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砚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公益诉讼主要指的是把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当做目的,由法人、自然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当做是依托向法院所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指的是环境方面的公共利益出现了间接或者是直接的损害,或者是出现了实际的危险,而组织、国家机关等为了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便会依照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应该对原告资格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进行明确,其次,表明公民、环保公益组织以及检察机关等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资格成为原告的主要包含相关的组织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机关,这样简单的规定造成司法活动中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够操作性比较弱,很难对人们的环境权益进行维护。因此,应该对其原告的范围进行有效的明确。
就司法实践方面而言,在环境污染中公民是直接的受害人员,如果河流被污染便会对河流岸边的人们生活产生直接的侵害,这样的公民便是最先发现环境出现破坏情况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对公民进行原告资格的赋予,便会造成他们向环保公益组织进行求助的时候,出现诉讼较为迟缓的情况,没有办法及时的保护公民所拥有的环境权益。
环保公益组织主要把环境保护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当做是目标,其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经过登记所成立的团体组织。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很多这样的组织,他们主要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既能够监督政府履行业务,也能够在纠纷出现的时候,在诉讼过程中变成原告,对社会的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维护。其和公民比较,具备更强的财力。
现阶段,我国的刑法对环境污染罪进行了规定,并且对其实际惩罚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做出污染环境行为的时候,便已经产生了重要的损害,并且对我国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产生了危害,检察机关便能够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而有效的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主要是举证责任;第二个方面主要是诉讼时效;第三个方面主要是法院禁止令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会出现举证较为困难的情况。在环境的纠纷过程中,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常常站在被动的位置上。例如,水污染情况,便需要专家利用仪器实施测量,但是受害者是普通的公民,根据其自身的能力不可能聘请到专家,这便会造成原告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现阶段的《环保法》规定了因为环境污染情况所造成的个人人身与财产损害,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其有效期是三年。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时候应该将三年当作是诉讼的有效期。但是三年的时间没有办法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环境污染也是长时间所造成的。这样的规定没有办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相符合,也没有办法全面维护环境效益。
在环境诉讼的过程中使用禁止性的命令主要指的是由原告方提出相应的申请,并且法院对其进行判断,如若法院表明被告的行为存在着对环境产生持续性损害的情况,便会让被告进行停闭的禁令。即使我国法律方面没有对禁止令在环境中的诉讼情况进行否定,但是其并不是一般的案件,因此,应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并且对禁止令进行特殊规定。应该对禁止令发布的相关依据进行确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环境污染的危害十分久远,所以应该对其进行防患,如若出现危害的时候才开始发布相应的禁止令,便已经产生了没有办法换回的情况,而禁止令便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每项法律制度都在逐步的完善,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也获得了长远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然处在起步的时期,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只有对这些缺陷进行解决,才能够消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