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琴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6
网络犯罪,是指运用电子、网络设备,对他人身心、财产等造成损害,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手段,如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短信、微信诈骗行为,就属于网络犯罪的范畴[1]。同时,网络犯罪也可以理解为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一种综合性犯罪形式,它具有形式多样性、种类多元化等特征。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工作的开展综合探索,网络犯罪已作为我国刑法修正实践的主要内容之一,从而实现了网络犯罪内容的全面性解析。
网络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于,网络犯罪可以通过网络虚拟平台,实行多渠道的经济资源、物质资源等方面的欺诈,而一般性犯罪只能通过具体实践行为进行犯罪,因此,网络犯罪的管理范围更大,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更加多样。
“人肉搜索”是网络信息查询的主要形式,是指针对某些具体人开展全面性信息盘查。当前法律中对“人肉搜索”的定义包括:普通个人信息搜索和隐秘性个人信息搜索两部分。如果我们通过网络终端进行简单的个人信息搜索,是不属于“人肉搜索”犯罪的;如果用户通过网络终端监控、跟踪监控等方式,实行具有针对性的“人肉搜索”行为,具属于犯罪行为。例如:现代网络中经常出现对某位明星的个人资料进行搜索,如果我们获取的信息,只是从浏览器直接获得的信息,则这一类“人肉搜索”行为,就不属于“人肉搜索”犯罪行为。如果用户在网络提供资料的基础上,采取偷拍、跟踪等行为,以达到窥探明星隐私的目的的信息搜索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
但从现代我国现有刑法中,关于“人肉搜索”犯罪的确立证据分析上,存在着判定模糊的问题,造成刑法进行网络犯罪判定时,无法进行明确性定罪。因此,实行刑法当前阶段的分析,应在刑法“人肉搜索”犯罪定位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评判的“人肉搜索”犯罪分析标准。例如:现代刑法修正案中关于“人肉搜索”犯罪的定义为:通过网络信息实践性延伸手段,以及借助他人手段进行个人信息延伸性搜索的行为,都应归结于“人肉搜索”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的更加明晰的刑法管理依据,能够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中“人肉搜索”行为管理。
1.虚拟交易的犯罪问题处理
虚拟财产犯罪问题的探究,也是虚拟财产问题分析的主要构成方面。网络虚拟财产问题是指以虚拟网络为基础的货币、金融等结构骗取行为。在201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用户只有在虚拟资源应用的基础上,形成的虚拟财务应用行为,才算作虚拟财产犯罪。
2.网络诈骗行为
虚拟财产犯罪行为中,“电信诈骗”行为,也是较为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现有刑法中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定义,需要直观性证据,才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刑法定罪,但生活中不少虚拟财产犯罪人员,直接通过淘宝账号、微信、虚拟信贷等平台,实行虚拟界面中的实体性金融诈骗。
网络直播犯罪问题,也是现代刑法修正案网络犯罪实务问题修改分析的一部分。我国现有刑法中网络犯罪管理体系,对网络直播犯罪的定义较为宽泛,其刑法管理制度中认为:只要网络直播中,不存在赌博、淫秽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属于正常的经济交易方式。
刑法修正案是指自1997年《宪法》确定以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网络犯罪事务问题的解析,是现代社会法律管理的主要部分,是社会制度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在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中,又进一步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详细性确定与分析,由此,本节对网络犯罪的分析,均已此次刑法性定案的相关性调整进行解析。
“人肉搜索”犯罪行为管理,也需要从“人肉搜索”犯罪的犯罪“证据”角度进行问题解析,我国2010年修订的刑法制度中,只将“人肉搜索”犯罪的作案证据,定义在“网络”大范围之中,审判人员进行刑事犯罪确立时,往往因缺乏对“人肉搜索”犯罪证据的小范围确定,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平性。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中对“人肉搜索”犯罪解析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施行制度审核评价,全面性探索现代结构整合的相关性依据,对网络“人肉搜索”犯罪的证据确定,应拓
展为“人肉搜索”犯罪证据包括:视频、网络图片、文字等内容,都可以作为“人肉搜索”犯罪证据,这是现代刑法修正案在网络犯罪实务问题的实践体现[2]。
1.虚拟交易的犯罪问题处理
刑法修正案(十)中对中对网络犯罪定义,将通过网络产品营销、微信红包等方式,使受害者“自主”进行虚拟财产交易的行为,也定义为网络犯罪行为。例如:如果虚拟财产欺诈人员,以获取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为主导的经济利益行为,进行网络红包、加好友、推销等行为,均符合刑法修正案中对网络犯罪犯罪行为,需要依据刑法中修订的惩罚依据,实行刑事处罚。
2.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犯罪问题
现代虚拟犯罪中虚拟财产形式,也包括产品代购、微商等形式。实行刑法修正案(十)中,将以用户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商品交易,实行产品销售等行为,不属于属于虚拟财产行为为基础,将以网络游戏充值、会员充值等方式,获取经济收益的巨额性交易行为,也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这种刑法修正案中对网络犯罪的规定依据,对社会中有部分犯罪人员,以网络实体商品销售,虚拟游戏皮肤、人物等资源进行销售时,实行网络“暴利交易”犯罪行为囊括其中,或者,以“微商”团队的旗号,实行网络虚拟途径诈骗都包括其中,使刑法修正案中对网络犯罪的重新修正,能够发挥网络环境净化处理的作用。
3.网络诈骗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中对网络犯罪中网络诈骗行为的管理,进一步延展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判定的依据,将虚拟行为判定的依据归纳为:除正常性经济交易行为之外的,所有虚拟财产不正当交易行为。例如:第三方通过非法进行账号登录诈骗,信息诈骗等行为,都属于网络财产诈骗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中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分析,也重新进行网络犯罪行为的深入性时代性跟进,实行网络直播新的科学性处理。例如,刑法修正案中对网络犯罪视频直播虚拟商品价格管理上,可采取价格最大限制的标准,确定网络直播的虚拟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网络经济犯罪范畴。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及网络犯罪实务的分析,是社会制度管理体系全面升级的代表,在现代城市发展中发挥着制约与管理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及网络犯罪实务的优势,应从“人肉搜索”犯罪问题、虚拟财产犯罪问题、以及网络直播犯罪问题层面进行论述解析。因此,刑法修正案及网络犯罪实务的探究,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全面升级与优化的代制度代表。
[ 参 考 文 献 ]
[1]施鑫.犯罪场视域下网络暴力行为的控制路径[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1):31-38[2018-02-05].
[2]叶良芳.科技发展、治理挑战与刑法变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01):1-11[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