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恬
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信访秩序的维护与信访人权利的维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国家《信访条例》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行为有法可以。信访秩序的维护是引导信访人合法、合理、合规的在法治化轨道内解决矛盾和纠纷并推进信访制度法治化的应有之义。但是维护信访秩序的工作还有待于加强:
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缠访、闹访、违法方式信访、非访等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新型的违法信访行为,如有组织的信访、教唆他人信访、委托他人信访、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领取救助金后又反悔继续缠访闹访等,造成了不良后果。通过这种非访方式上访可以对党政机关形成某种压力,若不采取此方式,办案人员对待信访事项也只是公事公办,不会在决策过程中过多考虑信访人利益。由于这一做法,请愿者只能以请愿的方式和手段为重点,尽可能突破正常秩序,唤起上级的关注。这导致信访秩序混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虽然国家到地方颁布了文件维护信访秩序,但是现有的文件打击信访人违法信访行为时存在很大不足,比如抓手有限、难以取证、打击违法行为不全面等。在取证方面,信访工作人员主要是听取信访人的证词和查阅信访人提供的材料,有时也会对事件的相关情况做一定的询问和调查。然而,信访不能为双方提供个人沟通和对抗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听取请愿者的一方,不会要求对方参与调查。因此,由于取证的无法突破,导致最后案件的处理效果不佳,因而对违法信访人打击不足。
目前,处理过程中的信访,无论是转送办公室、督导还是审批领导的批准,都会再次送回原有部门处理责任。这样的请愿程序,作为原来的处理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结论”,很难受到这种“结论”的重新处理。这样的程序从一开始就影响了其公正性。
建立健全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建立健全信访秩序,有利于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信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国家赋予的信访权,例如: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等。信访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例如: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遵守走访形式的义务等。维护信访秩序,打击信访人手段应得当,在使用过程中应把握好一个合理的度。打击手段得当可以很好的维护信访秩序,若打击用力,则会成为地方政府官员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应合理合法合规的保障信访人的权利,并维护好信访秩序,提出了借鉴黑名单的方式,对信访秩序进行维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党和国家提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信访人守信是社会诚信的应有之义。黑名单作为一种信用监管手段,一方面,它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信访人给予足够的惩罚;另一方面,黑名单制度具有警示和威慑功能,并能够消弱那些尚未进入的信访人的违法违规动机,以强化其未来守信的可能。我们可以借鉴这种信用监管方式,将其应用于信访领域。建立信访人黑名单,不仅有利于我国信访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我国黑名单制度的完善。
对有明确答复意见的、信访终结的以及明显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上访对象列出名单,形成“决定不接访人员名单”并明确告知信访对象。若有上述行为者在其知道已经列入“决定不接访人员名单”的情况下,再进行非访上访的信访人列入信访人黑名单。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姓名、单位、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信访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1、所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访人“黑名单”信息系统,鼓励多部门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约束和惩戒,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2、进入黑名单的信访人所有部门不接待;进入黑名单的信访人以及信访案件不作为对当地信访工作的考核内容。反之,对依法行为给予表彰,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信访工作考核不能只看结果,更要重视其处理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若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对问题的解决。甚至会误导人们,使其进入非法领域,产生一些非法的想法。3、进入信访人黑名单后,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形成对黑名单里的信访人进行多部门、多单位、多领域的共同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信访人,鼓励社会机构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动车等高等级交通工具,限制提供信贷、担保、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