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婷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国内法律法规条例当中的诚信原则,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过程当中,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对于合作双方,都具有有效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要在合同法的框架当中,不断地补充与完善诚信原则,提高合同法的适用性,为国家经济环境的优化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保障。
国家现行的合同法当中,诚信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诚信原则不够具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仅能对法律法规范畴之内的失信问题进行管理,框架之外的行为无法进行管理。和法律原则相比,法律法规在失信行为之前具有更为明显的确定性,在法官审判和诚信原则相关的案件时,使用法律法规所得到的结果也要优于利用法律进行的处理结果,为此《合同法》中关于诚信问题的处理也更加倾向于诚信法规,而不是诚信原则。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法律法规依然留有相应的问题,从而导致失信行为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标识出来的部分是无法进行合理裁判的,从而也无法体现出法律中的诚信精神。最后则是我国公民还没有完全了解掌握相关的诚信原则,从而导致社会舆论不能对所有的失信行为都产生合理的效果,从而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体现的不是特别具体,因此导致诚信原则的具体使用也过于呆板[1],缺少灵活性。诚信原则同时也缺少相应的法律限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也会之间通过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审理,相比较各种客观的证据来所,个人主观影响会更加突出,从而导致相同的案件,由于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违法了相应的诚信原则,此外,还有法官直接根据相关证据和自身经验进行审判,却没有深入了解分析案件情况,就会经常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在《合同法》中将诚信原则具体的表达出来,同时实现诚信原则的有效落实。在社会中建立监督市场诚信的相关部门,同时制定科学的诚信原则条例,将当事人在违反条例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接受的处罚都明确的展示出来,并标明需要作出的经济赔偿,在提高相关部分执法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整个社会对经济市场中的诚信管理。如此,一旦经济市场中出现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在相关的管理部门中就会记录下相关的失信行为,让社会中的其他人士可以随时查阅,而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就会进行反复的思考。最后还应该加强社会成员的精神教育,提高人民的自身素质,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从而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发展。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中,法官应该按照法律进行判决,这也是对法官的判决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明确标识却依然失去公平性的案件[2]。针对这种问题,国家应该扩大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审判时,一旦出现违反审判公正性的问题时,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的允许,直接按照相关的诚信原则进行审判。
产生权利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拥有案件的审理权,二是法官所使用的审判权利已经超过了自己的权限。从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分析法官的权力滥用问题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本质上依然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具有隐蔽性特征,但是法官滥用权力所造成的结果却是巨大的,首先使法律权威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破坏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其次法官乱用裁量权会导致司法专横的问题,从而对法制环境的统一性造成不好的影响。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够发现各种滥用权利的问题。针对这种问题我们无法完全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是我们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从理论方面入手降低问题发生概率,从而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想合理控制法官的裁量权应该从两方面内容入手,一是健全司法制度,二是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为了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应该制定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既要具备丰富的审理经验,同时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素养。健全司法制度,从而通过相应的司法制度有效控制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例如在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时,可以及时通过合理措施进行补救。
当前我国合同法当中的诚信原则,还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从事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优化完善领域工作的人员,要结合我国经济领域市场环境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扩大其影响。通过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放宽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为市场环境的交易行为提供可靠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