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洁 蔡望楠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提出“国家制定监察,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的措施①”。这代表着党和国家对于反腐的决心,同时这也是依靠法治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表现。我们可以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发现党和国家对于反腐这一问题,在法治的基础上,采取了更加科学的方式和手段,比如前文提过的留置取代‘两规’,这种变化意味着党和国家对于法治的重视,同时意味着我们对于国家治理的不断成熟。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两规’措施存在不断的争议,主要是为围绕‘两规’的合宪性问题。有学者认为,‘两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宪法的权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国家功能体系维系的大背景下,“党组织与党员”之间是一种特殊权利关系,并且作为一种社会现实客观存在、不能简单的否认其“特殊性”的存在②。这种特殊权力观点代表着将国家政治主体纳入到法治体系,并且以法治体系对其形成秩序上的引导,保证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主体都会受到法律的惩治,进而保证国家监察体制的贯彻,保证国家反腐工作在法治的背景下得到更有效的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应有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认为确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新时期法治和反腐败的应有之义。留置取代‘两规’的出现意味着我国治理体系的不断成熟,我国相关政策的法治化和科学化,这也代表着党和国家对于法治的践行,将会使得我们的政治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经验更加成熟。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取代‘两规’的‘留置’,这为‘两规’注入了新的生命。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法反腐败工作机制,将分散各部门的监督权力调整为统一的国家监督。为此规定,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为了整合办案力量、监督力度,而且还包含着重大的政治意义③。从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出发,监察委员会所掌控的监察权将会成为一项新的国家权力,而这项国家权力将会和现存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国家权力新体系,这代表着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有权力有监督,保证权力运行的秩序化。从国家机构方面分析,监察委员会的出现,标着着国家政治运行机构的不断完善,这一机构的出现意味着国家机构监察体制的缺失发展为机构健全,监督全面,运行有秩序的国家机构新体系。改革赋予监察委员会享有“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具有多样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完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④。
法治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主体的法律性质。留置是强制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存在,它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本质属性。监察委员会在对违法乱纪和相关职务犯罪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而被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应该服从监察委员会的法定程序,这代表着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法治化,这种有法可依的状态是对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给予法律保障。
第二,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反腐败需要法律的规范,通过法治正当程序的运行,才能实现对反腐程序的规范治理。在监察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留置的期间以及留置后通知家属等措施。从法律层面对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规制。与‘两规’相比,体现了法治思维,同时它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这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表现。
十九大的召开,对反腐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用‘留置’取代‘两规’,使反腐工作将在法治化轨道上高速行驶,并以取得压倒性胜利为战略目标,使之达到正本清源之效和“标本兼治”之目的,这必将成为法治反腐的重要利器。
[ 注 释 ]
①张磊.改革,不止于挂牌——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6-14.
②彭江辉.用留置取代两规的实践基础与法理逻辑[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③焦洪昌,古龙元.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看监察体制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17(4).
④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