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小琼
1.广州市增城区广播电视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2.广州市增城区东方职业技术学校,广东 广州 510000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日益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国家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专门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并根据实践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严密的规定。进一步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笔着从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提出几个方面的措施。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当中。如《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追究其刑责。此外,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等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涉及。但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如果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前置性法律,则可更大力度地打击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系统的等级分类,并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规范合理的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制度,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以明确相关信息发送人的归属,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或者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经营的先行犯罪行为,又或者是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因此,对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行为,必须严惩不怠,这就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职能范围,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时,法律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查看的公民信息在种类、级别、用途上的限制,实施限权;对责任主体进行信息记录和转移设定较高的“门槛”等,最大程度地减少信息采集量以及可能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推行“问责制”,责任到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进一步强化公民对他人个人信息的自觉保护,尤为重要。公民要增强法制观念,面对个人信息数据可能带来的利益诱惑,要守住法律底线,要有良好的道德情操,自律自控,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经营者对个人信息非法采集和使用的行为,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大胆维权,提升全体公民知法、用法、护法的法律精神面貌。
2016年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互联网平台和网站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要减少并遏制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要求互联网平台自身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好更高要求的安全防范工作,也要求互联网平台强化法制观念优化网络平台的法制环境。
有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引发的,比如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告人某某就是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软件从另一行为人处购买非法获取的某省高考学生信息,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导致被害人被诈骗后不幸身亡。
上述类型的个人信息泄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业内鬼行为。行业内部人和行业外部人员理应外合,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一种情况是:“网站信息安全防范不严密,网站被坏人控制了”。中国互联网安全企业360集团公司董事长兼CEO周鸿祎先生指出,高校、教育系统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网站上,有大量的用户数据,这些数据本身的丢失不会带来金钱的损失,但被黑客获得数据之后,会明码标价专卖给行骗集团。而这些数据泄漏的根本原因是网站存在漏洞。
本案只是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的诈骗案例之一,关键的隐患是网站没有修补漏洞的意识,而正是这些漏洞给个人信息的泄漏造成了极大可能性。对于这类型的案件,既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运营商从源头打击提升犯罪成本,又要求个人信息掌控主体,比如存有用户数据的机构、单位,要提升自身安全防护,也可以与安全厂商协作,通过安全厂商的专业能力修补漏洞,提升安全性,共同提升诈骗集团的犯罪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健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网络社会和市场经济以健康稳定的法治环境。
[1]沈柳华.论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D].苏州大学,2014.
[2]李永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4.
[3]韦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疑难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