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艳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党校,黑龙江 大兴安岭 165000
在这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中,我国实施的是“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社会共同参与”的模式,但是这种普法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尤其存在于中层和基础的普法教育中,很多地方的普法教育检查力度不够,普法工作只是停留在这一形式上,未能真正实现普法的意义。
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全民普法教育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将这项工作当作长期的重要工作去统筹安排,工作没有计划和主动性,太依赖上级的安排和指导,导致全民普法教育工作断断续续,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普法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短期内难以看到成绩,而我国国情决定了评定一个官员的依据主要是这个官员在任上的政绩,包括财政收入、GDP等这些显性因素,这就导致了一些主管领导将主要精力放在能短期看到成绩的工作中,不太重视普法教育[1]。
全民普法教育的手段主要是组织学习、标语宣传、广播教育、传单普及等。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不懂得变通,教育手段单一,比如在组织的课堂教育中只懂得采取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方法,这样的教育过程不仅枯燥无趣,受众无法对学习产生兴趣,更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教育者未能做到因人而异,针对不同文化水平的受众选择不同的教育方式方法,由此产生了诸如专业性太强,言语生硬书面化,教育推广脱离群众,受众难以理解接受等一系列问题。
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很多教育者和推广者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法制条文的教育推广上,让老百姓知道有什么法律条款,了解了法的重要性,目的是让老百姓做到知法、守法。但是这种普法方式只能让群众和百姓囫囵吞枣地学习和了解,没有系统的认识和理解,无法使群众从自身出发,从根本上树立法律观念,忽视了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培养。
全民普法教育是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活动,但具体普法效果如何,对群众和百姓的影响如何,并没有专业的考核机制来衡量,只能依靠参与人数统计和一些书面考核来评估。但实际上,很多人数统计和书面考试存在形式主义,有些部门或组织为了完成上级的指示,将一些普法教育考核当成任务分发到下级,一级级传达,最后可能只是随便找几个人完成一些开卷式的试卷问答等,使普法教育考核流于形式,普法教育效果无法有效考核。
普法教育的主管部门,应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全民普法的重要意义,将普法教育当成一项长远的计划工作去完成。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我国普法教育现状进行调研,查漏补缺,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规划方案[2]。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战略的眼光看待全民普法教育,避免急功近利只看到眼前政绩或成绩,造成对普法教育的阻碍,同时要保障普法教育的资金投入,使普法教育能够顺利开展。
普法教育执行部门应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开展普法教育,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普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电视、网络等多媒体具有传播快、受众面积广的特点,利用多媒体开展普法教育可以扩大其影响力。多媒体可以通过对常发案件的剖析和专家点评来宣传法律知识,让群众和百姓在休闲之余就可以受到法律的教育,了解和理解法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全面普法不仅仅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不但能知法、守法,还能懂法、用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树立法治精神,使得依法治国得以实现。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可以详细向群众讲解相关法律,使其成为普法的过程;为群众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也可以成为一个普法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普法教育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普法教育的成效。同普法教育的各级组织和部门进行考核考评,对普法成绩理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虚与委蛇、流于形式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罚,提高普法教育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普法教育的推进。
普法教育利国利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每个相关人员和公民都应投身其中,提高法律意识和观念,促进国家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