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美娜 李志艳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颁布的新标准条款数量过多,旧标准中总则、条款以及附则加起来总共202条,新鉴定标准则一下添加了215条标准,实质性条款相对旧标准数量增添过多。鉴定标准的条款应当本着精简的原则,一旦数量过多,则令使用者难以掌握,虽然新的鉴定标准将旧鉴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无据可依的难题予以解决,然而新鉴定标准中罗列条款的形式依然不可取,因为有所遗漏实为正常。
新的鉴定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损害类型,然而实际应用过程中,部分损伤类型依然未明确法律条款,比如,伤者的颈部受到严重伤害,伴有窒息、昏迷等症状,此种损伤类型在新的鉴定标准中依然没有确切依据。旧的鉴定标准中对于此类损伤症状有明确条款依据,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呼吸困难,甚至发生窒息、并发症以及后遗症,能够评定成重伤。”然而,在新的评定标准里面,评定该损伤的时候,只能按照产生的并发症来鉴定损伤等级,因为当今社会医学水平较高,这种损伤经过治疗,极有可能不会留下功能型障碍后遗症,而且并发症不足以鉴定成重伤标准,最终此类对生命产生威胁的伤害,被鉴定成轻伤。由此可知,新鉴定标准中缺失的条款,导致损伤等级无法得到正确评定。
新鉴定标准其中的5.2.2项条款:面部损伤的条形瘢痕其中60%以上在面部的中心区域,并且单条瘢痕的长度在10厘米之上,就能够鉴定成二级重伤。然而此项条款表述存在歧义,本条款中面部条形瘢痕占据面部中心区域在60%为前提条件,如果瘢痕长度为12厘米,占据中心位置的为7厘米可以鉴定成二级重伤,如伤者的瘢痕长度为14厘米,占据中心位置的依然为7厘米,则不会被鉴定成重伤,显而易见,这种评定则有失公允。
鉴定外伤造成下腔蛛网膜出血的时候,不单单是损伤鉴定难题,还是分析死亡原因的一个难题,由于诊断损伤的标准不甚明确,正常情况下,需要先要排除损伤人员的脑部未出现病变,且确诊出血位置,或者在确诊脑部受到损伤的时候,再对其进行综合研究,并加以判断。CT对脑血管进行扫描造影,得出的结果为判断伤者是否患有脑血管类疾病的主要标准,然而此项检查为创伤类检查的一种,此种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具有风险,当对伤者进行此项检查的时候,一旦出现风险,承担风险的责任人,旧的鉴定标准有明确规定,在新的鉴定标准中并未明确,所以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必然会导致认定失误。
人体受伤程度与等级在匹配的时候应当有严格的原则,例如,重伤一级指的是对人体生命产生严重威胁、残留肢体重度残疾、容貌被严重损毁、听觉或者视觉基本丧失、其余重要脏器严重损毁。新的鉴定标准中将颈动脉血管出现破裂鉴定为重伤一级,该项条例对于颈动脉受伤尤为适合,然而当胸腔或者腹部的大动脉出现破裂却被鉴定成重伤二级。实际上,胸腔或者腹部的大动脉出现破裂与颈部大动脉出现破裂同样难以存活。因此,站在伤者生命受到威胁的程度层面上来看,两种伤情孰轻孰重难以判断。由此看见,新的鉴定标准中的一些条款不甚合理,有失公允。
新的鉴定标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已经显现出来,所有的调理在颁布实施的时候都难以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伴随医学水平的逐步提升,新的执行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问题。笔者觉得,新的鉴定标准在颁布之后,必须秉承制定者释义的原则,只有颁布新鉴定标准的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释义解释,其余任何部门无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预防了多种释义造成解释混乱,难以鉴定的现象。
然而,实际上来讲,颁布条例机构共同颁布“标准解释”困难重重,旧的鉴定标准在实施的时候,各省都是省级公检法部门颁布标准释义,虽然这种做法从法律层面来讲存在漏洞,却使得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防止混乱现象的出现。由此可知,新的鉴定标准在实施的时候依然能够借鉴这种办法,防止出现差错。
鉴定伤者受伤程度机构一般是基层的司法机构,基层司法机构只是标准的执行者,当新的鉴定标准中的一些条款具有歧义的时候,必须请示上级部门、基层的法医,难以精通各个专业与学科,当标准中的一些条例过于专业的时候,必须启动专家会诊机制予以解决。笔者觉得,当鉴定标准中的条款存在歧义或者案情特殊的时候,对伤情进行评定的时候,需要参考专家给出的建议,这种做法能够更加准确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