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浩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
所谓“礼”,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为了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①,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写道:“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然而如何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自是最切要的实际问题。礼便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由此我联想到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一书中所描述的礼治社会,礼其实并不仅带有“文明”、或者“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
中国古代的等级观念在周代以前就已形成,而通过制度将亲亲尊尊关系固定起来形成的等级制度,在礼治秩序的沃土下发展壮大。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通过区分辈分、年龄、亲戚关系、性别等条件,从而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化。身份的贵贱上下决定的是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就决定每一个人在家族内的地位和行为,这种区分主要靠血缘关系。享受应当让父亲和兄长为先,而劳动就应该让儿子弟弟来做,身份低微的侍奉身份尊贵的,年龄小的侍奉比他年长的,二者之间形成优越与从属的关系,生活方式彼此之间的不同,反映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孔融让梨的典故广为流传的渊源所在了。“在我们亲属称谓中,长幼是一个极重要的原则,我们分出兄和弟、姊和妹、伯和叔,在许多别的民族并不这样分法”。比如美国,没有我们这种例如叔叔、伯伯、大哥、二哥等划分这么细致的称呼,而且如果没有血缘上的关系,他们可以直呼一位老人的名字,我们这里的“老爷爷”其实就是大洋彼岸的一个“Jack”。
“亲亲”“尊尊”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不仅仅只在称呼中有严格规定,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不仅有正常男女之情的阻碍,更常常不被社会所赞许,如果阶级间的界限极其固定严格,阶级的升降完全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时,也就是说一个人很难从低的阶级爬到高的阶级时,那么阶级间的通婚就更难被容许了,从而形成阶级内部通婚的婚姻制度。古装电视剧里经常出现这样的情节,出身贫寒的男主人公爱慕一位大家闺秀,寒窗苦读,考取功名进入仕途,最终抱得美人归,用现代话说这叫“屌丝逆袭”,这个现象就充分体现了当时阶级內婚制是多么严格。
各个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也是不平等的。“法律只是贵族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他自己则全然独立于法律之外,不受其拘束及制裁”,贵族和官吏都享有或多或少的法律特权,这是拿士大夫与庶人的对比,而庶人之间又分为良民和贱民,“贵贱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包括法律地位在内),良贱则指示良民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一旦平民被列入贱籍,除非改朝换代,否则很难再有出头之日,社会矛盾激化,百姓再无出头之日,“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振臂一呼就应运而生了。
贵贱、良贱之间的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在饮食上,“天子食太牢,诸侯食牛,卿食羊,大夫食豚,士食鱼炙,庶人食菜”;在衣饰上,官吏有公服与私服之分,公服的形式花样和颜色都有别于常服。颜色、质地、皮毛、冠履配饰在贵贱与良贱中都有严格规定;在房舍上,“屋舍的大小,间数式样和装饰,各有定制,不能随意乱用”,室内的陈设也要合乎规矩;在舆马上,通过行的工具和装饰上的差异就可以看出对方不同的身份,贱商政策下的商人和贱民不准用车马,行路贱避贵也是公认的原则。可以这样说,“以貌取人”在古代是完全行得通的。
如今,等级的观念一直在影响着我们,费孝通在《长老统治》一篇中写道:“凡是比自己年长的,他必定先发生过我现在才发现的问题,他也就可以是我的‘师’了”,与之非常呼应的一句话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尊老爱幼是没错,但是我们已经没必要凡事都听家长的,而家长也没必要理所当然把我们的反抗就理解为不孝,因为“在变迁中,习惯是适应的阻碍,经验等于顽固和落伍”。阶级虽然存在,但不能存在因不同阶级而有差异的分配制度,一个充满流动性的社会往往是由活力有创造力的,公平竞争,公平享有社会福利,每个人都能通过奋斗实现自己的价值。
[ 注 释 ]
①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