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薇
辽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所,辽宁 沈阳 110031
2016年11月30日,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简称ITIF)发布了“智能制造决策者指南”。该报告梳理了智能制造的渊源和发展趋势,以及将给制造业造成的深远影响,突出强调了智能制造给那些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国家所带来的在全球范围内争取竞争新优势的巨大机遇。该报告将智能制造的具体内涵界定为现代生产制造过程各个环节中信息技术的应用过程。由于智能制造对信息技术的充分运用,不仅能够提高批量规模生产的效率,而且使得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此外,智能制造也将颠覆以劳动力、土地等要素配置产品供应链的传统模式,使产品供应链的全部过程均在同一地区完成。美国智能制造强调互联网对于制造业的牵动,全力巩固其供应链上游地位并向下游延伸;而德国不断强化其在关键装备与零部件、生产过程与生产系统领域的技术优势,通过提供整套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提升盈利能力。智能制造是虚拟与实体生产的交互作用、渗透,各个国家都将在此领域进行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智能制造装备也将实现广泛应用。我们国家也极力希望在智能制造领域实现突破,但目前的政策支持体系尚不完备,亟需相应的产业政策法律规制为智能制造的快速良性发展助力。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基于产业政策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综合性、灵活性和时限性,涉及产业规划、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布局各个方面。智能制造的产业政策法律规制包括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方面:发展智能制造的产业政策法实体规制指的就是各项具体的产业政策。如完善智能制造标准的顶层设计及强化金融财税支撑体系等;发展智能制造的产业政策法程序规制指的是要规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实施主体及监督检查。
完善智能制造标准的顶层设计主要是在《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基础上,加速界定基础共性标准部分,将基础共性标准对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在逐步推进智能制造体系架构、技术实现、应用结构等各项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标准的开放性和兼容性。
引导各地金融机构依法创新相应产品和业务,为智能制造业服务。引导各类投资基金向智能制造企业倾斜。鼓励智能制造供应链各节点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缓解智能制造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如不断创新融资新模式用于智能制造模式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保险保障;加大支持智能制造软件开发运营商;引导互联网、工业企业和政府在技术与资本层面进行合作,营造良好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系统;细化并落实智能制造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等,多领域多角度全方位保障智能制造业的健康、快速和突破性发展。
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其在智能制造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组织、领导、协调和总结的作用。智能制造产业政策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有关部门提出智能制造产业政策草案和对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草案;有国家发改委对智能制造产业政策草案进行审查和协调;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产业界、学术界和消费者群体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审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批。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实施应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综合协调,同时建立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实施保障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如发改、财政、金融、税务、商务、海关、证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之前,必须与国家发改委协调。此外,也要充分调动企业、行业协会、民间机构等力量,保障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最后,为了保证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当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及产业发展的变化,提出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也要对违反智能制造产业政策的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