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法人的法律问题

2018-01-22 15:30吕思涵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工会法普遍性法律责任

吕思涵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一、工会的法律界定

(一)工会的含义

在网上搜索了《牛津法律词典》,“工会是在现代工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雇佣工人的组织。”以上阐述的是工会的定义。

笔者认为,工会是一个组织,它是由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其形式和实质都表明其是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的。

(二)工会的特点

第一,工会的普遍性。工会成员有两方面的普遍性:一个方面是工会组织与工会成员之间的密切联系。工会要代表广大成员的意愿,积极维护工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这是广大工会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它反映在工会成员的比例中,工会成员的比例越大,工会成员的普遍性就越明显。

第二,工会的阶级性。根据《中国工会总条例》和《工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只有工资收入是所有或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

第三,工会的自愿性。工会不是一个正式的组织,每个单位所拥有的工人可以建立一个共同利益的自愿组织,充分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享有宪法中规定的结社的自由。

工会自愿联盟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确保工会的自愿参与;第二,工会的所有活动都应以员工自愿意识为基础,以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

第四,工会的非营利性。《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其代表并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利。”①

工会的普遍性、阶级性、自愿性和非营利性这四个特点,它们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缺少了一个都会使工会不再纯粹。

二、工会法人的法律地位

(一)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维护职工权利和规范工会代表的行为,以及建设完善工会的法律保障体系有着关键性的意义。

工会是工会法所倡导的权利的主体,作为直接权利主体的工会有很多,工会有组织权、财产权、社会活动权和保护干部权等。

现在,中国工会组织的数量不在少数,然而大部分工会已经彻底成为了单位企业的一个组织部门,工会人事的选择基本上是由组织高层直接完成的,所以目前中国工会已经逐渐没有独立的行动和组织。

反观德国工会,是劳资关系中杰出的模范,谨严的劳资关系体系值得各国参考借鉴,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有标准的渠道,劳资之间的组织水平很高,法律也具体规范了工会所涉及的权利和职责,所以德国工会的权益不仅在法律层面上非常具体明确,并且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也方便快捷,有法可依。

工会法人的监督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二是工会对非法处理工人的决定提出异议。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工会,相关负责部门应当尊重工会的意见,以免职工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三是进行独立或参与有关员工利益的调查。在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工会有权进行初步询问和进一步调查,同时工会必须参加造成严重伤害工人安全和健康的事故调查。

三、工会法人资格存在的问题

目前,笔者认为,应该关注的关键问题是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率偏低。时代在变化,经济在迅猛发展,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层出不穷。近些年来,工会法人资格的问题面临着许多现实的挑战,理论界也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四、工会法人资格与民事法律责任的思考

首先,明确工会法人的权利义务。工会法人应该从“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过渡,更具体的维护劳动者的诸多利益。我国《工会法》应当突显工会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样使其与法律责任更密切的联系,从而使工会法人的法律责任更具完整性。

第二,完善各项集体劳动关系的制度。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工会法人在各方面的作用,特别是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会组织的权利,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工会罢工违反集体合同的非法劳动行为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工会法人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制。强化工会主席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对工会主席尽职尽责处理日常工作有很大的益处。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积极协调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决冲突、缓和矛盾,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可以更稳更好的发展。工会法人作为工会有力的辅助性组织,工会法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整个社会体系都有着必不可少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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