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福 振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长期以来,中国以“天朝上国”自居,从来没有把其他国家作为一个对等的国家来看待。中国周边的国家也从来没有将自己作为平等一员,与中国进行平等交往。但是,西方列强偏要与中国进行平等通商,引起了乾隆、嘉庆等清帝的不满。在英、法等国的国势不如中国时,他们还能克制自己,但是他们在强大之后,开始用战争强迫中国接受他们的规则。他们一面使用战争,一面利用国家平等权原则与中国交往。这使中国屡屡做出违反国家平等权原则的事,甚者引发战争。
国家平等权,又称国际平等权。虽然名为“平等”,但并不是绝对一样。按胡汉民之意,国际法上之国家平等,不是一切平等没有差异,而是“苟得为独立国,则国际法上立于同等地位,而有平等之权利、义务”。[1]945-946也就是说,国家平等权是独立的国家,如果不是独立的国家,就不能享有国家平等权,其次是说这些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如同一个国家内部之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样。虽然一个国家内部常讲国内人人平等,但是实际上很多方面难以平等,所以只能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平等就是将国内法律的平等上升到国际上之平等关系。
国家首先能独立,才能谈得上平等。然而,国家平等权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世界上的国家有强有弱、有大有小,他们到底能否在国际上实现国家平等呢?
如果仅从国家强弱的事实而论,那么国家平等权难以持久。罗连士就是认为欧洲六强国,即英、法、德、俄、奥、意,可支配欧洲全局,而美国在亚美利加大陆持孟罗主义(即为不干涉主义)为霸,如此而行,终将颠覆国际法之平等权。因为在他看来,国家平等权应为政治平等,不能恃强凌弱。[1]946罗氏之说,符合人类的正理,但是我们知道这是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国家之间也如同个人一样常常是欺软怕硬。胡汉民从此出发,认为国家有大小强弱之分,凌暴侵压是自然趋势,“一国之政治尚不能与其国之法律尽同其范围”,更不用说国际法上之强制力,所以国际法不能规律政治上的平等或不平等竞争。[1]946胡汉民之论,确实有些道理,因为弱小国家确实很难抗衡强国。即使有人让它去抗衡强国,它也难以伸张其意志。但是,如果由此得出国家平等说为荒谬的结论,那就大错特错了。胡汉民引用日本秋山雅之介之论,指出,那种反对国家平等的说法是混淆国际公法法则与国家势力之轻重,而事实上独立国家之财产权、管辖权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悉立于平等地位,在履行国际法法则上没有差异。[1]947
国家之间的法律平等比政治平等更有现实意义。正如玛尔丁所说,各国皆平等,小国弱国可以之为后盾,从而抗衡于强国大国。然而,胡汉民认为此说表面上与罗连士之说相反,实际上是从不同方面而言,两者并不相悖,因为同为国家即各有平等之权利、义务,“屏小国于国际法之外,不啻为弱者之不利,而强国之所损亦多,亦有怯于国际社会之舆论而不敢恣强暴以违法者,故小国得持以相抗”。在胡汉民看来,正是由于国际上有平等权,“虽有富于野心之强国,亦未闻举此权而蹂躏之”,例如各国与中国签订的租借条约规定“不妨中国之帝权”,英俄在协商设定势力范围时也说,“无有犯侵支那主权之意思”,此婉曲之文字虽侵中国之实权,表面上犹不失外交之敬礼。[1]946-947也就是说,由于国家平等权的存在,西方列强也不敢恣意妄为。但是,从胡氏之论,平等也只是表面上的,国际法可以成为强国欺负弱国的合法外衣。
威斯特历认为,国家平等权主要有二种。一是限于独立主权国,于其适用国际法而为同等地位。二是或之义务,如中立义务,举强弱大小完全主权国、一部主权国,皆负之为同等。然而,此二说有些自相矛盾,因为第一义认为非独立完全主权国为不平等,而第二义认为完全主权国与一部主权国为平等,实际上有的一部主权国没有派遣外交官、领事、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其权利属于其宗主国或保护国。胡汉民也认为,威斯历特之第二义于义不完,因为言平等权必当重权利,义务亦相对权利而言,彼此相互各有权利、义务,始足言平等。胡汉民是比较认同第一义的,指出,各国惟各有主权,故能独立,而能独立,故能平等,即对于他国得自主张,其国为平等,他国相视亦不失为平等,如同一国人民皆有人格、能力,当为平等,而一部主权国、半主权国不为完全独立,不具备国际法主体之人格,其权利、义务亦必不平等,犹人格不具备之人于其国内法,亦不能与他氓齐等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1]948-949
威斯特历的《国际法要论》引滑铁尔氏之言,指出,国民当视为生活于自然状态之人格,故个人于自然状态为平等,各国亦同等,侏儒、巨人等为人,小国、大国等为国。威斯特历以其说为前提,认为国际法可一般适用。胡汉民则认为威斯特历所据为前提者足以证明强弱大小国之平等,但是不足以证明完全主权国与一部主权国之为平等,即使是国内法虽然不以侏儒、巨人而判别个人之权利、义务,然其无能力、无人格者终不能与有能力、有人格者得同等之法律适用,所以国虽弱小而犹有完全主权,即不失为独立,而得与强大之国为平等。[1]950
胡汉民非常强调国家平等权的主体是独立的国家。他认为,国家平等权是独立国与非独立国之界限,“其于法律上既不为他国所认,而其国亦不能自主张者,必其已失独立资格,已降为半主权国、一部主权国”,即使“独立之国而使降为半主权、一部主权国,则非由于征服或协商之合意,亦国际法所不容认”,所以“虽弱国与强国遇,其政治的不平等纵不可避,而法律上则固可以主张有国际平等权”,但是强大之国笼络弱小,“平等以礼义相接,其狡也”,“弱小国以为此等约,犹不失其平等而喜,其愚也”。[1]952
虽然大小强弱不同的独立国都有平等权,但是弱小国家也不要得意忘形,梦想与强大国家争衡。胡汉民在此点上是有见识的。但是,弱小国家也不能因其弱小,就盲从强大国家。春秋战国时期的合纵连横战略虽然仍没有过时,但是强大国家和富足人民才是王道。
到了近代,中国的外交处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国际法的要求。历史步入近代,中国仍然有许多藩属国,如朝鲜、越南、琉球等。这些国家名义上从属于中国,由中国为其提供保护,但是实际上其内政是独立的。在西方国家平等权原则下,许多国家名义上是独立的,但是实际上在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都受西方列强的控制和束缚,反而不能独立。
西方列强要进行通商,必然要打破中国的朝贡体系。实际上,中国在两者之间也是非常难受的。一方面中国要保护藩属国的安全,另一方面中国并没有从中得到多少好处,正是“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然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列强打着“独立”“平等”等旗号,与中国展开了在国际上的较量。在这场较量中,中国苦心经营的朝贡体系土崩瓦解,中国的藩属国纷纷离中国而去,但是它们的独立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独立,甚者被直接吞并,如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后设立冲绳县。而对中国而言,这是“一招走错,满盘皆输”。
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的朝贡体系是如何艰难地在西方国家面前“败阵”的,《民报》学人以中国失高丽为例进行了说明。胡汉民认为,中国失高丽“半由国力为之,半亦由外交之失败”,其中“授人以不直之口实者,则以宗属问题为主脑”。[1]950-951胡氏将此问题归于国力与外交两方面是合理的,但是恐怕并不是一半一半的关系,因为它很大程度在于中国国力的衰弱。
外交确实很重要,例如1879年崇厚与俄国签订《交收伊犁条约》后,清政府感觉到非常不满意,将其判为“斩监候”(即死缓),另派曾纪泽与俄国谈判,最终双方在1881年签订《中俄伊犁条约》,中国又收回许多权益。崇厚中过举人,是满洲镶黄旗人,办过洋务,了解西方大势,所以清政府才让他去与俄国谈判,可惜其徒有虚名,被俄国人玩弄,而曾国藩的儿子曾纪泽曾为了了解西方文化,力学英语,可谓“学贯中西”,又做过驻英、驻法大使,对国际法深有理解,所以在谈判中侃侃而谈,俄国被迫让出《交收伊犁条约》中的许多权益。这说明如果中国人真正懂得国际法,能按国际法原则与他国交往,确实能得到很大好处,最起码不会丧失太多权益。从这方面来说,国际上并不是一味的“弱国无外交”。可惜,中国这样的人才毕竟太少了。曾纪泽虽然拒理力争,但是仍然将一部分权益给俄国,这说明外交是需要雄厚的国力作后盾的。从此而论,“弱国无外交”也是有道理的。
高丽自明朝以来,已具藩服之形式,对中国而言并非徒如国际法上所谓偶以强国之力左右之的情形,如果按照国家平等权原则,作为中国的属国没有与他国平等缔约之权。胡汉民说,其权实由中国握之,正是此意。但是,在1876年中国任其与日本结修好条约,其中第一款就规定,“高丽为自主国,而保有与日本平等之权”,这使中韩宗属关系殆归于无效。当日本使臣来华谈判时,清政府却认为,“朝鲜虽清国之属邦,然其土地非清国所领,故内治外交任其自主”。也就是说,中国承认朝鲜是独立的国家。如果从此而论,既然朝鲜独立的国家,那么朝鲜自然可与日本随意签约,中国反而处在不利的地方。胡汉民认为,中国认其为独立国,又犹争宗属之名,以致授人以口实,[1]950-951是有一定道理的。日本承认朝鲜为自主国,是为了将朝鲜从中国的藩属中脱离出来,从而为进一步吞并朝鲜做准备。朝鲜虽然是中国的藩属,尚能独立,而日本承认朝鲜为自主国时,朝鲜反而逐渐丧失独立权。
“朝鲜”“韩国”和“高丽”是胡汉民用的不同称呼,且用法极其混乱。为了尊重历史,我沿用胡氏的称呼。高丽(918年-1392年),是朝鲜半岛上的古代政权,被李成桂建立的朝鲜王朝所代替。1897年,朝鲜国王李熙改国号为“大韩帝国”,但它常被认为是朝鲜王朝的延续。为了区别于现在的“大韩民国”,它又被称为“旧韩国”。
1882年,韩京事变(即壬午兵变)爆发,清政府居间于日韩交涉,并保护各国使馆,而日本未经中国同意与高丽直接议定条约,规定朝鲜不用中国调停,各使馆亦毋烦其代为保护,妄图进一步控制朝鲜。中日双方一方面进行外交交涉,一方面都想派兵应变。清政府为了保卫藩属国的安全,出兵朝鲜,迅速安定了局面。在这次事件中,23岁的袁世凯崭露头角。他坚毅勇猛,在平定兵变中功劳甚大。此事巩固了中国与朝鲜的宗属关系,但是日本也取得了许多特权。朝鲜自身的问题表面上是解决了,但是中国和日本在朝鲜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
1884年,朝鲜“开化党”发动甲申政变,驻朝日军欲挟持王室,国王李熙不得不向清军求助。袁世凯等人果断出兵,平定变乱,维持了中国的宗主权。但是,由于袁氏刚猛的性格,不仅遭到了日本人的切齿痛恨,受到日本人的多次暗杀,而且也遭到了同僚的排挤。李鸿章力排众议,多次支持袁世凯在朝鲜的举动。然而,到了1894年包括袁世凯在内的中国人在处理中、日、朝关系方面再也无能为力了。
1894年,朝鲜爆发东学党起义,其政府又请求清军出兵援助。这是中国保护属邦之惯例,是正常的行为和举动,但是日本凭借其与朝鲜在1876年签订的条约趁机出兵,成立亲日政府。后来,在中日撤兵问题上,中国越来越被动。这个不争气的朝鲜最终引发了甲午中日战争。
朝鲜问题始终横亘于中日两国之间的主点是属邦独立之辩争。日本以1876年条约为根据,认为高丽有国家平等权,而中国则以宗主国临之,反有蔑视第三国之条约的嫌疑。清政府既欲巩固中朝之间的宗属国关系,又听任朝鲜内治外交之自主,矛盾自攻,授人口实。日本运用国际法反而获得了西方列强的同情。中国本来在理,不仅吃了大亏,而且在外交上也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胡汉民看来,清政府不知半主权国、被保护国于国际法上之性质,且不知国家平等权并非高丽所有,以至于进退失据。[1]951按胡氏之意,朝鲜是中国的藩属国,不是独立的国家,没有国家平等权,不能独立与日本签订平等条约。甲午战争的发生,虽然是日本蓄谋已久,但是清政府不知现代外交惯例,被日本抓住把柄,亦是重要原因。
清政府的朝贡体系不能迅速转型,艰难地面对西方条约体系,致使中国差点被转死。越南、琉球等也是中国的藩属国,早已离中国而去。清政府不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去积极补救,致使又被他国带入战争的深渊。本来中国属于正义的一方,但是按国际法原则反而处于不利的一方。
当各方都以为自己掌握真理的时候,就只能以战争决定雌雄。当时,大部分中国人不解当时的日本已经不是当年向中国学习的日本了,却还认为日本不堪一击,所以主战派开始时占了上风,但是不幸的是中国战败了。中国被西方列强打败,并没有感觉到多大的屈辱,因为他们没怎么向中国学习,而且又是强国,但是一旦被长期学习中国的日本打败,立刻由自尊变得自卑。从此,中国人开始了一个矛盾的心理,既十分痛恨日本,又不得不承认日本的强大。
国家平等权承认各国互相尊重其权利、义务,正如玛尔丁所说,国际法上国家于荣誉、道德之地位有同一请求权,犹个人在道义上之人格,所以有国家侵他国荣誉,则他国有要求损害赔偿之权利,但是不能维持其荣誉之国家失此请求权。胡汉民受玛尔丁的影响,认为国家荣誉之权利有二:一是国家表彰其国民荣誉之徽号,如旗帜、纹章、尊号等,轻侮之即轻侮其国家;二是国家尊敬代表国际交际之人,如果侮辱其君主或外交代表,可以为开战之理由。所以,胡汉民认为自古以来国家以其荣誉损辱而要求损害赔偿,甚或两国失和而以兵戎相见之事,不胜枚举。[1]953用中国古话来讲,即“两国相争,不斩来使”。但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却经常违背此原则。例如,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清政府扣押英国使臣巴夏礼等39人。如果双方交涉不成,清政府可以不同意,但是却将他国使臣扣押。这是清政府无视国际法的行为,是蔑视他国的国家荣誉。再说,清政府扣押几个使臣对英国的实力影响根本不大,反而会激怒英国人,因为英国的使臣代表其国家的荣誉。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将扣押的使臣交还给英国时,生还的人仅仅有18名,其他21人已经被活活弄死了。虽然英法联军侵略中国给中国人带来了巨大灾难,但是中国掌权的人无视国际法,任意弄死他国使臣,更是给中国人的灾难雪上加霜。中国人长期没有人权,统治者随意扣上几个罪名,弄死几个中国人,是经常的事,所以随意弄死几个英国人,对中国人来讲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对英国人来讲,那是天大的事。可惜,清朝统治者并没有吸取其经验教训,进行趋利避害,反而愈演愈烈,后来直接又把德国的驻华公使打死了。这说明中国人不长记性,往往是好了伤疤忘了痛。
虽然我们痛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但是从国际法来讲,德国力主侵华反而有其正当的理由,因为清军打死了德国驻华公使克林德,而驻华公使是其国家之代表。章太炎认为庚子联军之役是“师出有名”,[2]2416即属此意。有人认为,克林德作为驻华公使实为无理之至,违反了他的外交使命,被打死是咎由自取。但是话又说回来,即使他是咎由自取,你随意取人家的性命也是不对的。对国内而言,我们都知道,任何人都无权任意打死他人,即使他是罪大恶极之人,因为他要交付法庭审判。如果你把罪大恶极的人私自打死,从情理上讲是情有可原,但是在法理上你也是在犯罪,你也要交由法庭审判,因为任何人不能滥用私刑。如果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不能随意打死他国的驻华公使,即使他在中国所犯的错误是罪大恶极。我们不是为克林德辩护,因为我们也非常痛恨那些欺负中国人的外国人,但是理性让我们必须思考这件事。实际上,在克林德被杀之前,所谓的“爱国者”早已四处破坏教堂,屠杀教民,甚至连洋人的妇女、小孩都不放过。清政府也不再按国际法原则保护外国使馆的安全,甚至鼓动中国人向使馆区进攻。这不能单纯地把罪过归于中国的普通人,因为这与朝廷大员的鼓动、利用有很大关系。这也说明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现代国际法的观念。《民报》学人要推翻清王朝的统治自然将中国人的灾难都算在清政府头上,而忽略了中国人的愚昧。要不是当时朝廷上一些“有识之士”明从暗保,恐怕外国使馆早就被攻下了。如果使馆真被攻下,恐怕在后来谈判时就更麻烦了。
战争双方在战场上可以随时杀死对方,这无可指责,但是中国人打死外国驻华公使,总是有过错。特别是这件事,将中国带入了战争的更大深渊,使许许多多无辜的中国人深受其害,惨不忍睹,更是不值。克林德死后的次日,清政府向各国宣战。实际上,我们可以有多种方式处理克林德,而不是将其打死。例如,中国可以要求德国撤换驻华公使;中国也可以宣布克林德是不受欢迎的人,将其驱逐出境;等等。但是,中国采取了最差的方法,即打死人。如果说清政府能在战争中获胜,我们也能扬眉吐气,可惜清政府在战争中失败了,中国人不得不承担其失败的严重后果。中国人所受的八国联军侵华之苦远远多于中国人加于洋人的罪恶。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许多信教的洋人欺负中国人,甚至很多加入洋教的中国人也欺负国人。他们加入洋教,情有可原,因为洋人势力大,正如易本羲所说,内地国民加入洋教是因为洋人有特别保护之权,国民反不得与其平等,若在内地,不入洋籍,便入洋教。[3]4076《霹雳埠商界来函》也说,华侨同胞幸得在外,若在内地,不入洋籍,便入洋教,焉得有国民之分乎?[4]3056可见,洋人在中国有很大的势力,许多中国人寻求洋人保护也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与国家、政府的无能有直接关系。如果国家强大,政府有公信力,中国人没有必要依靠外国人生活。但是,他们反过来欺负自己的同胞则是可耻可恶。
胡汉民还特别强调了国家平等权中的仪式敬礼问题,指出,仪式敬礼为平等权之专属,假使其见黜而不争,则将不能维持其荣誉,所以其国实际上纵无所损益,亦不能强忍。但是,中国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所以胡汉民说:“凡今世列国之竞争,咸以实益,其自怙而排斥他人者,以规律出之,未尝授人攻抦也,而吾国民则未尽喻是。其所争亦恒在于实益,而意所拂逆,则将举一切报复之,而弗顾无实力以为盾。既郁愤不伸,为浅欲所驱,又轻妄弗择,于是所径情快心者,则惟国际上仪式敬礼之问题为最易犯。”[1]954
胡汉民认为中国人易犯他国仪式敬礼之原因主要是政府“为其戎首”,这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在庚子以前,“政府贱外”。康熙时代,清政府命俄使以三跪九拜之礼,乾隆时代亦以此胁英使(指强迫马戛尔尼三跪九拜之事),而累代夸为美谈。二是政府贱外思想到义和团击戮他国代表而极,如杀死德国驻华公使克林德。三是辛丑媾和,附觐见礼节,礼皆平等,此后政府媚外。在胡汉民看来,“凡诸仪式敬礼,自有惯例,无亢无屈,其自为谋,固不止于形式。其施于人,胡为俾之藉口。若我能内强,以恢复我国权,则外交之进步如见。彼徒为媚,以求无事者,尤可笑耳”。[1]955汪兆铭也认为,自满洲篡位以后,禁绝中国人与外国人交通,其与外人交接,觐见以三跪九叩为一大问题,初以献俘之礼待之,后以藩属之礼待之,此康熙以来之政策。[5]803《民报》学人实际上是告诉我们要宽容,不能自以为是,让别人一味服从我们的仪式敬礼。
清帝强迫西方列强的使臣行三跪九叩之礼,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中国与周边国家自古以来就是如此,这已经形成了习惯,在面对西方列强时自然沿续这一习惯。这是习惯成自然的结果。二是中国自古以来讲求华夷之变,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平等地对待他国,即使面对西方列强亦是如此。三是到底谁说了算的问题,也就是说仪式敬礼之争包含着国际上谁为主导的问题。清政府以“天朝上国”自居,不知道自己的国力已经落后于西方强国了。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国家的风俗和礼仪,决不应该加以改变”,“中国人的礼仪是不能毁灭的”。[6]369-370这种说法有些道理,但是也有些夸张。因为中国人在经过多次惨败之后,逐渐接受西方列国的仪式敬礼的风俗。这种转变是痛苦的。当然,如果中国能打胜他们,他们也会听我们的。《民报》学人用国际法过多地批判清政府,忽略了中外较量不仅仅是国际法能解决的。如果各国都能和平相处,也就不会有战争行为了。
“落后就要挨打”,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事实上并非绝对如此,否则世界上就只剩下几个强国了。到了近代,清政府没有转变思维,无视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权问题,致使我们白白折腾了自己。近代中国人遭受的许多苦难都是西方列强造成的,但是中国人自己也加深了这种苦难。所以,我们一定要追随世界潮流,不能像清政府那样逆历史潮流而动。当然,国家实力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重要的。任何蔑视国际法原则的人,都会被历史所玩弄,而任何忘了国家实力而只按国际法办事的人,也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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