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成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当前在我国针对婚介机构的立法非常滞后,国内只有极少数的地区出台了关于婚恋机构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法律的效力非常低,执行的结果也非常有限,而专门针对婚恋网的立法可以说几乎没有。由于在立法方面几乎没有什么作为,执行更是不到位,因而婚恋网会员身份的真实性出现法律纠纷就无法可依、无据可行,这给很多人造成了困境甚至心灵上的伤害。
从当前来看,我国婚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是很明确,同时管理的部门不统一也不稳定。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以后,婚恋网站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是法律并没有随着婚介机构的增加而完善。数量众多的婚介机构以及一些知名的婚恋网站的法律地位,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同时婚介机构的登记部门也非常多,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不利于统一的执法和管理。
由于婚介市场的持续发展和不断繁荣,我国个别省市地区也出台了政府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对婚介市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并没有设置和开设婚恋网站的合理标准。婚介网站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得不到有效的审核和确定,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缺乏基本职业操守的人员混进了婚恋机构和婚恋网站中,因而就会出现贩卖会员信息的现象,给会员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以及身心的伤害,使得人们对婚恋网站越来越不信任,有的人甚至认为婚恋网站就是骗人钱财和骗人感情的,因而很多人对婚恋网站望而却步,重新走传统的婚姻介绍的途径。
婚恋网站的成本低,效率快,盈利多,近年来婚恋网站的数量持续增加,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比较滞后,因而造成了很多恶劣的后果。一些婚恋网站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就会雇用婚托对会员实施诈骗,而有的网站为了争夺客户的资源、为了增加注册会员的数量,审核的环节上面把关不严。号称实行“实名制”的网站也徒有虚名,他们变相的降低征婚资料的审核标准,对用户身份信息并不真正的审核,一个虚假的姓名加上一个手机号或者邮箱就可以注册成功,从某种意义上讲,会员身份的不真实性是造成大量隐患的根源。
要真正的解决婚恋网站会员身份真实性法律的纠纷就要明确婚恋网站的管理主体。要真正的认识和确定婚恋网站的性质,婚恋网站具有盈利性的企业性质,因而,要确立婚恋网站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制度,使得工商部门直接对婚恋网站进行管理,同时民政部门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婚介机构的运营进行工作上的指导。民政部门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要对婚恋网站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要加强婚姻状况的本地和异地的核查,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已婚会员恶意交友进行防范,对一些骗婚行为进行打击。
一些无专业知识和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婚恋网站从事相关的事宜只能会加剧骗婚、恶意交友行为的产生,可以说,婚介服务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是造成婚恋网站咋骗违约现象不断产生的重要原因,基于此,就要明确婚恋网站婚姻居间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要规定婚姻居间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婚姻居间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婚姻居间从业人员要取得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总之,婚姻居间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婚介网站的发展至关重要。
要从法律上把关实名制,要在立法上明确婚恋网站在婚介居间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针对与身份信息相关的婚姻居间活动,应当予以立法。婚介网站本身就起着居间人的作用,经常出现隐瞒重要信息和编造相关信息,如编造虚假的第三人信息提供给付费的用户,如果被依法查到,就应该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过失、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进行谨慎的审查,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讲线上审核和线下审核有效的结合起来,审查程序上要严格的把关,同时要与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合作,有效的对会员进行真实性的验证。
由于婚介机构的立法滞后、婚介机构法律地位不明、从业人员素质低、实名制把关不严等,产生了很多问题,给很多适龄青年造成了很多麻烦和伤害,因而,我们要探讨婚恋网会员身份真实性的纠纷,并以此解决产生的各种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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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熊梦.我国婚恋网站财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业,2012(17).
[4]谌玲.从网络征婚侵权纠纷说起——关于婚姻居间合同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