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耳曼法中女性土地继承权的探究
——以《萨利克法典》为例

2018-01-22 22:27陆超琦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法兰克法典土地

陆超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一、引言

《萨利克法典》(以下通称《法典》)是法兰克国王克洛维统治时期的习惯法和王室法令的汇编,反映了当时法兰克部族的社会生活状况,集中体现了早期日耳曼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法典》第59章最后一款的规定:“萨利克土地(terra Salica)只能属于男性,由儿子继承,妇女不得继承”。[1]部分学者将“萨利克土地”定义为属于住宅的土地或是国王赏赐的封地。而在14世纪法国发生王位之争后,有些学者把“萨利克土地”视作王室领地,并援引该条款作为支持女性不得继承王位的法律依据,甚至将《法典》推上王国基本法的神坛。可见,对该条款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萨利克土地”的内涵。

二、土地所有制形式

日耳曼人本为游牧民族,至1世纪,才从畜牧阶段过渡到土地公有化的原始氏族社会生活。但自公元4世纪末起,随着日耳曼民族的大迁徙,受罗马奴隶制文化的影响,日耳曼各部族建立起自己的王国,土地占有方式不断趋向封建化。至9世纪以后,《法典》的影响才逐渐减弱。

(一)马尔克土地

以法兰克王国为例,无人居住的土地所有权方面以马尔克公社制为主要的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分为三类:其一为公社成员房屋和其周围用篱笆圈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属于家庭私有;其二为森林、牧场、河流、道路等,归公社集体所有,全体社员共同使用;其三为分配给公社成员使用的耕地、草地,属于公社集体所有[2]。

(二)大土地占有制

此外,法兰克人自入侵高卢,建立起法兰克王国后,教俗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开始形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国王对土地的封赏和公社社员土地财产的分化。受封赏的教俗贵族们通过“委身制”大量兼并自由农民占有的土地,封建势力不断扩大。直至8世纪,法兰克王国实行了采邑制改革,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受到限制,推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除此之外,法兰克人也从罗马人手中得到了具有私有性质的份地,在为国王服兵役的条件下,可以世世代代领有该份地,无需缴纳税赋。但是因为这种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形成了大地主和小农[3]。

(三)农奴份地

农奴从领主处领取小块份地进行耕种,对份地只有使用权。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随意离开。

三、“萨利克土地”的内涵

对于“萨利克土地”的理解,学界至今并无定论。从现有的词义解释,萨利克土地是指萨利克宅基地,即围绕日耳曼人房屋的土地。[4]塔西佗曾在《日耳曼尼亚志》中记载,萨利克土地原本是指附属于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地。据孟德斯鸠解释,女性不得继承的萨利克土地指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这种土地是法兰克贵族因军功所受封的土地,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土地始终属于能随时效命征战的男性战士。[5]也有学者推测萨利克土地源于国王的赏赐,需要为此提供一定的封建义务,而女性难以承担。[6]笔者认为,尽管可供参考的资料不足,但从《法典》第59章条款的逻辑关系来看,萨利克土地似乎并非属于上述两种土地的类型。《法典》第59章是对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了房屋及其他动产遗产的继承问题,第6条对女性继承土地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以前述条款的条件为前提所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即在自由份地的继承问题上,女性被排除在外。

大部分学者认为女性不能继承的萨利克土地是指成员所分配到并能使用及获得收益的耕地、草地等土地。首先,从当时的土地权利制度来看,法兰克王国仍主要实行马尔克公社制度。公社成员虽然对份地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份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受公社管理及处分。理论上马尔克制度属于团体所有权制度下的总有形式。即团体享有管理、处分权,在其内部规定的约束下,成员只能对份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土地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公社内部进行。家庭的家长死后土地交由男性继承人继承,无子的话则将土地交还马尔克公社。可见,限制女性继承土地的原因在于保证公社的土地不落入马尔克公社之外,使公社对该集体下的土地享有总体上的控制权,维系了法兰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7]其次,从《法典》自身的性质也不难推测,萨利克土地不准由女儿继承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日耳曼法特有的团体本位以及保留早期各部族社会习惯的特征。日耳曼法以团体为中心,规定马尔克公社中公社的土地只能在同一公社成员之间转让,不能将其移出本公社。规定土地只由男性继承能最大限度地保有公社的团体性质,即使土地逐渐私有化,也只能在该团体内进行转让。另外,早期日耳曼家庭由“一家之父”——家父组织起来,并对居住在一起的全体成员行使公认的权力和保护权,是母权制逐步让位于父权制的体现。这种“家父权”的资格可以由家子或“在父权下之子”脱离父权而获得。《法典》作为习惯法的汇编,是一种法律“自下而上”的形成模式,是生活中为人们所认可的共同规则得以形成为具有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典》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方面的规定多少受到了早期法兰克人形成的社会性规范的影响。限制女性不得继承土地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有原本家族与亲族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及家庭财产的延续性,保障本家族内部父系权力的传承性。

四、土地继承权的发展

事实上,国王希尔伯利克(561-584)时代,土地继承权不仅限于死者之子,而且死者之女儿、兄弟姐妹也可以继承。这表明,家庭对土地的支配权进一步扩大。土地由妇女来继承本身,也意味着土地可以进行自由转让,变成了自主地。马尔克土地的公社集体所有权制度逐步瓦解。自主地在法兰克王国的产生,初期虽未导致社会制度的完全改变,但它却打开了通向统治与隶属关系的渠道,将法兰克的社会制度逐步推向封建化。到了封建时代,王权没落,《法典》也逐渐式微,暂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五、结语

直到14世纪的王权之争,第59章第6条的规定又重见天日,被既得权力者作为其合法继承王位的有力依据。这一条文的发现掀起了重新发现考证《萨利克法典》的热潮,虽然不免带有一定的政治因素,但客观上促进了萨利克法典的传播和研究。对女性土地继承权的探究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法兰克人早期社会生活的样态,也体现了日耳曼法中土地权利制度的特点,在中世纪法律制度变革的研究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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