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春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5014
纠纷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对象与设计依据,认识纠纷是解决纠纷的前提,对租赁纠纷解决的研究首先要着眼于租赁合同纠纷本身。基于此,我们首先对租赁合同纠纷的基本概念进行初步的界定,对租赁合同纠纷的基本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阐释,为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民法通则》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概念来表述违约行为,具体论述如下: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租赁纠纷也有的称之为租赁争议、租赁争端(如不作特别的声明,均是指同一意思)学界对租赁纠纷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郭树理认为租赁纠纷指的是租赁活动中或者是租赁事务中产生的以租赁权益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纠纷。租赁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租赁纠纷主体违反均租赁法律法规或者是相关租赁规章制度。本如租赁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无故拖欠租赁费用而产生费用纠纷等等。杨洪云认为租赁纠纷是社会纠纷和法律纠纷的一种,发生在租赁活动和与租赁活动相关的事物之中,它的产生是相关租赁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争议而引发的紧张的社会状态。如这种紧张的社会状态不能及时的得到解决,将会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租赁的健康发展。
租赁合同关系是在租赁交易的实践中产生的。租赁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实际操作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大量的租赁纠纷。租赁合同是租赁的核心,根据《合同法》第237条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我们将界定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一或双方违反法律或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害的合法权益,造成民事纠纷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租赁合同纠纷是由于履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以及履行的结果而产生的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纠纷。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追求公共利益和干预经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护国家公民的权利。经济法则是制约市场调节的不足,使市场机制能起到更好的作用。在传统经济法史上,凯恩斯关于经济法传统的思想席卷全国,但70年代后,随着货币的贬值,出现了西方经济停滞和高通货膨胀的现象,即“滞胀”,基于传统经济法综合性政府干预的政策不再适用应为主流经济发展的形式,所以经济法的现代化新强调国家经济不能过度干预经济,要坚持新经济自由主义;国家无法取代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租赁是一项民生问题和发展问题。它关系到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整体稳定和整体经济发展。因此可以说,租赁问题代表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
社会法是指国家为保障自然人生命权,实现居民公共利益,经济安全和其他社会政策而制定的法律。社会法不属于传统公法和私法界定的范围,主要解决的是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社会问题。
社会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的积极行动,确保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失衡,并且变得越来越弱。如果缺乏公共权力干预,社会矛盾将会加剧,社会稳定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我们需要调整和保护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社会的解放。社会权利的本质是公民依靠公权力来保护他们最基本的需要,社会法律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公民有权获得住房,获得家庭安全和享有和平和尊严生活的权利。为了保证一些弱势群体的租赁权,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因此,需要社会法来调整与国家支付的社会关系,以保证租赁的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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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峰.教育法律纠纷调处机制——教育法庭的理论建构[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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