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斌
新疆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7
随着我国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一些新型的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进入到各行各业中,科学技术的深入不但改变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形态,而且也影响着人类社会向信息、技术、科技等方面的转变。民商法与群众生活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对民商法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法律应该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即尽可能地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无形之中也对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民商法之后不断的创新与完善,其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从而实现与时代的共同进步。
民商法的变化可以说是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世界最早出现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提到了商法和民法,该法典至今已经有长达3700多年的历史,在这其中民商法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虽然每次变化的原因都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发挥出法律自身的优势与作用,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1]。法国大革命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都被认为是欧洲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终结的起点,但其实是为了突出英国出台的《权利法案》,与此同时法国则出台了《人权宣言》,这两部带有法律背景的文件自然成为了两国民事处理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
拿破仑在晚点时期回忆自己的一生时,他认为《民法典》、《刑法典》等是他最突出的成绩,而从法国后续的发展来看,这些文件都比较重视财产与人权方面,无形之中也为法国经济清扫了很多障碍,同时也让法国资本主义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了世界级的第二强国。中国的民商法也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建国之后,《合同法》、《劳动法》等条例的构建也让我国社会经济有了更稳定的发展,并且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在社会不断发展与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各种法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平等中立原则在民商法中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从事民商事互动的不同主体,对参与到交易中的各项条件与制度都应该保持中立,如技术、交易平台等等,在整个过程不能出现维护或是偏爱[2]。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平等中立原则可以看成是全球性特点与技术性特点的产物,最后则是体现在实施平等上,这不但要保证法律与民商法的有效实施,而且还要保证电子商务法的落实,目的是为了保障经营者与消费后则的平等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当前的安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一项原则之一,但从法律的精神本质上来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弱势群体,所以安全原则必须受到尊重与重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安全原则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从财产安全来看,不管是保持公有制的中国还是提倡私有制的西方国家,其都把人权看成了最重要的一部分,所以在立法时便都对财产安全制定了较严格的规定。有个故事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的,即德国在实现统一后,开国君主便建造了一座宫殿,但宫殿一侧有家老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君主便派人去商讨购买,但是侍从却遭到了拒绝,一怒之下君主便命人拆了老磨坊,而老磨坊的主人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定君主重建老磨坊并给予赔偿,为了表达对财产的尊重,君主也服从了这一判决,该老磨坊至今依然傲立在波茨坦,主要象征着法律的威严。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安全原则是民商法变化与进步的主要原则之一,而人身安全、刑事法律等之间则存在一定的互通。
效益原则更多的还是针对商业法律方面,法国出台的《商法典》中就有提到,该法典从法律角度上已经表明私有财产不能侵犯,而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微观上来看其创造出了一批法国资本家,从而让相关的工业经济与商业经济都得到了较高的效益[3]。这一变化在中国也是十分明显的,营改增的实施就是很好的例子,营改增是指把营业税转变成为增值税,但从我国传统的税收来看,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属于并行的,所以大部分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之后还有额外多缴纳增值税,这样重复纳税对企业的利益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随着营改增的出现,企业便只需要缴纳增值税,无形之中也降低了企业的纳税压力,从而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互联网自身具有开放性、实时性等特点,这也预示着信息来源与信息收集的丰富与公开,而信息交流也因为受到互联网开放性的影响从而拥有了较为广阔的空间。价值互联网的出现不仅让信息自身的价值发生了变化,甚至已经让其成为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主体,这是需要相关人员提高重视的,因为价值互联网在呈现、传递等方面的变化已经得到了完善。而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下,信息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相关人员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重视,并在民商事各个主体之间建立其信息联系,然后把信息使用权、控制权等都纳入到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中。
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让传统的民商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传统民商法的权利范围得到了明显的拓展。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一个完整、成熟的民商法权利范围体现的是当代时期内的,而民商事的有关内容与基本条件都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民商法的成熟与完整通常都具备一定的狭隘性与阶段性。现如今信息已经成为民商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同时也是信息时代的一大特点,因为信息的公开性也成为了很多民商事活动成功的关键因素,但在目前的民商事法律活动中,这些信息库的使用与整理还不是很规范,所以只有不断的创新和发展,民商法的内涵才能得到拓展,而自身的权利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民商法管理内容的不断扩大,其已经逐渐变成列国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发展的规律则是需要不断的分工、产业链发展、精细化发展等等,这也表示我国各项法律也应该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完善,因为这样才能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如今我国针对网络展开的立法工作至今已经有了70年的历史,但
当时的互联网与计算机都还属于构想中的事情,随着“婴儿”在美国诞生,计算机技术便开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年之后,互联网技术同样在美国诞生了,即伴随着计算机的大规模应用开始为世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到了上世纪中后期,互联网技术开始进入到中国,而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计算机、互联网等各种技术也迅速被应用到企业发展中。我国为了加强互联网管理,其先后也推出了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条例的出现不仅让我国的互联网环境变得更加完善,同时也体现了民商法管理内容范围的扩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各行各业的工作与标准也开始变得越来越规范,其中民商法的重要性也慢慢显现出来了。民商法身为当代经济主体运行最重要的一部分,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也让它自身有了很大的改变,但这些变化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有益的,因为其不仅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还能满足不同条件下的各项需求,从而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