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犯罪分子主要是从获取出口退税合法单证的各个环节入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
犯罪分子已由原来在退税申报环节作假,改为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等环节作假,先虚假抵扣,后真票虚开,在真票虚开的同时也使用假票进行抵扣,造成先偷税,继而进一步骗税,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多数骗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利用家族等亲密关系勾结在一起,分工明确,专业化协作。一般方式是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先选定外贸企业,再寻找虚假的供货企业,虚构从收购到出口的各个环节,给税务部门造成真实出口的假象,继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从地域上看,骗税活动逐步由沿海敏感地区向内陆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的趋向。
犯罪分子消息灵通,通讯及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马上将相关企业注销,犯罪分子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换过来的,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这一过渡期,诸如“国税大草堆,谁不扯谁吃亏”及“不偷税、漏税、不能发财致富”之说盛行,成为了各地不法人员的“口头禅”并付诸于犯罪实施。一时采用偷、逃、骗税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也屡禁不止。且由于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可以依法抵扣纳税款的制度,还使得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此队伍专业从事此行,其中不泛有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多具有跨地区、团伙、流动性等特点,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加之公安虚开案件立案,往往是税务部门初步审核发现情况后才移送的,这样案发后行为人早携款潜逃了,所以一般说说侦查工作很难开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虚开数额多成千上万,几百万、几千万是常事,往往一起案件查下来,被证实的虚开数目令人难以置信。这些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巨额流失的严重后果。其他涉及到经济的刑事案件所不能比拟的。
现行增值税管理基本思路是信息化。大量的数据信息交叉比对,是防范虚开和打击偷逃骗税的重要途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是强化管理的有力保障。目前管理难点在于:
犯罪分子用于伪造单证、打通关节、预交税款的费用,远远低于他所骗取的国家退税款。马克思曾经这样评价过资本家:当利润达到20%时,给资本家带来的是赚钱的快乐。当利润达到100%时,给资本家带来的是甘冒风险的冲动,不惜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宁愿去冒被绞死的危险,以期一夜间暴富。
海关对出口价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的抽验率只有5%,5万美元以下的货物随机抽取,查验能力非常有限,给不法分子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有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以次充好、以少报多、虚假拼柜报关甚至空箱闯关以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有的税务机关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没有对企业的资金、场地、人员等情况严格审查,没有从源头上查出虚假企业,加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管理制度缺陷,致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骗购虚开并流入流通领域,成为骗税分子据以申报退税的“合法单证”。
一些专门兑换外汇的地下钱庄,在境内外都注册了贸易公司,骗税人把人民币存入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再以美元的方式汇到骗税人指定的国内账户中,骗税人就很容易得到结汇水单,外汇管理局就会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盖章,为骗税又打通了一道关节。
目前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停留在案头工作上,虽经很多环节、层层把关。但终究不能跳出案头审核的圈圈。对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缺乏对出口企业动态活动的分析。不利于发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大量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来达到骗税的目的。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薄弱,使其容易得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多是现金交易,涉及千家万户,调查取证工作也困难重重,同时税控防伪系统和金税工程尚未覆盖这种发票,税务部门管理上确实有相当大的困难。
当前,信息管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税务机关获取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全面、领域还不够宽广、渠道还不够顺畅,交换还不够及时,难以全面掌控经济活动中货物、发票、资金流的准确信息。以出口退税为例,出口退税管理涉及税务、海关、外管、银行等多个部门,退税部门处于整个工作流程的末端,难以掌握出口货物的真实信息。海关作为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在目前查验率偏低的情况下,也难以发现虚报货物出口的问题,以至于传递给退税部门的有关单据信息与实际不尽相符,在一定程度上使不法分子骗税有了契机。
有关涉税信息,一方面相对分散,外部信息综合治税平台尚未建立,物流信息、商检信息、银行资金结算信息各处各位,许多对税收管理有价值的信息,并不为税务部门所掌握;另一方面应用粗放,即仅对收集的涉税信息进行初步的审核、比对,未能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预测、发现等监控功能。
当前,在查处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案件中,有的案件存在取证难,定性难,阻力大,查处力量不足,且由于与海关、公安等司法部门联动打击机制不够健全,致使有的案件移送公安立案难、检察院起诉难和法院定罪不易、量刑偏轻等实际问题,影响了案件查处质量和打击震慑效果。
在不法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越来越隐蔽的情况下,应依托信息化手段,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效。通过解剖式检查,深入分析虚开和偷逃骗税的手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开展专项检查,提高案件查办的精确性和实效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进一步明确涉嫌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的行政定性标准,推行分类管理办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对查处虚开和偷逃骗税行为实行专业化管理,灵活实施上级直接检查、异地交叉检查和上下联动检查方式,推进集约稽查。对一些性质较为特殊的案件,可提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直接查办。
从发票方面。一是检查发票号码和开票时间,有些纳税人一次性从某处取得多张虚开的发票,为了以假乱真,故意将开票时间填成跨月的日期,但却忽视了发票号码相邻的问题,甚至出现联号。二是检查金额异常发票。三是分析发票流向。相对来说,真实经营业务交易的销售对象会比较分散,而虚开发票需要上下串通,相互信赖,所以对象比较固定。通过分析企业开票流向,离散性越小,虚开的可能性就越高。
从资金方面。一是检查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为逃避票、货、款的不一致,购货方往往用现金支付货款,再取得开票方伪造的收款收据,制造虚假的资金往来。二是检查异常的银行汇票。三是检查购货合同。纳税人为了防范法律风险,一般会签订比较真实的购销合同,因此将合同内容与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存货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往往能发现虚开线索。
从货物方面。一是检查验收人库单与发票开具内容的匹配关系。若发现纳税人经常取得发票时间在前,验收入库单在后,但验收入库时数量与发票上数量完全相符,则虚开的嫌疑就很大。二是检查货物购销价格。三是分析企业货物运输情况。检查企业的运输过路过桥单据,分析运输单价与货物价格比例是否合理,运输货物数量与实际运输货物数量及货物入库数量与账上是否相符。
把过去重点审核企业货物是不是真正出口变为同时重点审核出口货物是不是足额缴税。如果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已经足额缴税了。骗取出口退税就无利可图了。当然,其他单证的审核仍然要发挥作用,还要充分利用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信息与成果,从而建立起严防骗税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控管,优化服务”出口退税管理和审核新机制。
从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薄弱问题,税务部门必须对收购环节的发票使用、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研究出新的解决方案。就目前而言,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特点和存在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堵塞漏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许可审批;加强对使用收购发票企业的经营纳税监控;加大对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实施偷骗税活动的处罚力度。对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不能搞“以罚代刑”;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对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的实时、全面、系统、有效的监控管理。
适当加大对出口退税工作的投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含量。增加现代化的防骗设备,提高防骗的手段,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技术保障。近几年,各地的退税工作条件逐步改善,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在投入仍存有“重征轻退”的现象。因此,必须配备专门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装备。为防范骗税,不仅要在系统内部实现电子信息联网,而且还要与相关部门联网。另外,建立退税办税服务厅、改善档案管理、派员赴外地调查取证等,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做保证。退税工作直接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援和鼓励,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日常的宣传中,不仅要加强对纳税人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税务知识培训和宣传,而且要加强对纳税管理者的宣传,使其提高对接收虚开专用发票行为严重性的认识,促使合法经营。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防范虚开发票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的职权分散在不同部门,是影响打击力度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实践中,针对同一案件,受种种因素影响,往往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在打击力度、定性标准、惩处尺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进一步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推进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实时联网,建立偷逃骗税人员黑名单制度和数据库。实行税务、海关、公安联合办案,发挥各自专长,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合力。对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案件,及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加大问责力度、减少办案阻力。加强税务部门与检查、法院部门的沟通协调,促使涉税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准确、公正的判决。加强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和管理,加大重大涉税案件曝光力度。将诚信纳税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获取贷款、发行债券、上市审批及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