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2018-01-22 15:30管恩宽陈海英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上诉人商标权纸尿裤

管恩宽 陈海英

1.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2.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

一、我国商品平行进口现状概述

在国际范围内,之所以存在广泛的商品平行进口行为,主要原因是:在品质相同的前提下,同一商品在原产国市场与出口国市场之间存在着巨大零售价差,导致进口利润空间成指数倍。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大而不强,又因‘三聚氰胺奶粉’等事件,使得国内消费者更倾向于舶来产品,在此前提之下,我国的商品平行进口活动更为频繁。尽管消费者和平行进口商业主体均乐于接受平行进口,但对于国内同类商品生产厂商、进口产品国内经销商等,平行进口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法是利益之器,如何平衡侵害商标专用权、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等等问题的讨论正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虽未进行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个案判决进行了回应,从司法层面表明了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

二、案例选择与概述

纸尿裤案①经过一审、二审两个审级,两审法院均判决商标权利人败诉。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行进口至中国大陆地区的纸尿裤是二审上诉人仅限定于日本地区销售的商品,与其在中国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包括纸尿裤回渗量、仓储管理、商品售后服务等等,消费者通过使用会感知到这些差异,会产生二审上诉人的产品质量不稳定的负面社会评价。同时,消费者不能得到二审上诉人的统一售后服务,会使消费者产生更大的误解,从而产生商标价值的贬损。

对于二审上诉人主张的回渗量差异的问题,法院认为二审上诉人举证不能,不支持诉求,认为未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平行进口及销售的纸尿裤与二审上诉人的中国授权经销商销售的纸尿裤存在回渗量的差别。对于售后服务的问题,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其销售商品时承诺消费者购买后产生质量问题通过被上诉人自身建立的售后服务渠道解决处理,并无借用二审上诉人的商誉混淆双方售后服务的主观意图,消费者购物后出现疑问或质量问题也自然通过天津森淼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售后服务渠道解决,最终处理方式无非为调换货、退货等,消费者并不会产生明显区别感受,且目前亦并无证据表明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损害。一二审法院虽然说理的方式不太相同,但是理由大同小异,最终都判定被上诉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纸尿裤案件中,两个审级的裁判法院都不再将商标专有权人许可作为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标准,而是将认定侵权之判断标准转向了平行进口的商品本身或在进口后其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行为。这标志着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侵权判断已从“平行进口行为”转向了平行进口后的后续行为与商品本身。我国法院不会针对平行进口行为本身判决平行进口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而只对进口商平行进口后的相关行为或平行进口商品所表现出来的特性进行是否侵犯商标权的评价。换言之,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在商品第一次售出后便在全球范围内权利用尽,商品的再次销售行为不再受到商标专有权人的控制。我国《商标法》基于利益平衡而设立,既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维护公平竞争,又维护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对权利人、贸易商和消费者三方的平衡保护。商标权人的禁止权主要体现在商标区分性这一基本功能,未致消费者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标的弱化、丑化等对商标声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亦明确表示:“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就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②平行进口是一个微妙的问题,如果自由经济从根本上来说对经济的开发有益,就会促进平行进口。在我国当前大力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时代背景下,对于平行进口的放开亦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大局现实需要。

[ 注 释 ]

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书.

②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2017年4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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