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的重大立法问题研究

2018-01-22 16:21齐芳菲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分则商事司法解释

齐芳菲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4

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编纂工作先进行《民法总则》,再进行民法典的草案编纂。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建议稿已经被提交给法学会,在参与立法分析研究时,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加以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完善合同相关法律和法规,从整体上解决司法和修法课题

修订《合同法》时,首先要充分解决如何吸收司法解释成果问题。在我国过去的《合同法》实践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根据裁判经验来发布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法》中的司法解释工作不仅仅细化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买买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等规范体系,而且在司法解释条款工作中也相应扩大了规范体系。而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在编纂工作中如何吸收更多司法解释成果是广大司法工作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来看,我国《合同法》在租赁合同中的总体规划较为完善,但是也存在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举例来说,对出租人不用履行维修义务的,需要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义务。从司法工作的实际角度来看,司法解释是最为重要的法源。从已经出台的《民法总则》来看,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编纂任务是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加以整理,而不是创新民事法律规范,不断消除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之处。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司法解释规范分为以下几步走:(1)分类现有的司法解释文件,总结出有效规则,废弃应该废弃的司法解释文件;(2)对入选的司法解释文件厘清矛盾之处,统一设计法律内部规范;(3)将已经整理好的法律法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4)将过于技术化的规定司法解释文件予以摒弃。

二、明确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模型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合同法的主要面貌呈现为:(1)民事合同;(2)商事合同[1]。全世界各个国家均更倾向于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相关划分标准,有名合同包含者商事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不管是从数量上来看,还是从抽象程度来看,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规模尚未形成二分面貌。随着欧盟保护消费者的相关建议出台,不难发现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二分面貌开始得到扭转。经营者和经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渐进入立法工作之中。不管是商法典采商行为立法还是民商立法,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立法者均应该高度重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的立法价值,将其纳入到本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举例来说,荷兰坚持将欧盟指令纳入到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中,区分新民法典民商法,立法机关也将其安插在新法典的各个地方。我国《合同法》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混合在一起作统一规定,却未对立法理念和立法概念予以法律规范区分。在有名合同中,尚未明确规定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意义。在民商合一背景下,区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模型在编纂我国民法典合同中存在较大难度。此种难度的存在主要是我国商事立法欠缺法规法规。举例来说,消费者合同中我国立法和司法更为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所缔结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需要特别规范消费者合同的权利义务和消费者特殊权利救济等方面。上述规范出台的出发点并非主要是保护弱者,而是在立法中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模型。

三、合理设计合同法分则的结构体系

在新增有名合同进入到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纂工作后,其中最为重要的立法技术问题是:编排体系结构[2]。在之前的《合同法》(意见稿)之中,有地方部门提出对有名合同存在分类标准不科学情况,建议将合同的性质加以排列。在最终出台的《合同法》中,其中有15类有名合同被依次排列:(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2)转移标的物使用权合同;(3)提供工作成果合同;(4)服务类合同等。技术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从法律属性来看,服务类合同和提供工作成果合同能够自成体系。在已经编纂好的有名合同上再加入数量相当的合同以及如何编排立法篇章将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分则仅仅分为章和节两次层次,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中是否需在章和节之间再增加分编层次以及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重要合同之中设接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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