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禹 陈 丽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为消费性借贷,无论在任何阶段,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都未进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个人之间借贷的合法认定,只要不违反非法资金、高利转贷、《合同法》第52条和《新司法解释》第14条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即可合法进行。
个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根据个人为出借人和企业为出借人两种情形又有特殊规定。个人为出借人情形下,须注意个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职工的情形,因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该借贷行为无效;而《新司法解释》对《批复》中的该项规定有所修订,《新司法解释》②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经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企业间借贷历史上一直是被严厉控制的借贷行为,《新司法解释》③对企业间借贷有条件的放开,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认定为有效。之所以会有这样有条件的放开,原因有两个:(1)《贷款通则》中的规定与199年《合同法》相冲突;(2)2007年《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相关规定限制企业间借贷与《物权法》相冲突。④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若企业间借贷符合生产、经营需要,认定为合法有效;若非生产、经营需要的借贷则基于银行利益的维护、企业间借贷规模大及缺乏监管、反洗钱的要求而无效。
向他人转贷的合法性认定,法律无明确性规定,《新司法解释》第14条中有关于转贷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第14条关于由转贷引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上述规定要求同时具备3个条件方能认定向他人转贷无效:(1)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其他企业或者向本单位的集资;(2)高利转贷借款人牟利;(3)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与多人发生借贷的合法性认定,主要是将借贷对象限定在“特定”之内。关于特定对象的规定主要有:(1)《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集资对象为30人以上,单位集资对象为150人以上,即不特定对象的限定需区分出借人是个人、还是单位;(2)《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为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上突破了对30人和150人的界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在生活中也时常发生,对于该类特殊主体参与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法律无明确规定。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能够援引的法律是《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务员法的指引下,认定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首要的是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有进行理财的权利,但应当遵守特定身份的纪律规定,因此判定此种民间借贷,要综合利率、用途、资金来源判定是否合法。
[ 注 释 ]
①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84-96.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