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武警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018-01-22 15:30赵楠楠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武警部队客体义务

赵楠楠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602

一、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

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武警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我们认为,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同于行使武警法权力的主体,更不能被认为是武警行为的主体。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涵盖所有适用武警法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其中一类主体,是决定其具有武警法律关系特征的必备条件,所有武警法律关系的成立必然需要至少一方主体属于其中,我们称此种主体为武警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主要包括三类:第一,武装力量成员。是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军士、士兵和文职干部,可以看出,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成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武警机关和武警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武警权利并承担国家安全、武警义务的武警机关和组织。它们是领导、组织、管理、指挥武装力量进行各项军事活动的参与者,在军事活动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和权能。武警机关和武警组织是依法成立、负有特殊使命、具有特定活动范围的法人,它也是特殊主体。第三,国家。国家也是武警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是许多重要武警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国家负有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决定战争与和平、实行战争动员、军事管制的权限与职能。

另一种主体不会在每一对武警法律关系中都存在,不是确定武警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我们称之为武警法律关系的非必要主体。此类主体也包括三类:第一,非武警身份的公民。如武警婚姻法律关系和与地方群众受武警行使职权行为的影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等。第二,本国组织。如武警部队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武警与地方公司间的招投标法律关系。第三,外国或国际组织、人员。如武警部队行使驻华使领馆安全保卫行为时与驻华机构或人员间形成俄的法律关系。

二、武警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哲学范畴。哲学意义上的客体是指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的一切对象的东西。

武警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武警法律关系主体的武警权利与武警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相似,武警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益。当然,武警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武警因素,或者是武警部队或者武装警察作出的,或者是为了武警利益的,或者是武警部队或者武装警察所属的,等等。

三、武警法律关系的内容

武警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武警法律关系主体依武警法所享有的武警权利与承受的武警义务,或行使的武警权力与承担的武警责任。

武警权利是指武警法律关系中,非必要主体对必要主体,或必要主体中下级对上级在武警法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力。武警义务是指武警法律关系中,必要主体对非必要主体,或必要主体中上级对下级在武警法范围内所承受的义务。武警权力是指武警法律关系中,必要主体对非必要主体,或必要主体中上级对下级、平级之间依武警法规定所行使的权力。武警责任是指武警法律关系中,非必要主体对必要主体,或必要主体中下级对上级、平级之间依武警法规定所承受的责任。武警权利主要有: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经济民主的权利;立功、受奖、获得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的权利;向上级机关建议、请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婚姻家庭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享有文化教育、休息、医疗、保健的权利;军人及其家属享有褒扬、抚恤、优待的权利;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在执行职务中采取一切合法措施不受追诉的权利等。

武警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非必要主体应对必要主体承担的责任,比如普通公民不得破坏武警婚姻关系的责任,在武警部队依公安机关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配合检查的责任或不得非法贩卖武警制服装备等;二、武装力量成员对武警机关或组织,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比如依法服兵役、献身国防、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爱护武器装备、苦练遂行任务本领等;三、武警力量成员中下级对上级或平级间的责任,比如下级应对上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各种场合保持足够的尊重,或者平级间应当在执行任务时互相协助和尊重等;四、武警机关或组织对国家,以及平级武警机关或组织间的责任,比如依国家机关的安排执行各项具体任务的责任,或平级机关之间协调配合,支持彼此的专属职能工作的开展等。

武警义务的内容十分广泛,武警法规定的武警官兵的基本义务包括:依法服兵役、献身国防、英勇战斗、不怕牺牲、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武警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苦练遂行任务本领、爱护武器装备、保守军事机密、拥政爱民、尊干爱兵等。武警官兵不履行自己的武警义务,就要受到武警法的制裁。各种武警机关和武警组织,也都必须依照武警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武警权利与武警义务,武警权力与武警责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各自共同构成武警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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