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菲
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伴随时代发展,校园不和谐因素以校园暴力为主,其内涵、外延均发生了相应变化。当前校园暴力不只是简单的打架,而语言辱骂、恶意敲诈等均属于这一范围。现在的不和谐因素集中在校园内或是周边地区,以迫害弱小打架、索要钱财为典型,而且越来越普遍。当前校园暴力特点表现在为手段成人化、群体化、年龄低龄化等。例如,时代不断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让未成年人更早接受外界的信息,但由于判断力不足,被不良信息影响,而且加上模仿能力强,快速接受好或坏的事物,在手段方面也越来越成人化,突出其“残忍”性。最大的问题是这种不和谐的因素并非个体所为,而是以群体的形势出现,常常出现团体欺负个人,如果个人不加入团体,则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我们国家第一部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为未成年成长提供了生意人法律保障。但在不用写其积极作用时,也要注意其不足之处。本身,《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人而存在的,对于某些手段恶劣,甚至是残忍的未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其保护伞而成为他们为虎作伥的底气。解决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可以消除校园内的不和谐因素,确保校园安全。主要意义如下:
第一,法律还需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集中在社会、家庭、学校、司法方法如何去确保未成年人权利,但是对违反法律条款的行为,却没有更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校园和谐构建方面,仍处在无法可寻的状态下,就算部分有规定,也只是简单停留在有关建议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震慑力,也让更多的人去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当未成人成为犯罪主体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才能确保双方的权利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管理的主体不明确。当前确保校园的和谐构建,预防不安全因素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政府也在努力构建和谐的校园及周力环境,很多有关部门也涉及至其中,各自完成自己工作。但却没有明显的领头部门,也未见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管理过于混乱,具体的事务更是没人管。
需要完善现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民法》、《刑法》中,有关法律也涉及到校园安全的问题,但却没有针对校园的安全法,也是校园不和谐因素频出或是无法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校园安全法短期内因为各种各原因无法出台,那就需要积极完善《未成年保护法》,提升可操作性,针对管理主体以及关部门职能以及违法后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增加相应的法规,提升《未成年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及效力。
当前社会,依法治国是必然之举,社会、学校、家庭均需要向未成人普及法律知识,构建良好法治环境来维护校园和谐发展,让每个学生都能积极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用“以暴制暴”的方法保护自己。这样也可更好降低那些意图施以暴力的学生的活跃度,让他们能知法、守法,不再将《未成年保护法》当成无底线的保护伞。
需要在日常教育中集中宣传法律,扩大教育面。学校要开展各类法制的活动,请一些警员到校,开展青少年犯罪的讲座活动,举办一些以案说法、守法律讲诚信的活动。例如,在校园暴力的预防教育中,可以举实例、看视频,通过真实的安全“刺激”每一个学生,让他们能更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同时,还可以结合实践活动,主动到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未成年保护法》虽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这一项法律所要做的就是能保护未成年人这弱势群体,让他们能更健康、安全成长,而这法律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保护伞,需要对未成年人犯法的问题加以明确,让其可真正维护校园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