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之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8-01-23 01:54:26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李 扬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一、民商法中有关信用的含义

在法学理论及相关学术探讨中,并没有关于民商法的固定准确的含义,有关专家有对信用的个人观点,如有人认为信用是与能力相匹配的一种价值判断,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民商法中的信用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所为社会所接受与评价的尺度,即信用越高,被社会接受的度越高,通过各种学说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信用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信用具有一定的事实判断属性,所谓事实判断属性,是指在信用判断上,往往以一定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客观事实作为评价的基础,如民事行为人的财产、一般社会行为,个人的能力及相关社会资质。即在客观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信用评价,第二个特征是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这种属性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虽然社会对民事主体的评价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是最根本形成信用判断则是主观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也会根据社会的能力、与信息掌握的强弱都有关系。

二、构建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质是法治的发展,而仅仅依靠法治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立一种社会公认的能够都接受的原则,社会参与主体都能有效遵守则更为重要,而构建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体系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有利于形成稳定、透明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此外,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够对授信主体更加便利的审核,使得信贷主体都能各取所需,监管部门也能进一步放松管制,形成开放的竞争市场。另外,从成本考虑。信用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效益中,也会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也有助于实现民商法中的立法目的,总之,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对经济与法律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信用体系的现状

(一)没有对信用原则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

尽管我国民法在不断进步,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而有关原则上的问题一直是民法的漏洞,尤其是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学术标准认定,也没有统一的实践共识,这也将在各学者之间,各地区之间,各层次之间对信用原则都会形成不同的理解,进而会造成信用体系的各为所政,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空白

虽然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我国在法律上起步较晚,尤其是信用体系的建立,没有过往的立法及学术可以借鉴,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非常混乱,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经验,因此对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毫无经验可言。

(三)政府缺乏有效的引导

政府做市场经济的管理者,也作为信用体系的推动者,然而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中,政府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却鲜有作为,甚至是达到了不作为的程度,并进而导致了民商中信用体系的无法有效构建和推动实施,甚至在某些地区政府的胡乱作为中导致信用体系崩溃,当前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民商法中对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同时很多也是区分不清,界定不明,使得社会主体也是无法理清信用体系的规则,同时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这一种单一的方式去调整,还应该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指导去推动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而在当前我国的政府参与度上,比较弱,因此,面对这样的现状,政府加大对信用体系的引导与监管,将有助于信用体系的有序建立。

(四)信用原则在法律原则上的地位较弱

信用原则在经济领域是至高的价值追求,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更是重要的机制之一,体现在合同法、债权法、物权法中,都深刻、体现着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尽管信用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在立法的角度上地位不高,明显滞后于其他民事原则,比如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不仅体现在各种民商法部门中,更是具有明确的定义与学说,而诚实信用原则则稍显不足,这与经济领域追求的最高价值是不相符合的,又比如,在我国的一些民事法律书籍中,都将信用原则置于其他原则的最后为,也是当前信用原则不高的具体体现。

四、构建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建设对策

(一)将立法权规定在法律中

将立法权作为权利规定在民商法中,在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能仅仅在原则上予以简要说明,更应该将信用作为一种权利独立出来,进而增强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信用体系的保护及规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稳定,构建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信用权进入民商法中,将对民商法的权利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去年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我们也看到了关于信用权的构建问题,其也在想通过将原则性的问题上升为法律,完善法律的权利规定,满足社会对信用权建设的需要。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企业作为市场从事经营交易的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运营完善的重要因素,如果企业没有一个合理的信用体系,会导致整个交易市场的成本增高,对经济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地位,而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笔者以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方面是评价系统的建立,即通过企业的资产、偿债能力、遵守法律的行为作为、履行合同的义务等方面作为评价和尺度,第二是追责系统的确立,仅仅有评价系统只是从社会监督的角度进行思考,但是这并不能最大化防止企业违约的产生,还应该构建追责系统,对于不守信用的企业建立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前述主要讲了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定的信用体系建设,而个人体系的建设依然重要,市场交易的主体不仅是企业,还有个人,而市场经济大量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都是个人之间的行为,如房屋买卖、借贷、侵权纠纷,因此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尤为重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完备的信用采集与登记系统,即将个人的信息建立诚信档案,以实现公民之间诚信信息的互享,并可以进而督促效应,其二是健全信息采集的渠道与保密,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也在逐渐建立过程中,然而在建立过程中也容易产生诸多问题,比如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国家应该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并对于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

(四)构建完善的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是确保社会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构建完善的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快完善与健全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并在此过程中提高政府机关的法治素养能力,培养依法办事的理念,提高政府及有关人士的法律意识。执法是确保法律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一环。同时对社会各组织、个人的信用建设同样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健全与完善的政府信用体系是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平稳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角色,完善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应该从以下方面,首先,对政府进行全面梳理与落实执法工作,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的提升,实现依法、廉洁、高效、透明从政,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建立信用制度。严格控制公权力,禁止滥用私权力,以保障市场经济与人民权利,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举措。

[ 参 考 文 献 ]

[1]袁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J].法制博览,2015(22):71-72.

[2]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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