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丽娟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芦山 625600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面对司法体制、管理机制、办案模式、内设机构等等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和改化,如何更好的发挥案件管理职能,如何做好案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需要,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几年来的不断运行和探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了案件的统一进出口,文书统一监管、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当事人或律师统一接待,全院业务数据的汇总和统计,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监管等工作,覆盖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重要方面。统一受案,及时准确掌握各环节的案件数据,方便了各环节的工作对接;流程监控,实现了事后向事中、重点向常规监督转变的动态监督;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的监管,将原由各办案部门分散管理的涉案财物改为由案管部门集中监管,促进了执法办案的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实现了由独立于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第三方即案管部门牵头的案件评查,使得质量评查更具公正性和客观性。通过案管“窗口”及时掌握全院各业务条线案件案件办理进程,通过源头控制、动态全程监督管理,把横向单一的线性管理改变为纵向集中的统一管理,把单一扁平式管理改变为网络化矩阵式管理,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一直沿用领导审批模式,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后均需将案件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审批;各业务条线内设机构是履行各项具体检察职能的主体,如向检委会提请审议案件是以承办部门的名义提起。而本轮改革的最大的改变是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形成“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模式。在这样的办案模式下,业务内设机构就不再是司法办案的主体,这就涉及业务内设机构的改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同样要进行整合与调整,才能不断适应司改新形势。我院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形势,2017年年初,将各部门整合后实行大部制,大部制采用合署办案办公方式,其中案管、控申、民行、执检合并为诉讼监督部。合署办案更好的整合了人力资源,让每名干警充分发挥能动性,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1.司法办案工作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工作的审核、审批,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管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利用系统网上巡查、流程日志机制,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活动,对办案人员案件办理的流程、期限、法律文书进行实时监控。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最高检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新增了业务决策管理信息子系统、业务信息监管子系统等新的模块,通过案件信息传递审核,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全程、即时、同步、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扩大了监督范围。同时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督促相关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并将监控结果和整改情况与检察官绩效考评有机结合,增强流程监控的有效性。
2.司法责任改革在坚持对检察官放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是否直接行使检察权为标准,将检察人员的职位划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员额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主体,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授权,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拥有对案件和业务事项相对独立的决定权,其权力不可否认的变大。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2017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为更好落实高检院的规定,省院再次强调,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原则上由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应当覆盖到各业务条线,每个案件要确定具体评查结论。除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外,还要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1],形成上下监督、相互监督、全员参与监督的新局面。案件管理部门在这种全员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引导和促进监督规范化,提升监督效能。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业绩档案。案件质量评查的“纠错、问责、规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对评查结果的总结归纳、分析研判和科学运用,探索质量评查与业务考评、司法档案、检察官绩效评价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能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实施有力有效的监督管理及进行客观全面的考评考核。而这就要以更好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前提,也对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带来更大的挑战。
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案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案管部门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要更好的做好案管工作,就要在人员配置,科技投入上进一步加大力度,要重视理论研究和创新,通过改革不断实现预期目的。
案件管理部门要立足“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基本职能,找准自身定位,有针对性地做好改革新形势下案件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积极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案管工作具备的专门性、综合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对于检察机关维护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信,形成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切实将改革与案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重要思想保障。
我院在受理案件时,继续严把案件入口,从源头上把握案件质量,杜绝有明显质量瑕疵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程序。同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改革要求,稳步推进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依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计的动态分案操作方法,坚持对侦监、公诉业务全面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将案件直接分配到具体承办员额检察官,减少了办案部门分案这一环节,减少案件分配过程中的人为干预,最大限度的防止“关系案”和“人情案”的产生,在保障承办检察官平等轮案、强化对承办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上具有积极作用。[2]
我院在案件管理办公室设置专人专岗,建立巡查台账,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重点监控各节点案卡信息填写,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同时将监控情况作为员额检察官年终业绩考评法人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使检察干警主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促进司法办案质量的不断提升。
我院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实施方案》,积极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部署应用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实现全面上线运行。针对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平台以及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案件管理部门充分运用三大平台和公开网的优势,及时更新案件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查询。我院案管部门切实履行案件信息公开职责,加大网上巡查、实地检查力度,完善抽查结果台账和定期通报机制,对案件信息发布表述不准确、格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进行定期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案件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及准确性,从而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我院严格执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认真落实重点评查一季一报告机制,同时结合常规抽查、专项评查和个案评查,对案件质量评查进行全方位覆盖,会同办案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涵盖主要检察业务条线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我院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明确领导小组、案件管理部门、评查组、办案部门和评查员的职能定位,细化评查范围和评查标准。同时建立跟踪监督通报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案件质量有问题,司法瑕疵反复出现的员额检察官,可以由分管案管的副检察长、纪检组长进行约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通报形式,既通报具体案件和问题、又通报整改情况,让被通报者受警醒,其他办案人员受教育,促进同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更要切实发挥分析研判职能。一是要顺应统计职能以事务性工作为主向以业务深度分析为主的转型需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积极建立与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努力形成有份量、有影响的分析精品。二是要健全检察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机制,定期对本院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和司法办案情况进行分析研讨判断,采取对典型案例进行对比的方式,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为集中解决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供数据。三是要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综合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质量评查等发现的问题,全面分析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为开展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数据支持。四是要强化业务分析成果的交流报送,加强与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案管部门上下联动,不断提高业务分析的整体水平。
一是强化各项检察业务培训,我院采取专项培训、岗位锻炼、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着力解决“本领恐慌”,弘扬“工匠精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争当案件管理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规范案件管理部门不同岗位人员权限,规范权力行使程序,做到监管留痕,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案件管理队伍。