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践与思考

2018-01-23 00:24刘爱河
中国名城 2018年4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老屋文物

刘爱河 于 冰

文物资源是公共资源,文物保护理应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承担,保护成果共同享用。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高度重视。2016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李克强总理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要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党和国家领导人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这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充分说明在当前形势下,做好中国的文物工作,社会力量的作用不容忽视、不容低估,只有将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动员起来,真正做到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推动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文物事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惠及民生的作用日益增强,各级财政资金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了较为坚实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文物资源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保护管理情况复杂,仅靠各级政府的投入远远不够,还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投入文物保护利用,一方面可以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使更多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理念,营造“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1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践探索

为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困境,各地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实践,如山西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古建筑认领认养、浙江省松阳县整县推进“拯救老屋行动”,都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值得推广借鉴。

1.1 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认领认养文物建筑

山西是文物大省。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山西省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其中现存古建筑28027处。山西省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投入呈逐年增加趋势,从2012年的7000多万元增加到了2016年的1.2亿元。山西省文物局的一份《文物保护工程的交流材料》显示,在山西现存的28027处古建筑中,假定其中10%亟须保护维修,按照现有的施工实力,每年仅能完成20余处,全修一遍需140年。面对繁重的文物保护任务和利用拓展需求,仅靠各级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山西省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确定为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向。

2016年9月,山西省文物局印发《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全省文物工作会上,省长楼阳生明确提出要加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力度,要像抓“希望工程”一样,在文物领域形成一个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省政府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提升,形成了“文明守望工程”的概念和实质内容。2017年3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社会热心人士、当地居民等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文物修缮、捐赠、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机制,真正让文物“活”起来,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作出积极贡献。”《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此次把全省范围内的2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列第一批供选项目名单。“文明守望工程”启动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很大的热情,积极认领认养。截至2017年11月,已有28处文物建筑由企业家认领认养,其中12处已修缮完工,还有部分项目正在协商中,引入社会资金达1000余万元。已有案例可分为3种模式:企业家仅捐资,不参与保护维修和管理使用的;出资并维修,然后交所有人管理利用;出资、维修并管理利用。①

总体来看,“文明守望工程”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但如果实施过程中基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更多重视,及时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培训、积极与有意向的企业沟通协商,效果可能会更好。此外,252处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有的可能维修成本太高,投入和产出难成正比;有的可能地理位置偏僻,即使修复完毕,也无法通过发展旅游或其他经营手段带来经济效益,这些都是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因素。

认领认养是当前引入社会资金较为可行的手段之一。虽然与财政资金相比,社会资金的比例还很小,但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文物保护意识会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会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会越来越高。为更好地推进文物建筑的认领认养,山西省文物局正在制订相应的奖补办法,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让企业和个人实实在在感受到从事文物保护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

1.2 浙江省松阳县“拯救老屋行动”

2016年初,为突破传统村落中私人产权文物建筑存量大分布广,而且修缮资金严重短缺的瓶颈,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启动了“拯救老屋行动”项目,将浙江省松阳县确定为唯一一个整县推进试点县。该项目经费为4000万元,实施期限为两年(2016年-2017年),资助范围为松阳县中国传统村落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私人产权民居。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摸底、建立组织、制定政策、宣传发动、保护维修等工作,项目已经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截至2017年9月15日,全县有135幢老屋的产权人开展申报,现场方案审核133幢,105幢已经签订合同,开工修缮102幢,其中50幢已基本完工。②当地村民已经切切实实感受到了“拯救老屋行动”带来的实惠,房子安全了、环境美化了,村落保护也带动了民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其他产业的发展,村民的收入增加了,幸福感和满足感大幅提升。

“拯救老屋行动”项目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典型案例。该项目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与松阳县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先进理念、多年来形成的良好基础有密切关系,与此同时,项目各相关方的凝心聚力和通力配合也是“拯救老屋行动”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松阳县委县政府、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都高度重视该项目,从组织、资金、制度和技术等多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文物局将“拯救老屋行动”作为财政委托项目,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具体实施,显示了国家文物局对传统村落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显示了对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中介作用,通过争取财政委托项目的形式,使“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在政府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扩大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使有限的资金可以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在项目的前期筹划和具体的组织实施过程中,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全程参与、全面指导,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项目资助合同文本的起草到各项技术规范的制订,在每一个工作环节都给予具体指导。修缮过程中多次赴现场指导监督,确保老屋修缮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为确保“拯救老屋行动”的顺利实施,松阳县委县政府成立“拯救老屋行动”领导小组,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各个乡镇(街道)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全力保障项目实施。2017年又整合名城古村工作,成立名城古村老屋保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拯救老屋行动”项目计划,基金会资助老屋修缮资金总额的50%(低保户、五保户资助70%),其余由农户和其他社会资金筹集。为切实解决百姓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松阳县将农办的民宿经济发展和传统民居改造政策、建设局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文广出版局的历史文化建筑修缮等政策资金加以整合,均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使“拯救老屋行动”的综合效益大幅提升。“拯救老屋行动”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个人自筹、亲友拆借、银行贷款、村集体垫付、社会资本参与“五管齐下”的方式,使资金筹措方式多样化,有效破解群众修缮资金短缺的难题。项目实施以来,来松阳县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已有十多个,引入外来工商资本达5000多万元。③

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作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修缮方案要求、修缮技术导则、概算指南、修缮验收办法等的制订,为“拯救老屋行动”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监督,并对乡土施工队伍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老屋修缮遵照文物建筑修复的理念来进行。

由于多方参与、凝心聚力,“拯救老屋行动”进展非常顺利,在美化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将文物保护的理念在群众中广泛传播开来。“拯救老屋行动”是当前传统村落消失加速亟需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现实需求,不仅可以为中国农耕文明的延续保留根基、积蓄能量,而且可以满足越来越多人渴望回归田园、留住乡愁的生活方式,既是文保工程,也是民生工程,更是文化工程。

2 宏观部署,以制度建设促进参与水平提升

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是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备的制度是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好的制度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更好地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更多地关注社会和公众需求。文物保护领域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但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关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都还比较欠缺,迫切需要在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

2.1 部署文物治理体系构建战略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文物治理体系构建的内在需求与外在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物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应当将文物治理体系构建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战略任务加以大力推进。

从行政管理到事业治理,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变化。从思想观念上,治理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力主体不同,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行政管理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行政管理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行政管理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行政管理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1]

治理是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相对于国家统治体制,治理体制更多体现在操作层面的工具理性。早在20多年前,国家领导人就指出:“也有些同志还认识不到动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法规方面看对民间保护文物的权利和义务还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指导;在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方面也跟不上去”。[2]现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然而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还停留在临时性、碎片化阶段,文物治理体系的制度和程序工具支撑,包括行政制度、决策制度、执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还缺少统筹谋略。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度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

2.2 区分文物行政管理与文物资产管理职能,建立文物资产管理制度

契约管理的基础,首先要解决国有文物所有权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其次解决多元主体之间的依法合作、协商,另外解决依法监督的效率与成本。

国有文物是文化财产,是具有特殊属性的实物资产和财富。财产体现的是文物的当代属性,即现行财产主体对其财产行使权能和享受收益的主客观关系,它既反映人与物的关系,也反映人与人的关系。尽管数十年来文物行业一直强调文物“不可再生”的物质属性,成为其在文化领域领风骚之本,然而其立足点是基于文物价值的历史属性,文物工作历来都被归于“精神文化”范畴。文物作为实物资产的当代“财产”属性却受到忽略。

《文物保护法》赋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职能,却没有明确文物产权管理职能,特别是没有明确国有文物和集体文物产权权能的行使主体,产权管理机关与管理程序,产权界定、登记、评估、转让、变更、损害赔偿等管理制度。因此,国有文物作为国家最为珍贵的国有资产,在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却是空白。

我们的文物保护法规、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存在着两个主要原因,都与文物产权制度相关。第一个原因是文物保护法规和保护规划与希望被“纳入”的其他法规与政策缺少共同语言,从而缺少“纳入”的基础和媒介。现代产权制度正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是不同权利之间进行平衡、约束和保障的“共同语言”。不学会这门语言,文物工作就没有在国家决策和法律体制内的发言权。第二个原因是文物保护法规和保护规划没有落地,缺少操作层面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保障政策,依靠强迫命令或道德训诫执行,在“一抓就死”与“一放就乱”之间反复摇摆,任意解读和法人违法现象普遍,难以形成权利安全和稳定收益的长期预期,形成自觉的、良性的、可持续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国际上是在成熟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物保护,相关产权理念贯穿在各项条款中,如意大利文化遗产的法定“信息单”公示与变更程序,日本文化财的法定“书面材料”提交与变更程序。

2.3 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多种渠道和参与形式

在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鼓励各地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多种渠道和形式,前提是各地文物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协调与沟通,全过程参与,及时总结经验、处理问题。对于其中的国有文物,各地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针对本地区文物资源情况,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确立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具体名单,提出保护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合规有序介入,开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其中的非国有文物,要制订保护利用的标准和规范,引导所有人自主开展有效保护利用。确有困难者,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帮助。浙江省松阳县的“拯救老屋行动”在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方面探索出一条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产权人、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的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推广借鉴。

近年来,已经有企业或个人通过认领认养、租用等形式投入资金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在保护基础上将其开辟为博物馆、陈列馆、图书馆、文化旅游场所、民宿等,在丰富当地居民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动了旅游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较为有效的方式。

3 综合施策,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无论哪种形式的参与,一方面需要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约束和规范,需要综合运用法规、制度、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确保参与程序和方式的依法合规,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就目前情况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最为欠缺,其中文物建筑对社会资本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下面以文物建筑为例探讨如何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

3.1 法规制度引导规范

社会资本投入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要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仅程序要依法合规,保护利用手段也要科学规范,在秉持文物保护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保护,在坚持公益性、弘扬正能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投资人应当组织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文物建筑的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随意改建、扩建。

国有文物是国有资产,文物行政部门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要坚决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文物的认领认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好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防止寻租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利用,但利用的前提是要坚持文物的公益属性。一般来说,文物建筑修缮后可作为博物馆、陈列室、图书馆、文化馆、社区活动室等公益场所,也可作为从事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但一定不能作为服务特定少数人的场所。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这一要求应作为引入社会资本的前置条件,投资人在认可这一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认领认养文物建筑。此外,文物行政部门对使用过程要予以监督,坚决防止文物建筑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会、开展非法活动的场所。

文物建筑既有作为建筑的使用功能,同时由于它承载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文化信息,与重要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有密切关系,文物建筑也具有宣传教育和价值推广的功能。修缮后文物建筑如果作为博物馆或陈列室,展陈的设计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解读历史,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曲解历史,同时也要体现时代精神,要为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为爱国主义教育服务,在全社会凝聚和激发正能量,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

3.2 经济手段扶持激励

引导社会资本与文物保护利用,在明确各方责、权、利的前提下,经济激励手段必不可少,文保基金支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是较为常用的手段。

3.2.1 基金支持

通过文物保护基金会资助是较为合理的方式,因为基金会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以资助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全国性和地方性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平台作用,另一方面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多种方式筹措保护资金,用以支持财政资金难以覆盖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基金会可以通过直接资助或奖励的方式支持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助或奖励都应遵循通过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利于监督的原则。近年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的募资能力都在不断提升,在文物保护领域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方性文物保护基金会也应积极作为,不断增强募资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以资助财政资金难以覆盖的文物保护项目,发挥好文保基金这一平台的重要作用。

3.2.2 以奖代补

认领认养不可移动文物也是当前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一种方式。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资金的投资额度,分档次对程序规范、管理科学、质量合格、成效明显的社会资金投入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进行奖励。奖励其实也是监督和管理,奖励需要参考的因素应包括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资料是否完备等。奖励的标准不宜太低,否则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3.2.3 贷款贴息

对于通过银行贷款投入文物保护利用的企业或个人,政府可依据其投资额度,在工程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年限的贴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贴息分为全部贴息和部分贴息。贴息资金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公开透明的原则。贴息需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贷款合同、维修方案、验收报告等,由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贷款贴息应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

3.2.4 税费优惠

一般情况下,文物建筑修缮后,可作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旅游场所、文化产业经营场所等。如果用于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享受当地关于非国有博物馆在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当前,国家大力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④规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各地也有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资金,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文化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政策申报相关项目,获得资助或优惠。

3.3 强化舆论引导监督

就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情况看,有参与能力者多,但有参与意识者少。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需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成功案例,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要予以大力表彰奖励,并通过多种渠道加以报道,对参与者来说是莫大的鼓励,对潜在参与者来说也是有力的动员。此外,也要引导社会力量不能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要从长远考虑,从大局考虑。对于企业来说,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可以向外界传达出一种信息,那就是企业是有社会责任感、有实力的,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能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与此同时,也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保护利用不当,对文物造成损毁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和事件,要利用媒体及时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通过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在全社会宣传文物保护利用的正确途径,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4 结语

当前的文物保护,已经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和老百姓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实践证明,文物保护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单纯地为保护而保护是没有出路的,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让文物在现代生活中发挥出应有作用。

社会力量能否有效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不仅取决于公众对文物保护利用的认知水平,也取决于文物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引导能力。如果文物行政部门措施得力,引导得当,可以将公众潜在的文物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激发出来。因此,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组织和引导工作。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坚持服务大局原则。相关政策的制定,要紧密结合特色小(城)镇建设、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文化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不仅要改善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品质,而且要和打造业态、发展产业相结合,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保存现状、地理位置、与其他文物的关联度等基本情况,从投入产出能否平衡、能否带来规模效应等角度,对文物资源进行分类、评估,确订是否适合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适合以哪种方式参与,在此基础上提出指导性建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坚持公益属性原则。文物是公共资源、文化资源,要优先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发挥其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坚持多方获益原则。通过文物的保护利用,应使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投资人、当地居民、社会公众都能获益。鉴于文物保护专业性强、投资高、难度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合同期限不宜太短,以5-30年为宜。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先从试点做起,从小范围做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基础好的地区先行先试,通过试点探索出几种不同模式,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当前,社会各界对文物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参与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但参与整体水平还不高,市场活力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完善政策、提升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社会文化自觉的提升,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一定会不断提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格局也会更趋完善。

注释:

① 资料来源于山西省文物局。

②③ 数据来源于中共松阳县委书记王峻在2017年9月15日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的“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研讨会”上的讲话。

④ 财文资[2012]4号.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J].前线,2014(1):5-8,13.

[2] 李铁映.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5年9月8日).中国文物报199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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