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两条新增内容值得格外关注:一是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这些内容是剑有所指,合作社在发展中确实遇到了一些不平等待遇,在项目申报、对外投资、用地审批及农超对接等方面被强加了更多限制。事实上,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各有所长,在发展中完全可以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合作社谋求成员共同利益,具有独特纽带作用。合作社与公司相比,两者属性迥异: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公司则是“资本的联合”,以取得利润为目的。表现在治理机制与收益分配上,两者也截然不同: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额)返还;公司则按股东出资(股份)行使表决权和分配红利。属性使然,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具效率的商事组织,合作社则成为世界各地相对弱势的个体尤其是农户联合发展的最佳选择。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仅10余年,合作社总数即超过210万家,全国约50%农户加入,服务涵盖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强力纽带。实践证明,合作社适应了我国“大国小农”国情,顺应了广大农户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作社不断创新发展机制,组织活力持续增强。合作社独特的制度设计,保障了普通成员利益,但也带来一些内生缺陷,如决策权分散,市场反应滞后;限制资本报酬,对人才、科技等要素缺乏吸引力等。为此,在国际上,合作社不断创新机制,在运营中广泛吸纳企业化理念,在成员资格、股权结构、资本积累等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出现了新一代合作社、有限合作社等新的类型。在我国,合作社则深刻嵌入国情农情,创新了土地合作、股份合作等新模式,引入了职业经理人、托管等新机制。同时,一些合作社通过成立公司等实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增强了发展活力。
合作社紧密联结各类主体,实现更高层次合作。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产业化升级加快,三次产业不断融合。在这一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如龙头企业需要稳定的原料供应,合作社需要一定的规模效应,家庭农场需要各种社会化服务。面对新的挑战,各类市场主体亟需提升合作层次,发挥各自优势,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良性循环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建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做到了“三个全”:整合土地、资金、科技、信息、品牌等资源,实现全要素合作;串联生产、收储、加工、销售等环节,形成全产业链发展;通过订单、相互入股、二次分红、金融保险等,强化全方位利益联结。在产业化联合体中,合作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纽带作用,自身也获得了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联系农户、服务农户、提升农户的最广泛主体,合作社必将大有作为。为此,合作社既要夯实“合”的基础,提高成员服务水平,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又要做好“联”的文章,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更加注重与其他主体协作联合,实现一体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