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萌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网络磁盘,简称网盘,是指在线存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在线存储服务,它可以实现文件的在线存储、访问、备份和共享等功能。现在比较著名的网络备份存储服务提供商有:百度云的云盘等网络云磁盘,是一个比较流行的一种在线存储服务,用户通过云提供商、网络备份空间,可以进行一些方便文件管理功能,如资源共享、快速下载等功能。
立法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版权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但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列出了具体的侵犯版权的情况下,网络磁盘服务可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定义是:享受网络磁盘服务的侵权行为者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如用户将使用相机在电影院,如偷偷在电影院录取电影《大闹天竺》,然后将视频链接贴在自己的百度云盘等,并使任何打开链接的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浏览和免费下载,就会对王宝强导演的电影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个人用户如果买了正版的合法资源,在线下载后将这些资源存储个人网络磁盘中,使用电商业务平台或微信群销售这些资源获得利益。主要是以网络课程、稀缺的软件等为内容。不同程度的损失带给了版权所有者。
网络磁盘服务的间接侵权主要是指网络磁盘服务商和提供内容的网络磁盘服务提供商,由于大多数是免费的,再者我们的大多数网络磁盘的提供商可能是由于抢占市场、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入和其他方面的考虑,对一般的网络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自由放任的态度,甚至鼓励与引诱。比如国内视频搬运工的现象,网络磁盘提供商鼓励用户上传一些已经被购买了的拥有独播权的热播剧和播放费用很高的电视剧来提高用户的粘度,这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侵犯著作权时触及到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复制权,即是以印刷、复印或录音录制、改造和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物理载体文件即有形的载体文件上,下载后打印在纸上的终端工作权益的行为对版权人复制权益的侵犯也不容忽视的,但对于有形载体的规定太狭窄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云端载体的规定应当包括在内。发行权,即销售、赠予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和副本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网络销售,大量的书籍以文档形式的作品被非法扫描到终端,店主卖给消费者,其低价交易后通过发送网络磁盘分享的链接和提取代码的形式销售。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无线或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使用网络磁盘的过程中,双方已经完成了从提供作品到下载作品的没有经过原始创作者的同意而进行了对作品的传播。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国家、地区语言的权利。从2014年12月底开始大量的字幕组在网络上消失,是打击侵权的获取的胜利果实,但是在网络磁盘的传播中就内容审核问题仍然是一个重大考验,否则权利人的翻译权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首先,要加强网络磁盘的使用者对版权的保护意识,从《关于规范云服务版权公告的规定》中可知,网络磁盘的服务商应当标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的方式在明显的位置上,网络磁盘的提供商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将相关链接删除、断开并移除相关侵权作品。因此,权利人在侵权行为的权利后,应当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法律“安全港”的行为上应更加警惕。版权所有者应该有意识地保护他们的版权和网络传播的权利。
其次,建立规范的网络磁盘的版权交易的平台,对于不断增加的网络磁盘的平台,可以构建网络磁盘文件版权的交易平台,使有利于网络磁盘用户的功能在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建立版权交易平台可以使用网络磁盘服务提供商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对用户信息、文件版权交易透明度与开放,切实维护网络备份用户的利益、版权交易平台达到建立成规范的网络磁盘版权交易平台。
再次,完善法制体系,加大违法犯罪和非法犯罪的执法力度,增加非法产生的盗版成本。侵权常常是随意的与碎片化的。对于规定的网络磁盘的服务提供商、网络磁盘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网络磁盘内容上传者,还应该对网络磁盘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处罚。上述提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用户、网络磁盘服务提供商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网络磁盘服务的著作权的秩序。
网络磁盘的出现使不法分子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的知识产权来谋取私利。所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应当注重实践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建立新的网络磁盘操作机制,加强用户的版权保护的意识,加强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并规范化网络磁盘资源版权的保护。
[ 参 考 文 献 ]
[1]崔国斌著.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655-678.
[2]王迁.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