取名为里夏居委会,后并为文竹社区,但集体经济账务一直由其代管。2005年4月经区委同意引入股份合作制改制成功。而姚江第一与第四养殖场由于得到一笔姚江网箱拆除与渔民上岸补助款,通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解决了政府收回姚江网箱养殖权产生的补偿款问题。
浙委办[2005]39号文件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一般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和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二是绝大多数村民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三是村级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坚强有力。改革的重点是已撤村建居、即将撤村建居或已列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将要大面积征地拆迁的村。江北区早期的改制村严格按照省、市政策文件进行操作,到了2009年的时候有了新的转变,从当初改革必须具备条件才能改向只要群众有愿望的、没有集体收益分配的村均可实施改革的方向发展,实施全面推进。
在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主要设置人口股与农龄股两种,前者注重的是公正,突出生存保障因素,也即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曾经在册成员人人可以拥有;后者注重的是对集体资产形成所作的贡献。因而在计算股权份额时,没有或部分拥有人口股的曾经在册社员,也应该给予农龄股。如没有人口股,就不配置农龄股的做法是对现有政策的一种误解。有的村结合实际情况,又设置了土地承包权股、医保股。甬江街道畈里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土地承包权股,承包地未被征用和被征用的队都按每亩10股进行配置。每年土地承包权股的股份分红不低于当年市场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未征用的队在分红基础上再按250元/亩的标准予以增发,分红资金从村级可用资金中列支。洪塘街道有5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医保股,就是将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所预留的1.5万元资金单独设股,今后实施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时的所需资金在股东的股份份额中或分红的资金中按比例提取。
为有利于既能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现在册人员的利益,也能兼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曾经在册人员的利益,农龄股在总股权中的配置比例,规定不少于40%比例。而各村在配置股权比例时多选择5比5,农龄股自1983年1月1日开始算起,到2017年止的话为34股,那么人口股也是34股。也有的按资产额度进行计算,就是说量化资产2000万元中,人口股股额按1000万元,农龄股股额按1000万元分别计算,然后采取同股同利的办法进行平衡。
根据浙委办[2005]39号文件精神,没有对股权管理模式作出规定,只是在《浙江省村级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13条规定:股份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确定后不作变动。甬政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经多数股东同意,也可以实行动态管理。而江北区早于2001年5月就在甬江街道孔浦村经济合作社试点探索股权动态管理模式,又在2005年10月重新完善改革方案,还因社制宜创建股权半动态管理模式,规定待撤村建居时再转入静态管理。目前全区有62个股份经济合作社选择动态管理模式,而47个村实施的静态管理,其固化股权的政策依据是北区政发[2003]7号文件,第24条规定:被征地村的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撤销村建制或组建股份合作经济后,新增人员一律不再享受土地征用安置补助政策。具体时间确定如下: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最后一批计税耕地为批准机关批准之日;全村实行农转非的批准之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通过之日或章程确定的其他日期。
浙江省开展的是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而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浙江省农业志》介绍,浙江省是根据1983年1月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精神,对政社合一的改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要实行政社分设。甬党办[2001]24号文件中也规定,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庭成员人口设“人口福利股”。因此,江北区实施的109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定的起始日期是1983年1月1日。需提及的是,参照农村经济合作社改制的姚江第一与第四养殖场其起始日期确定为:自国营下放转为集体经济核算之日(1963年5月1日)开始进行计算有其充足的理论依据。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的截止日期,原则上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讨论通过的确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之日为股东资格截止日期。而庄桥街道邵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例外情况,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改制之日起至章程通过期间所有出生与死亡人员作为股权享有对象。
分为全额享受、酌情享受与不予以享受三大类型。全额享受规定十一种对象:股份合作制改革截止日时在册的本村社员及其子女;办理过入社手续的外来种田农户及其具有社员资格的子女;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直接迁入(未在别村挂靠)本镇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人口股,待其复员时,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置);人口截止日确定时,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包括连读研究生)就读就学的原本村农业人口直接迁出的社员子女;已在本村落实户籍关系,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无子多囡户(包括有儿子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可享受一名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户口移民户及其子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户籍关系在本村的离婚、丧偶以及再婚的妇女;本村社员正在劳教和服刑人员(在押期间享受股权量化,其股权证书可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以及社员公认的失踪人员;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其他人员。酌情享受有两种对象:一是对曾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成一轮末期、二轮之后给予50%、80%比例,就是按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与发放比例进行股权配置,这条也是重要的制度创新;二是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可以享受的对象。不予以考虑的也有两种对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的;农迁农对象已在另一方配置股权的。
浙政办发[2004]101号规定: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甬政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量化的集体资产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江北区通常量化的是账面的经营性资产,仅为洪塘街道个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定对少量剩余土地按照当时的征用价格进行量化,作价折入资产总额之中。
江北区规定:实行静态管理的股权,可以继承,股权转让必须经股份经济合作社运作一年之后,制定股权转让办法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农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股权不得转让。实行动态管理的股权,人口股不得进行转让和继承。2008年年底起开展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明确准入门槛:一是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就股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同意向信用社输股权质押贷款;二是通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修改股权不得抵押、流转条款,并由开办该项业务的村和信用社签订协议,明确操作流程和细则,约定在股权质押贷款产生风险后由本村回购股权。但实际操作时通过每年的股金分红抵扣贷款本息方式。2009年7月印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继承、转让办法》规定: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6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转让则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之间内部进行。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必须办理好养老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目前对股权的有偿退出、担保等权能处置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