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2018-01-22 18:45:07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行为机关

陈 敏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11

2012年,我国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5条规定,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只能够根据国家规定司法机关办案查询中可以使用,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1]。笔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中的实践方式,进行以下深入分析与探索。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念的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犯罪记录指的是犯罪事实以及与犯罪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判决,封存具体指的是不予查询和提供犯罪资料,但是刑事判决等案件经过等依旧存在,并非是完全彻底消除犯罪记录[2]。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指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案件记录进行严格管理,并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资料的查阅和调用权力,仅仅是在涉及案件调查的时候才能够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以此缩小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将来发展的影响范围。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根本上来看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并认为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兼职教育挽救,并对会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案件进行封存,减少其受到的歧视伤害。我国《刑法》中规定,要求人们在就业之前应向就业单位表明曾经受到过的刑事处罚且不得隐瞒,这对我国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也会增加犯罪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甚至多次犯罪的概率。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44条提到,犯罪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与就业中不受歧视,但是仍然避免不了社会舆论,歧视的事情难免会发生。这对曾经犯罪过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无法受到公平待遇的犯罪者可能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3]。纵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冲动性较强,犯罪恶性较低,过失案较多,在犯罪未成年人已经付出了刑事代价的基础上,教育挽救的可能性极高。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该部分犯罪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与成长,同时也符合我国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

(一)封存对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已经犯罪之后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回的基础上,进行档案记录保护。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未满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法律责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求刑事责任[4]。因此,该制度主要是针对14-18岁时犯罪的未成年人,即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刻处于未成年,即使在判决之后或者服刑之后已经成年,也同样要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否则会导致制度上的不公平。

(二)封存条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目前我国的研究学者们有严重的分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加强记录封存的范围限定,对部分犯罪情况较为恶劣的案件不予封存,对社会危害较小且罪行较轻的予以档案封存;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排斥严重案件的封存,应该对犯罪未成年人一视同仁,且该部分认为对严重案件不予封存,会让犯罪未成年人重蹈覆辙和收到社会歧视,会断送该犯罪未成年人的未来[5]。

针对以上对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记录封存,即可认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较轻案件的范围,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将不受该制度的保护,需要承担影响恶劣案件带来的后果。采用判决限制来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让封存条件更加统一,同时也加强了该制度的公平性。是否对犯罪记录继续封存,要通过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经过商讨以及综合分析,并依法做出判断,提高该制度的公信力。

(三)封存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内容为“犯罪记录”,针对犯罪记录并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封存内容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调查资料以及法律文书等进行封存,尽管要进行封存,但是也要将各种资料尽量完善。然而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资料库,大大增加了资料封存管理的难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应该受到严格的保密,没有相关部门的允许以及特殊情况之外,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可以随便查阅和复印资料。二是对未成年人案件产生犯罪行为的信息进行封存,对该犯罪档案严格保密,且知晓犯罪内容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透露封存信息。只有实现以上两个方面的封存,才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力,保护未成年人,推动该制度的有效实行。

(四)封存效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效力是实行制度的关键点,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查询限制。从本质上来看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案件等记录是封档存放,并非是消灭。因此,在犯罪记录已经封存的条件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该是“无”,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无犯罪记录在档。

2.犯罪报告免除。犯罪记录仅仅在相关法律部分以及机关能够查到,未成年人不用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报告犯罪案件的存在。

3.刑事法律结果不变更。尽管进行记录封存,但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发生变化,不会因为记录封存而消失,如果犯罪未成年人再犯,公安机关可以对已经封存的记录进行调用。

4.封存效力持续原则。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在涉嫌案件的时候可以对记录进行查阅和调用,查询的过程中和查询之后依旧具有封存效力,查阅机关要对资料进行保密,而查阅后的信息继续保持封存状态。

三、封存犯罪记录的主体机关及方式

(一)封存犯罪记录的主体机关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及案件有所了解的机关单位,要对封存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对案件情况进行保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机关单位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之后应对未成年人的情况尽量保密;检察机关是对案件的性质及判定,并批准是否逮捕,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机关;审判机关指的是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时候要处理好相关卷宗,法院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行的重要机关。

(二)封存犯罪记录的启动方式

封存犯罪记录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动启动,二是裁判启动。自动启动是案件审理之后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封存的条件,由主要司法机关直接实现对记录的封存;裁判启动是犯罪未成年人向相关机关提出封存的申请,并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是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即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为了加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公安机关在调查出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时候就应该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尽量减少信息的外露,减少社会影响,并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立刻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记录进行及时封存。

(三)封存犯罪记录的审核流程

在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司法机关申请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调查的时候,需要采取一定的审核流程,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性。首先要对调用封存记录的理由和主体进行审核,明确涉案或者其他有效的理由,予以犯罪记录调用;其次,要对提出查询资料机关的依据进行审核,笔者认为,审核主体应该由检察机关担任,在审核的过程中查询单位需要回答相应的问题,且调用犯罪记录的理由充足,检察机关对结果进行判定;最后,对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资料的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申请机关判定失败,并没有该犯罪未成年人的封存记录,则给予没有犯罪行为记录的回复,如果有记录则提供给查询机关,并说明查询机关有义务对犯罪记录资料保密。

(四)实行制度的监督义务

以上制度实行的过程由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制度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一段时间的禁止查阅资料惩罚,要求相关范围消除记录泄露带来的影响并给予赔偿损失。

四、结论

笔者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探究,明确了该制度对我国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未成年人的自卑心理,能够降低他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为犯罪未成年人创造了充分的条件,来引导他们回到正常生活,重新做人,并享受到公平的环境。犯罪未成年人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彻底摆脱过去犯下的过错,树立生活和学习的勇气,继续在社会中良好的生活下去。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并提高该制度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主体监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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