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江西司法改革运动研究

2018-01-22 17:54熊小欣
党史文苑 2017年2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江西

熊小欣

[摘要]1952年9月,为解决各级司法机关中存在的组织不纯、思想不纯、作风不纯问题,江西省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掀起了司法改革运动。经过3个月的深入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在江西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受历史局限也不可避免地对江西司法系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江西 司法改革

1952年8月至1953年2月在全国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事件。司法改革运动以后,新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传统得以最终确立,并對以后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2年8月13日召开的政务院第148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史良的《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史良指出,全国各级法院“总体情况虽然还好,但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主要是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还在横行,法院干部中旧司法人员比例很高,贪污腐败分子为非作歹……因此,必须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彻底改造与整顿”[1]。江西在行政区域划分上属于中南区,该区于1952年8月15日召开政法工作会议,着重讨论司法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随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正确进行司法改革工作的指示》。9月,江西司法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一、江西司法改革运动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于稳定社会秩序与重建司法的需要,江西省留用了部分旧司法人员,而且在司法人员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1952年9月3日的统计,全省司法人员中旧司法人员占干部总数36.13%[2],远高于江西所属中南区的平均数24.6%[3]。同时,留用的旧司法人员在“三反”运动中暴露出了一些严重问题。一方面,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解放前曾是军统特务或“三青团”、会道门等反动组织的成员;另一方面,有的在解放后的司法工作中有贪赃枉法、危害群众等违法行为。在工作中很多旧司法人员仍然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办案依据,没有群众观点,缺乏运用群众路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孤立判案、坐堂问案、拖拉成风。依据程度不同,全省司法机关被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组织上基本纯洁,思想、作风上存在着旧法观点,需要批判思想,划清界限,使其巩固和提高。其二是组织上不纯,并存在严重的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须要彻底加以整顿和改造。其三是,全部烂掉了的,须要彻底打碎,重新建设。全省96个人民法院,属于第一类的占50%左右,属于第二类的占46%强,属于第三类的占3%左右[2]。

二、江西司法改革运动的成效

从江西各地开展司法改革的力度来看,大多数地区都能认真执行司法改革计划,也有极少数县由于没有充分发动群众导致司法改革开展不彻底[4]。然而就整体而言,司法改革运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要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第一,整顿了人民法院组织,纯洁了司法队伍。经过组织整顿,旧司法人员与一般旧人员仅占全省司法人员总数的6.4%[5]。各级司法机构在组织上焕然一新。

第二,基本上划清了新旧法律的界限,批判了国民党的旧“六法全书”,扭转了旧法思想和旧法作风,明确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的中心地位,确立了党对人民司法的绝对领导。在运动之初,部分干部存在各种模糊思想,例如“有的老干部认为法院还纯洁,没有什么可以改;有的新干部认为自己没有在伪法院蹲过,没有学过‘六法,不是改革对象,表示漠不关心;在旧司法人员中,考虑个人的是,主要怕法办,怕失业,怕与群众见面”[6]。运动过后,新旧司法人员不良作风也基本得到纠正,开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运用群众路线从事审判工作。有不少干部感动地说:“司法改革运动救了我,要不然,我的思想,我的观点,也将变为旧法思想旧法观点了,这是一个伟大的思想改造和思想建设运动”[7]。

第三,清理积案,纠正冤假错案,教育了广大群众,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运动中联系实际进行内部检查刑、民案件达十一万件以上,约占全省三年来普通刑民总收案数百分之七十二以上。通过查卷工作,发现大小问题(包括拖拉、积压、作风恶劣等在内)一三九九八起,约占查卷总数百分之十三弱。”[5]发动群众方面,“全省共召开大小会议二五一四七次,直接受到司法改革教育的群众,据不完全统计已达四百余万人,基本上达到了家喻户晓。在程度上来说,城市中比乡村中做得好。在这一运动中,共收到群众书面及口头检举和意见一五七〇一件,除查无着落与对其他机关的意见一四〇〇件,其中一三九六五件已分别进行了适当处理,正在调查处理中的尚有三三六件”[5]。

第四,有力地打击了敌人,弘扬了社会正气,团结了人民群众,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改革运动前,残存的反革命分子、恶霸和不法分子由于受到部分旧司法人员的包庇,有些未受到人民法院应有的制裁。在运动中,经过法院内部检查和群众检举,许多此类案件被揭发出来,都严肃地进行了审理或改判工作。“如汉奸江洪涛案原在省院旧司法人员甘圻道歪曲事实下,宽纵地只予判处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次翻了案,改判了死刑。余江县恶霸地主周瑞林,司法改革前尚逍遥法外,这次经群众检举后,已予逮捕,判处徒刑十五年。”[5]

三、江西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局限

江西司法改革运动在社会剧烈转型的复杂背景下,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目的,在批判旧法律与旧司法人员的过程中出现了绝对化的倾向,在工作方法上出现片面性,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1.全盘否定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突出法律的阶级性,忽视法律的社会性。作为司法改革运动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8]p152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司法改革运动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所有法律都视为维护其反动统治的工具,全部予以废除,这显然忽视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社会功能或特性。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阶级性“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9]p268。然而,法律的阶级性并不代表法律的一切。endprint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0]p538这就是法律的社会性,不仅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社会主义也需要。“六法全书”虽然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但也是无数法学家的呕心沥血之作,其中包含了许多基本法学理念,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江西司法改革运动中,这些基本理念也无一例外地成为被批判的对象,奉行這一理念的一些旧司法人员也难以逃脱被清理的命运。在废除旧法以后,相关新法律迟迟未出台,导致二者的承接中出现了一段长期的空白。

2.突出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忽视了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这种用人标准导致了江西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长期偏低。司法改革运动将绝大多数旧司法人员清理出江西省各级法院以后,从工、农、青、妇等人民团体和退伍军人中抽调一部分积极分子以充实各级法院,并使有群众工作经验的老干部充任法院骨干,担任审判工作。然而,“司法工作,不是简单的工作,一定对于学识经验都有很丰富的准备,才能不负民众所托。所以,从来对于司法人员的限制很严,就其教育过程来讲:学法律的比学政治经济的年限往往要长,比如政经系三年可以毕业,而法律系非有四年不可,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更细密的学科,潦草从事,是不能得到何种成绩的,而毕业后,还须经过法官考试,及格,然后再派到实际工作中去学习候补,若干年后,方能补得一个正式法官”[11]。

江西省在司法改革运动初期,预见到了将会出现大量旧司法人员离职而产生的人员缺乏问题,所以也从省内各机关团体中抽调了52人参加由中南区开办的政法学院速成班,对学员的选拔主要有两个条件:“(一)历史清楚,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在三反中没有问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性别不限。(二)一般须具有初中文化水平;如系工农干部须识字在一千五百字以上,能阅读简单文件,并能写简单书信者。”[12]在这里,政治素质被摆在首位,对于文化水平要求则非常低,学习时间也只有6个月,学员学习司法知识的效果可想而知。在实际工作中,审判人员遇到疑难案件,如果无法凭借专业水平解决,则极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结案,因而在司法改革运动之后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定数量冤假错案的现象就毫不奇怪了。

3.混淆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的概念,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司法审判,忽视了司法审判的运行程序与规则。在司法工作中依靠群众路线办理案件的源头是陕甘宁边区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其特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服务群众。新中国成立初期,阶级斗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依靠群众路线开展司法工作可以有效地消弭许多隐藏于城乡角落的不稳定因素。然而,群众路线并不等同于群众运动,前者可以成为司法工作的有益补充,后者极易导致司法工作发生偏差。

从长期的革命实践看,广大群众在党号召的各项社会动员中显示出巨大的能量,随着一个接一个的群众运动的渐次胜利,群众运动已经成为新中国进行各种社会改革不可或缺的力量,如洪流一般涌向社会各领域,司法也在其裹挟之中。江西司法改革运动以后,大量来自各机关团体的积极分子进入各级司法机关,他们是组织发动群众的行家里手,对司法工作又比较陌生,易在工作中对群众运动产生依赖,因而导致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司法审判的结果出现。

司法工作本有自己的特定方法,无论处理何种案件,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只有司法人员才可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侦察、取证、搜查或拘押,即使是依靠群众路线办案,也是将其作为参考,而最终的各项司法权仍在法院。然而,当法院工作遭遇到外部火辣的群众运动时,最终的结局是前者不可避免地被后者所淹没。从短期看,群众运动进入司法审判的后果极易导致审判偏差;从长远看,群众运动逐渐演变为“群众专攻”,不仅背离了本就粗糙的司法程序,甚至连原本属于法院专有的各项司法权力都一度被群众团体所共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都可以私自搜查私人住宅,任意拘押嫌疑人员,强迫嫌疑人员检查交代,发动群众进行批斗,甚至公然殴打公民而逍遥法外。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群众团体甚至强行接管部分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攫取其权力,行使其职能,使社会陷入一片混乱。

因此,在肯定江西司法改革运动取得巨大成效的前提下,我们也要对其消极影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幸运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再重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各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司法工作的专业化也重新回到国家的视野。2014年10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当代的司法发展进程提供了正确的指引,也预示着我国将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步前进。

参考文献:

[1]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N].人民日报,1952-08-23.

[2]关于全省司法改革计划[B].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X035-2-651.

[3]中南区司法工作改革方案[B].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X035-2-650.

[4]南昌县司法改革不重视发动群众形成法院少数人学习“运动”[N].江西日报,1952-11-15.

[5]江西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司法改革运动基本总结报告[B].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X035-2-651.

[6]省司法改革委员会总结司法改革试点第一阶段工作[N].江西日报,1952-10-19.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报告[B].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X035-2-651.

[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关于边区司法的几点意见[N].解放日报,1941-11-15.

[12]江西省人民政府通知[B].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X002-1-073.

责任编辑/梁发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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