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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使用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互联网金融得以蓬勃发展受到市场的欢迎,但其本质还是金融,逃离不了金融的特性,存在金融风险和互联网属性的双重风险,特别是其中的P2P借贷。近年来P2P跑路、破产倒闭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需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中P2P借贷的特征,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包括设立准入机制、重视技术安全、加强经营监管、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开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特征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5.066
1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那么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谢平是第一位公开提出“互联网金融”的,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受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技术作用和影响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企业家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本文采用中国人民大学吴晓求教授的定义 :所谓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
2 互联网金融分类
把互联网金融分类,笔者查看大量文献及相关研究,业界普遍认可分为如下三类。
2.1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随着移动终端的不断普及,移动支付成为第三方支付的趋势,这其中的代表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支付和腾讯的微信支付。交易佣金、沉淀资金利息、企业策划收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入来源。
2.2 P2P借贷
融资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发挥作用,对外发布融资标的,获取投资人的贷款。P2P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资金进行相应的匹配,起着信息中介作用。借款者主要是被传统金融排斥的个人、小微企业等。平台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利润来源。
P2P借贷中的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有些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例如借款人为了快速融资可能会故意隐瞒部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2.3 众筹融资是指融资方做好投资项目规划,借助众筹平台,吸收项目资金
其特点是集合大众的小额投资,目标客户是对项目有能力且感兴趣的投资者。众筹平台的收入是项目融资额百分比的服务费。
3 P2P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截止到2017年8月1日,P2P网贷业累计成交量突破5万亿大关。2017年8月1日,权威机构网贷之家公布P2P行业月报数据:到2017年7月底,P2P借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50781.99亿元,上涨幅度达112.43%(2016年同期的成交量是23904.79亿元)。这份数据还显示,截止至2017年7月底,P2P借贷贷款余额是10897.08亿元,比2017年6月底增加了428%。P2P网贷行业融资余额依旧稳定向上,表明资金在持续净流向P2P网贷行业。
互联网金融P2P具有如下特征:
(1)开放便捷性。P2P网络平台有开放性,使得服务的时间和空间有了极大拓展性。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对于时间、地点的限制,客户足不出户,利用手机、电脑就能进行贷款申请和投资。其贷款主要采取线上审核的方式,更迅速、方便快捷地进行支付结算,成本更低更有效率,从而加快促成了投融资交易。
(2)广泛普及性。P2P低门槛的特性满足了普通民众的投融资需求,吸引了广泛的客户。但这也销售给不具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如退休老人、家庭主妇、学生等,这些P2P投资者不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他们金融知识有限,习惯了“刚性兑付”,不清楚与银行存款的区别。某些P2P平台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过分强调高收益而很少向投资者说明风险问题。由于P2P平台涉及大量用户 ,一旦发生问题,对外部影响很大。
(3)信息科技风险,P2P带有互联网金融突出风险特征:信息科技风险,这个风险非常突出,如果遭受金融钓鱼网站、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支付不安全、重要资料泄露等事故,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4 P2P的监管
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在贷款金额和机构数量上都超过了其他国家,整个P2P借贷行业风险频频发生,P2P网贷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出现卷款潜逃、提现困难、破产、停业等问题,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对其监管势在必行。
到2017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经营平台数量为2090家,比上月底减少了24家。据不完全统计,7月共有7家新上线平台;到2017年7月底P2P平台停业与问题数量为35家,其中提现困难4家、跑路7家、停止营业22家、转型平台2家。报告数据也表明,到2017年7月底,P2P借贷行业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3826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5916家(含停业及问题平台).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问題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累计达50.8万人,占全部投资人数的比例约为3.9%;涉及贷款余额约为285.4亿元,占2017年7月底行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2.6%。
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P2P业务要健康发展,必须实施监管,监管的思路如下:
(1)门槛准入机制:在进行准入审查时剔除欺诈或有不良记录的、不审慎、能力不足的股东和经营者。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机制。
(2)技术安全。信息技术安全是P2P平台有效运行的保障和生命线。国家规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技术等级要求,确保P2P平台安全运行的外部保障是制定金融监管的标准。要求P2P平台有符合规定的IT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endprint
(3)监管P2P平台的运营。
加强监督股东、经营者与P2P借贷平台之间的关联交易,预防其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P2P借贷平台不能擅自使用平台获得的信息从事超出范围的经营活动,一定要完整地、准确地保留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规定P2P借贷平台公司有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也要符合要求。
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借款人信息披露透明度,这是P2P平台的职责所在,也是其有效运行的基础,披露信息和揭露风险,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融资人作为资金使用方,为确保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都具有如实披露融资相关信息的业务。P2P平台起码要向投资者公布借款者资金用途、押品法律权属、其真实身份、担保人真实身份等资料。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也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
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有了第三方托管,这样能防范机构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P2P平台只是起到信息中介作用,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资金池模式是禁区,否则其将成为非法集中的工具;银监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正式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更明确和细致了。此《办法》再次明确了P2P借贷机构“信息中介”的桥梁作用。《办法》要求互联网网贷平台必须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平台要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资金托管机构与网贷P2P机构应明确约定双方界限。银监会规定P2P平台机构不能为融资者提供担保,不可以设立资金池、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此《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网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不能为融资者提供担保,不可以设立资金池、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等13类非法行为。据悉,银监会下一步将会明确P2P平台资金存管银行的条件和第三方托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监督管理职责等,网络借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将会出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将付诸实践。
所在地方政府也发挥监管作用。P2P借贷起源于民间,根植于地方,所以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赋予当地政府相应权限,这样才能因地制宜,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开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促进纠纷解决,利用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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