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爆安全管理的几点看法

2018-01-23 01:54张宗波张利军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爆破作业民用库房

张宗波 张利军

1.荣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山东 荣成 264300; 2.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山东 威海 264200

民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性产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矿业开采、能源建设、建筑业、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工作,民爆物品管理的好坏对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都有一定影响。2006年9月1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取消了民用爆炸物品按计划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的管理模式,打破了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目的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爆市场体系[2]。公安部在条例施行后多次发文通知:爆破作业单位可以从有相应资质的生产、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民爆物品,不得指定或者限制购买。民爆物品购买市场放开对公安机关原有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冲击,原有针对本地销售企业卖方市场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公安管理的要求。针对这些问题,分别对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荣成市民爆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购买、运输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

《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的“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中的“用途说明”,在日常操作中,通常使用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材料或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材料,也就是无论是从生产或销售企业购买,爆破公司购买民爆物品的前期条件之一必须是有经过审批或备案的项目,且按照经过批准的用药计划(方案)申请购买民爆物品,不得在没有爆破项目的情况下先期购买民爆物品储存,已备以后使用。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做到实时登记、如实登记。在施工现场民爆物品台账一般有《爆破物品领取、使用、回收情况日登记表》《爆破物品领用回收台账》《爆破日志》《爆破公司爆破物品领用单》及《民爆器材使用现场跟踪记录表》[1]。《条例》第二十六条、六部委(公通字[2012]2号)文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这是基本的许可条件,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六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的要求,即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以上规定不能仅仅要求销售企业在配送民爆物品时要达到,生产企业在运输时也要达到,本地的承运单位要达到,外地运输到本地的承运单位也要达到,应当一视同仁。

(二)储存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些单位库房建设不达标,尤其是临时炸药库建设很不规范,比如:无沙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无避雷针等防雷设施,无安全警示牌、视频监控、围墙或铁丝网等安全设施,无温度计、空调等恒温设施,库房通风不符合要求等。[3]另外,一些临时炸药库多是为了开挖隧道而建,所以大多建在山脚下,周边全是高大树木,一旦遭遇雷雨天气可能引发安全隐患。民爆物品的库房储存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设立的库房必须要符合规范的要求,确保库房储存达标。此外,临时炸药库内堆放杂物的问题也很突出。爆破作业单位购买的民爆物品的运达地有两个,一个是爆破公司的库房,一个是直接运达至爆破作业现场。对于运达至爆破公司库房储存的,必然涉及到二次运输,即从库房运输到爆破作业现场,因此除了要满足具有标准的库房、规范的治安防范等基本要求外,还要满足上面关于运输的条件,即具有承运单位资质,承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格,动态监控及视频监控等条件。

(三)使用清退过程存在的的问题和对策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荣成市2015年炸药使用量2418吨、雷管40万发,其中退库的炸药达到400多吨,雷管达10万多发,2016年炸药使用量2080吨,雷管24万发,退库的炸药超过400吨,雷管超过5万发,退库率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有清退必然有二次运费,增加了爆破作业的成本,在如今爆破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依然有很高的退库率,说明爆破作业的清退问题是不可回避的现实。在实际的爆破作业中,出现民爆物品的清退情况,一种是突发事件影响不能进行或继续爆破作业,需要全部或部分清退,第二种情况是爆破作业完成后清退剩余的民爆物品。突发事件影响包括自然因素影响和人为因素影响,自然因素影响是指雷电、大雾、大风等天气变化和地质、水文变化,人为因素影响是指人为阻挠施工,以上情形所有的爆破公司都遇到过;关于剩余的民爆物品的清退问题,有的爆破公司会提出说严密设计、精准计算用药量,不会剩余民爆物品,即便剩余民爆物品,就地销毁处理,不需要清退,但那是不可能达到的理想状态。一方面是民爆管理规定,当班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清退回库,因为荣成市实行的监炮制度,有人全程监督,剩余的民爆物品无法私自留存,必须清退;另一方面是因为很难实现精准计算,不剩余民爆物品,尤其是雷管,整包装销售,有的包装是50、有的是100发,还有的200发。若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就地销毁,一是不具备销毁条件,强行填充炮孔增加装药量不安全;二是销毁需报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因此,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中应明确施工时间、爆破作业方式和规模、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购买渠道、运输和保管方式等。对于购买民爆物品直接运达至爆破作业现场的情形,要明确清退方案,保证清退运输车辆和清退储存库房,清退方案合理可行的,方可进行合同备案或审批爆破作业项目。

二、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措施

(一)公安机关要投入更大的警力和精力,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4]

(二)要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购买市场放开带来的巨大的价格差异,极有可能使个别公司铤而走险,非法留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

(三)要依法严格把关购买市场放开的准入条件,只有使用单位在能够达到合法、安全的条件下,才对其进行放开购买的审批。

四、结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安全管理体制不断完善[5]。民爆市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各个环节都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条件。公安机关民爆监管的核心要求,首先是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失,其次是防止民爆物品在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这也是公安机关民爆管理的底线。

[ 参 考 文 献 ]

[1]王力争.我国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3):43-46.

[2]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Z].公通字[2006]70号.

[3]李永杰.公安机关如何有效开展民爆物品监管工作[J].2014(17):1-2.

[4]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Z].公通字〔2015〕29号.

[5]钟群鹏,吴素君,骆红云,等.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自主创新的若干思考[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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