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艺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安全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是人们追求最高意义上的幸福的依据。保存生命、保全肢体、维护健康,使个人所有的物和既定的相互关系免于不法的侵害和破坏,是法的安全价值的最基本内容。在保证私人领域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维护社会整体的秩序,保护公共领域的安全,因此社会的稳定是法安全价值的终极目标。在科技飞速发展,提倡科技创新的今天,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高风险阶段,私人领域与社会的安全均存在极大的隐患,安全价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上世纪70年代开始,我们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我们在享受信息时代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网络购物、电子支付拓宽了传统的购物、支付方式,但也为犯罪分子开辟了新的犯罪渠道,目前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比比皆是,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令人堪忧;未经实名制的社交平台在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言辞暴力,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不断受到威胁。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与普及,导致了对公民私人领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可控性的进一步扩大。
如上文所述,私人领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公共安全,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网络发展拓宽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范围:在财产安全方面,传统侵害手段为盗窃、抢劫等限于可视范围内的财产,而如今犯罪分子可以轻松窃取电子账户余额甚至是银行存款。
2.技术创新更新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在人身安全方面,传统侵害手段为“面对面”的殴打或是杀害,如今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不公开身份的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甚至造成间接性的精神伤害。
3.娱乐传媒的导向作用:现代社会信息透明公开化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将私人领域的安全隐患放大。新闻媒体对某些案件的集中报道或是某些言语指向,给公民带来一种罪恶无处不在的暗示。对某些热点问题的夸张报道,为博眼球的失实报道,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此时的传媒极易变成宣传社会负面、动摇人心、妨害社会稳定的工具。
4.不理智网民的“以讹传讹”:未实名社交平台在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部分公民以此制造谣言,传播谣言,导致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而有关社会制度、政党政策的不实信息则会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
综上,一个被称为正义的社会不能不首先具有安全的性状,一个被称为正义的法,不能不具有安全的性质,任何法都应当以安全为目的指向。因此,安全价值是不容为我们所忽视的,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必须引以为鉴的法的重要价值。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安全与自由的冲突最为突出。要保障公民私人财产与人身安全,意味着必须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加以限制,如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通过限制某些言语的发表来保障网民的隐私安全,这必然会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带来一定的影响。法律规范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并不保障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的行为,在安全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做出合理的取舍,以保证大部分公民利益最大化。
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提高了我们工作、学习的效率。改革开放后,国家各方面建设也奉行“效率优先”的宗旨,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不可否认,短短三十几年内,国家建设各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绩,但同时社会矛盾也愈发尖锐,因此,审慎对待效率优先性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也是我们需要反思和克服的困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